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女子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魯女院字〔2015〕107號2015年7月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校園整體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學校統一領導、職能部門依法監督、部門、單位(指校內各部門、單位,下同)具體負責、師生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學校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國家的各項管理規定,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全面掌握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每季度主持召開一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與學校部門、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八)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九)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長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根據上級機關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結合學校實際,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實施和協調各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意見和具體要求;
(二)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熟悉、掌握全校消防安全狀況,及時聽取消防安全工作匯報,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五)組織實施消防檢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分管其他各項工作的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安全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一)熟悉、掌握分管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動和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相互配合,落實分管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
(二)督促管轄部門、單位職工定期學習滅火,逃生常識;
(三)督促管轄部門、單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徹底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整改火災隱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四)參加管轄部門、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為加強組織領導,設立學校消防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由機關各部處主要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組成。保衛處履行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在保衛處處長領導下代表學校行使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消防設施管理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責任。
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機構。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
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經學校分管領導審
核同意報學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會同部門、單位制定部門、單位、崗位和工作人員消防工作職責、制度和工作規范,經學校分管消防工作
的領導同意后報請院長或院長辦公會批準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
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提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單位(部位),經分管校領導審核
同意并經院長批準后予以公布,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審批備案、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會同后勤管理處監督檢查校內明火作業,審批除后勤管理處、基建處外的校內有關部門、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組織開展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督促、指導部門、單位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使師生了解滅火、防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七)會同學生工作處、團委、工會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志愿消防隊,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負責校內有關部門、單位的技防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
(九)組織、協調撲救火災,搶險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和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損失,查明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十)受理各部門、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政府相關許可的備案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和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二)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反饋工作情況及信息,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落實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下達的隱患整改要求;
(十四)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負責與學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結合本單位實際會同保衛處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崗位、人員消防職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范、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抓好制度落實和防火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
(二)建立本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實施和演練。積極參加保衛處組織的師生員工和義務消防隊的滅火逃生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保護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有消防控制室的應配備專門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保衛處備案;
(九)按照規定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單位內應確定一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部門、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協助責任人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消防法規和各項
管理制度的落實;
(二)建立健全逐級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做好檢查記錄,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擬定、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計劃,做好工作總結;
(四)具體負責安排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常識和技能的培訓、滅火演練等;
(五)及時向責任人匯報工作,完成責任人交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工作處是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對學校學生公寓的消防管理職能。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會同保衛處、團委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學生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公寓安全值班和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學生公寓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四)會同院系對學生公寓內部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配齊配強學生公寓管理人員,對其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后勤管理處是學校后勤管理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
對全校水、電、暖、氣、醫療、車輛等的消防管理責任,確保消防安全。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職責外,后勤管理處應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會同保衛處建立健全有關水、電、暖、氣、醫療、車輛等崗位職責、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
(二)對后勤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持證上崗;
(三)進行施工單位用電審批、購買使用大功率電器審批,批準并實施
線路改造、非施工單位線路敷設,做好全校安全用電檢查工作;
(四)協同保衛處監督、檢查校內明火作業,確保后勤明火作業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