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
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宗教
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宗教事務部門,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本規定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
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四條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有關部門依法監管,宗教團體督促協調、宗教活動場所
全面負責、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管理,著力提
升宗教活動場所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加強日常督促檢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各級宗教事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
工作的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鄉鎮(街道)應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日常監管負責人。第六條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將本部門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安排,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對本部門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法律法規
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逐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問題,將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納入平安宗教活動場
所創建“1+9 ”指標體系;
(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和培訓,并將大檢查結果錄入“浙
江掌上宗教” APP ;
(四)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配合開展火災事故
調查處理。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場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組織,
確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員,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組織、消防安全員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經費預算,
定期開展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
(三)落實年度消防安全經費預算,保證管理組織運行、日常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投入;
(四)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實施消防安全技術改造,設
有建筑消防設施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保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
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
當持消防職業資格上崗;
(五)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每半年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常住教職人員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年組織1
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場所人員熟練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八條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主動向消防救援部門申報,被消
防救援部門確定為消防重點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專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
專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二)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
格管理;
(三)組織場所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四)依法落實建立專職消防隊職責,承擔場所火災撲救工作,依法無需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五)積極運用各類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勵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全時段、
可視化監測消防安全狀況,實時化、智能化評估消防安全風險,及時發現、消除隱患。
第九條鼓勵宗教活動場所借助社會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術
服務機構參與日常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宗教活動,應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筑物的消防安全,嚴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三)全面排查、整治場所內外消防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和完好有效;
(四)配備與宗教活動安全需要相適應的消防安保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隨時準備撲救初起
火災,組織有關人員疏散逃生;
(五)提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并組織演練;
(六)落實宗教活動現場消防安全巡查,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第^一條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不得停用、損壞正常運行的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建(構)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
(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限額領料,安全操作,防止
起火;
(五)使用電氣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六)需要動用明
火施工的,應當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現場監護。
(七)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車道、臨時疏散通道、臨時消防水源等臨時消防設
施。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力口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燒香、點燭、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
專人看管。
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并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
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制蠟燭。香爐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的
木制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所有燈火、香燭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
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配置數量。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
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
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環保滅火劑。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根據條件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有關標準,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
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