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工作,確保專家論證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根據《四川省消防條例》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中組織的專家論證工作。
第三條 建設單位遇到下列涉及消防設計的問題,可以申請專家論證:
(一)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尚未規定或標準之間相互沖突的消防設計內容;
(二)由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施工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可能帶來的有關消防安全新問題;
(三)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設計難以執行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滅火系統等的規定;
(四)性質極其重要,安全目標超出一般要求,一旦發生火災危害大、影響大的工程項目;
(五)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消防設計問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不得以提請專家論證為由任意突破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且專家論證不適用于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明令禁止的設計內容。
第五條 擬提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隊提出書面申請,支隊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并報總隊請示,總隊應當在收到請示7個工作日內通知支隊是否組織專家論證,支隊在收到總隊意見3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結果。對經批準同意組織召開專家論證且申報資料齊全的工程,總隊受理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審查會。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并經總隊批準同意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隊和總隊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論證報告及建筑工程項目概況;
(二)需要論證的技術問題及理由;
(三)消防設計說明及圖紙;
(四)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專家論證的消防設計問題屬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擬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施工方法的技術說明、國家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技術文件和應用情況;屬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的還應當先進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設計或評估。采用國外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提交該標準的中外文對照文本。
第七條 對國家級重點建筑工程項目等消防設計問題,總隊認為需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組織消防設計專家論證的,由總隊報請公安部消防局組織。
第八條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從四川省建筑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中選取。選取的專家應當是需要進行論證的消防設計問題所涉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工程技術人員,并成立專家組。
公安消防機構技術人員參加專家論證的人數不應超過專家組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專家組組長。
第九條 專家組應當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論證。專家組對所論證的消防設計不能形成統一意見時,應當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
方可生效。
第十條 專家論證應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組織單位、參加單位、專家組組成、工程項目概況、論證的消防技術問題、論證的結論、專家組成員及會議代表簽字確認等。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意見在論證結束后由按有關規定批復印發給相關單位和部門,并作為所論證問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總隊應當將專家論證的全部相關材料建檔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十三條 支隊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認真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論證的審查和申報工作,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不得自行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四條 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火災模擬實驗驗證。
第十五條 消防設計經過專家論證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
變更專家論證意見,不得降低專家論證確定的消防安全要求。支隊應當定期組織核查并報總隊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