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偝邪鼏挝粦攲Ψ职鼏挝皇┕がF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
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筑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
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二)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第八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并迅速
組織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置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二) 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宜設置在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夠??渴┚?。
第十三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當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
在建工程內設置辦公場所和臨時宿舍的,應當與施工作業區之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工地照明等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 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 臨時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得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10米;
(四)臨時建筑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動力與照明電源線應當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七條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清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品,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 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的 ;
(二) 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
(三) 現場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四) 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 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 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 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的;
(八)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九)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十) 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第十九條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第二十二條 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禁止隨處吸煙,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當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建筑物內及建筑物屋頂上敖煉瀝青。
第二十五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當選擇施工作業區以外的安全合適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