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岡山大學附屬醫院
關于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的有關規定
為了讓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防范醫患糾
紛,根據衛生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管理規定,現就醫師下達病危、病
重通知書作出以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病危通知書是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時,由經治醫
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親屬或關系人告知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
及生命的風險,由患者親屬或關系人簽署知情的醫學文書。
第二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書寫內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稱和風險
程度、病情變化或發展出現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時間、患者
親屬或關系人簽名并注明與患者的關系、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簽名并
注明科室。
第三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必須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簽發,未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進修醫師和實習醫師不得簽發。
第四條 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時應進行有效溝通,及時告知家
屬患者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風險,并在長期醫囑和當
日病程記錄中記錄。
第五條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變化隨時可能危及生命時,應
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六條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況、生命體征比較穩定但隨時可能
發生病情變化時,應下達病重通知書。
第七條 病人有如下情形在入院后應立即下達病危通
知書,并至少經過72小時后方可撤銷病?;蚋南虏≈赝ㄖ獣?。
1、生命體征不平穩
2、外傷(車禍、爆炸、高處墜落等)致重度顱腦損傷、胸部挫
裂傷并內出血
3、肺部感染并伴有高熱的嬰幼兒
4、各種休克
5、重要臟器出血、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6、意識障礙
7、腦出血、腦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惡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癥胰腺炎
第八條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后應下達病重通知書,并至少經
過72小時后方可撤銷病重。
1、有心臟病、高血壓、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陳舊性疾病并伴有
心功能Ⅲ~Ⅳ級的六十歲以上老年人。
2、80歲以上老年人。
3、長期臥床的病人。
4、惡性腫瘤伴重要臟器轉移。
5、各種實驗室檢查結果超過危急值。
6、輕度中毒病人。
第九條 病危病人經治療生命體征平穩后必須經過48小時以上
方可撤銷病?;蚋臑椴≈?。
第十條 醫師可根據患者病情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但不限于
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病種或癥狀。
第十一條 科主任可根據患者的病情要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
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
第十二條 各臨床科室可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確定入院后,立即
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的病種或癥狀,但不得違反本規定。
第十三條 已下達病危通知書的患者,當病情出現惡化時,應及
時與家屬溝通后再次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十四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的下達列入質控考核范圍,凡未按
本規定下達者,扣減質控分0.2分。
第十五條 書寫的病危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患者親屬或關系
人保存,一份存放于病歷中備查。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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