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成員資格的認定不應單一的固定為某一標準,而是需綜合考慮成員與集體組織之間的關聯程度進行認定,依據村民在農村集體的自然狀況、生活基礎和履行農村集體義務、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來綜合認定。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具有農業戶口。我國目前未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農民的根本保障不應剝奪。一般來說成員存在于一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該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具有歷史延續性,且相對統一,在當前經濟發展,人口流動頻繁的情況下,認定成員資格,戶籍仍應當作為基本參考條件之一。
其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即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關聯度,以及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貢獻力大小作為評定的依據。由于現實中存在“戶在人不在”和“人在戶不在”等空掛戶現象,僅依據單一的戶口是不能準確認定成員資格,要綜合考慮成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有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無接受該集體
經濟組織的管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確定原則,以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以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盡到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為標準,以習慣為例外,相互結合,共同來確定。”
再次,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應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核心標準。以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僅僅是指實際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強調的是承包土地的資格;
現實中,一部分農民棄農投商,日常的、現時的生活來源并不以現有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慮其目前尚未納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仍應將其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列。
幾種特殊人員資格的認定1、婚嫁人員的成員資格認定。婚嫁人員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離婚、喪偶婦女或入贅婿等人員,該類人員的資格認定除了參考上述一般認定標準外,還應遵循公平原則和只享有一處的原則,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能讓婚
嫁人員“兩頭空”權益受損害,也要避免出現婚嫁人員兩頭都占有的特殊情形。
2、空掛戶成員資格的認定。空掛戶主要指戶在人不在的情形,對這類人員資格的確定,應區分以下情況:一是經本村(組)同意掛戶的,應視為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應認定其成員資格;
二是村組雖然同意遷入,但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其不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的,此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賴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故應認定其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是通過其它方式,未經本村(組)同意將戶口落于本村的,應視為其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達成權利、義務協議,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員資格認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無任何過錯,違反政策是其父母,違法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其本人應是合法公民,不應受到歧視,其成員資格應予認定,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待遇。
4、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戶口被遷出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特定人員成員資格的確認。主要
有大中專學生、服兵役人員和服刑人員。認定大中專學生的成員資格應排除在校攻讀碩士學歷以上的研究生,因為該部分學生已經基本具備獨立獲得經濟來源的能力,其成員資格不宜保留。服役人員依據國家現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戶籍所在地安置,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未改變,其基本生活仍來源于土地,因此應享有分配權,對其成員資格予以保留。服刑人員刑滿后仍需回到戶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促進其積極改造,其成員資格應予以保留。
資格認定程序當事人用于證明自己成員資格的材料一般為村集體組織蓋章的證明,實踐中,該證明一般由村集體負責人蓋章出具,未經過廣大村民的認可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此類證明具有相當的隨意性,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造成新的不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主體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屬于村民自治事項之一,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認定主體較為合適,由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現有條件下,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認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主體切實可行。首先,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時又作為村
民的固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與成員資格認定息息相關。其次,村民委員會有權對本集體財產行使管理權。再次,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我國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成員是農村村民,村民委員會能夠在最大程序上體現既定成員的意志,因此,村民委員會應當作為認定成員資格的主體。省政府發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就賦予了集體經濟組織認定成員資格的權利,同時規定了認定的程序是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并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程序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會影響到既有成員利益,為了避免既有成員利用其在位優勢排除或阻礙符合條件的成員進行資格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還應做到:
1、完善成員資格認定程序。認定程序可考慮分四個階段進行:
(1)申請階段。由成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認定其為該經濟組織的成員;
申請書應表明申請認定的理由和成員信息。
(2)信息公布階段。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所有成員公布申請人的申請事由、個人相關信息和
提出申請時間,以做到信息公開化,接受群眾監督、審查。
(3)異議階段。既定成員可以針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和事由進行異議,申請人也可以針對既定成員的異議進行說明。
(4)決議階段。認定成員資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項,應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表決,以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為原則。如果會議通過之日是在戶籍遷到該集體組織之日之前,成員資格應自戶籍遷到該集體組織之日起開始取得。因為成員資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戶籍為一般原則。如果會議通過之日是在戶籍遷到該集體組織之日之后,成員資格應自會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