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廣普通話基本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
通用的普通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于10月31日通
過,自1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28條。
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4.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5.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學校的使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6.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
工具。
7.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是: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
高。
8.國家從1998年起將每年9月份的第三周規定為全國推廣
普通話宣傳周。
9.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分為三級六等,要求語文教
師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甲等以上,其他教師普通話水平達到二
級乙等以上。
10.普通話:普通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以北方話為基礎
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現代漢民族共同
語。
11.規范字:規范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以字表形
式正式公布的正體字。簡化字和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⑴簡化字以1986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
字總表》為準,與此對照的繁體字即為不規范字,一般在面向
社會公眾的場合限制使用(如“?^”是“館”的繁體,“??”是“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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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繁體,“?f”是“莊”的繁體等)。
⑵正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
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與此相對
的異體字不再使用。
⑶傳承字是指歷史上流傳下來沿用至今,未經整理簡化或
不需要整理簡化的字。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
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如:人。山。川。日。
水等。
12.《漢語拼音方案》包括:字母表。聲母表。韻母表。聲
調符號。隔音符號五部分。
13.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并發布了《漢語拼音方案》。
14.聲調符號應該標在主要元音上。有一個口訣:有?槐鴟
毆?,沒有?徽?o.e,i.u并列標在后,單字韻母不用說。
15.音節是自然的語音單位。在漢語中,一個音節寫下來就
是一個漢字。“我是中國人”五個音節寫下來就是五個漢字。有
極少的情況例外,“一下兒”這三個字是兩個音節,“下兒”是一
個音節,念“xiàr”。
16.制定《漢語拼音方案》的原則是①國際化原則:字母采
用國際通用的拉丁字母。②音素化原則:用音素來描寫音節。
③標準音原則:以北京音為標準音。
17.推廣普及普通話的意義
推廣普及普通話關系到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經濟的
發展。社會的進步,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社會公共事
務。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
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利于克服語言隔閡,促進
社會交往,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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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普通話,營造良好的語言環
境,有利于促進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的市場。
第二: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推廣
普及普通話有利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維護國家統一,增
強中化民族凝聚力。
第三:語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載體。語言文字能力是文化
素質的基本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是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
重要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于貫徹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
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方針,有利于弘揚祖國優秀文化和愛國
主義精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
國家科技水平的標志之一。語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載體,語言文
字工作規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普通
話和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
展和應用。
18.推廣普及普通話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
往;第二。有利于促進各地區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
的市場;第三。有利于增進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交流,發展
各民族經濟,促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
聚力;第四。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公民
文化素質;第五。有利于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提高工作效
率,加快社會信息的建設,適應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19.推普工作的“三納入,一滲透”
浙語[2001]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意
見》工作要求中提出: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
范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
準,納入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納入學校工作
日程和常規管理,滲透到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社會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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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活動中。教職員工和學生要努力做到“說好普通話,寫好
規范字”。
20.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
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規定:“國
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
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
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字為基本的
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八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
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
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
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
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
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
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
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
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條列》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
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
通用的普通話。”
21.推廣普通話的方針和政策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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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作為推廣普通話工作方
針。實踐證明,這個工作方針符合現實需要,對全國推廣普通
話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各民族語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
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
教學的學校開設漢語課程,應當教學普通話。民族自治地方和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漢語的場合,要推廣和使用普通
話。
在處理普通話與漢語方言的關系上,堅持社會語言生活主
體化和多樣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備普通話應
用能力,并在一定場合自覺使用普通話;另一方面承認方言在
一定場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價值,推廣普通話不是消滅方言。
22.當前推廣普通話的工作要求
第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
語,普通話水平達標的教師才能上崗。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普
通話能力訓練,特別要注重普通話口語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話
成為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語言和城鎮學校的校園語言。第二,
黨政機關以普通話為基礎的公務用語,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自
覺說普通話并不斷提高普通話水平。黨政機關要在推廣普通話
方面率先垂范,督促和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普通話。第三,廣
播電影電視等有聲傳媒要以普通話為基礎用語,提倡商業。旅
游。郵電。交通。鐵路。民航。金融。衛生等行業以普通話為
服務用語,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解放軍和武警部
隊要以普通話為工作用語,幫助干部戰士努力提高普通話水
新世紀推廣普通話的工作目標是:以前,普通話在全國范
圍內初步普及,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
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普通話的應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場合自覺
地使用普通話;本世紀中葉以前,普通話在全國范圍內普及,
交際中沒有方言隔閡。經過未來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國
民語文素質將大幅度提高,普通話的社會應用更加適應社會主
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需要,形成與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相
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推廣普通話工作以目標管理。量化評
估,普通話水平測試和開展以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為中心的宣傳
教育為基本措施,不斷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
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目標管理。量化評估”是面向部門和地區普及普通話工作
的科學管理方法。“八五”以來,面向師范院校。城鎮中小學和
職業中學普及普通話工作的“普及普通話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系
列”在推進學校普及普通話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導向作用,直
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和計劃單列的市區在左右初步普及普
通話,一般省轄市和地區(州。盟)行署所在城市在左右初步
普及普通話,縣級政府所在城鎮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話。經國務
院批準,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為“全國推廣普通話宣
傳周”。每一年度的推普周以多種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動員社
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推廣普通話工作,這將在語言文字
規范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促進作用。
24.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思路
為實現新世紀推廣普通話的工作目標,國家語委堅持“一個
中心,四個重點領域,三項基本措施”的工作思路。
“一個中心”,即以城市為中心。
“四個重點領域”,即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
以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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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會普及普通話。推廣普通話工作側重在“四個重點領域”最
終帶動全社會普及普通話,也就是通過努力,使普通話首先成
為“四種語言”,并最終成為“國家通用語言”。
“三項基本措施”,即對城市。行業和單位的語言文字工作
實行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對特定崗位人員進行普通話水平測
試,開展以“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為中心的宣傳教育活動。
25.普通話成為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用語,成
為城鎮學校和幼兒園的校園語言;成為黨政機關。團體。企事
業單位的干部,解放軍指戰員,公安干警,武警指戰員,檢察
院。法院的工作人員等的工作用語;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
“窗口”行業職工的服務用語;成為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以及
音像制品等的基本宣傳用語;成為公共場合的交際用語。普通
話成為了“校園語言”。“工作語言”。“宣傳語言”。“交際語言”之
后,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話。
26.對學生朗讀的要求是:用普通話正確。流利。有感情地
朗讀課文;輕重緩急。抑揚頓挫適當;表達感情適當;符合文
體特點;吐字清楚,聲音洪亮。
27.學生普通話水平合格的標準:①達到相應階段語文課程
標準對聽說讀寫的要求;②能熟練正確地使用漢語拼音,正確
地運用音序查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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