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安全消費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消費工作,防止和減少消費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安康開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消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 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消費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 消費經營單位)的安全消費及其相關監視管理,合用本條例;有關法 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平 安、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 合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消費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 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消費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 誰負責的原那末,落實消費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 度,強化消費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消費。
第四條 消費經營單位是安全消費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 和有關安全消費法律、法規,加強安全消費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消 費責任制和安全消費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消費投入,
改善安全消費 條件,推進安全消費標準化建立,落實安全消費保障措施,進步平 安消費程度,確保安全消費。
消費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消費工作全面負 責,分管安全消費的負責人直接監視管理安全消費工作,其他負責 人在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消費工作職責。
消費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消費保障的權利,并 應當依法履行安全消費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消費工作的指 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制定并組織施行安全消費規劃, 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消費監視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消費保障體 系,實行安全消費目的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 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消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視檢 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消 費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消費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 解決安全消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辟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 區等)管理委員會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 本區域內消費經營單位安全消費狀況的監視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消費監視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消費監視管理部門依法對本 行政區域內安全消費工作施行綜合監視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 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消費工作施行監視管理。
安全消費監視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消費工作施 行監視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消費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 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消費工作負全面指導責任;分管安全消費 的負責人對安全消費工作負綜合監管指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 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消費工作負直接指導責任。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消費工作發展監視,參預消費安全事故 調查,提出保障安全消費的建議,催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 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消費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消費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視,維護職工在安全消費方面的合法權益。消費 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消費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消費的決 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消 費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 會開展情況適時修訂。
消費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消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 地方標準。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消費經營單位應當采取 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消費法律、法規和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教育, 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消費意識,進步防范消費安全事故的才干。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將安全消費教育 納入教學方案。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消費教育理論基地,創新平 安消費教育形式。
播送、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消費公益性宣 傳教育,報導安全消費情況,加強對安全消費工作的言論監視。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消費經營單位應當加 強安全文化建立,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消 費條件、防止或者減少消費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 故隱患、舉報安全消費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消費科學技術與 先進管理經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消費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消費責任制,明確各 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
消費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消費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視 考核,保證安全消費責任制的落實。
消費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消費投入保障、 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管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安全 消費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消費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消費法》規定的安全消費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消費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消 費存在問題;
(二)每年至少組織并參預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發惹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消費 監視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 處理;
(四)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報告安全消費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消費管理職責的情況,承受工 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消費工作的監視。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造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 道路運輸單位和危(wei)險物品的消費、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以下 規定設置安全消費管理機構或者裝備專職安全消費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缺乏三十人的,裝備一位以上專職安全消費管理 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缺乏一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消費 管理機構,并裝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消費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缺乏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消費 管理機構,并裝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消費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消費管理機構, 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裝備專職安全消費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消費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 應當設置安全消費管理機構或者裝備專職安全消費管理人員;從業人 員缺乏一百人的,應當裝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消費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消費經營單位的安全消費管理機構和安全消費管理人 員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消費法》規定的安全消費職責 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安全消費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并每月 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消費全面檢查;
(二)催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消費職責,并組織考核、提 出獎懲意見;
(三)參預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造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 道路運輸、危(wei)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行業和領域內到達 一定規模的消費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安全總監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獲得安全工程 師資格,熟悉安全消費法律、法規、標準和標準。安全總監負責綜 合協調管理本單位的安全消費工作。
安全總監制度的詳細施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消費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 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消費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 入缺乏而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