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董五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19
【案件字號】(2021)鄂01民終246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孫文清李行申斌
【審理法官】孫文清李行申斌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董五華
【當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董五華
【當事人-個人】董五華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
【代理律師/律所】褚春祥湖北森生律師事務所;劉強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褚春祥湖北森生律師事務所劉強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褚春祥劉強
【代理律所】湖北森生律師事務所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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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
【被告】董五華
【本院觀點】本案爭議焦點是:空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之間是否構成雇傭關系及空軍預警學
院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的問題。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過錯證人證言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空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之間是否構成雇傭關系及
空軍預警學院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的問題。 關于空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之間是否構
成雇傭關系問題。本案中,空軍預警學院將搬運需銷毀的紙張交給鄭某等五人負責,并按天
按人頭計發工資,整個搬運物資的過程均由空軍預警學院派人現場管理,搬運的物資范圍也
由空軍預警學院指定。鄭某、董五華等人均是直接向空軍預警學院提供勞動并獲取相應報
酬,均與空軍預警學院建立勞務法律關系。空軍預警學院對此上訴提出異議,但是未能提交
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空軍預警學院上訴主張空軍預警學院與鄭某之間系發包關系,鄭某
與董五華之間系勞務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空軍預警學院承擔
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
中,董五華在搬運待銷毀紙張中受傷,空軍預警學院作為董五華的雇主,在現場指揮和管理
董五華的搬運活動,應對董五華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董五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合理
注意義務,對自身的損傷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依據本案事故發生經過酌定空軍預警學
院對董五華的損傷承擔90%責任,董五華自擔10%責任,并未超出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本
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空軍預警學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
空軍預警學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3 15:49:22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董五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鄂01民終246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
江岸區黃埔大街228號。
法定代表人:馬曉巖,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春祥,湖北森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五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以下簡稱空軍預警學院)與被上訴
人董五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20)鄂
0102民初50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
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空軍預警學院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江
岸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5098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空
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不存在雇傭關系。空軍預警學院將學院廢紙搬運業務外包給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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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款也是打入鄭某銀行卡中,空軍預警學院與鄭某是外包勞務關系。董五華是鄭某所
雇傭并向其支付相應報酬,他們之間才是雇傭關系。空軍預警學院既沒有雇傭董五華,
也沒有向其支付任何勞務報酬,因而不構成雇傭關系。至于空軍預警學院將董五華送至
醫院救治并墊付其醫療費,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和發揚人民軍隊愛民如子的光榮傳統。
二、董五華存在重大過錯。董五華年滿50周歲,日常業務就是從事各種搬運工作,作為
成年人理應有高度注意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依據鄭某陳述,車子和梯子是一體的,鐵梯
生銹是正常現象并不表明其是危險物件。這次事故主要是董五華不遵守安全規定,為圖省
事采取極端危險的方式向下跳躍造成的,董五華存在重大過錯,一審法院僅判決其承擔
10%的責任明顯不當。三、鄭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董五華是鄭某雇傭,且其勞務報酬
也是鄭某支付的,空軍預警學院已先后墊付醫療費8萬佘元,并積極履行了救治義務,
空軍預警學院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董五華辯稱,董五華和空軍預警學院之間成立雇傭關
系。董五華是接受空軍預警學院指示從事勞務。勞動工具及勞務范圍、時間、地點均由
空軍預警學院指定。并且全程有空軍預警學院的人員參與、管理、監督。雇傭活動中受
到人身損害,空軍預警學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責任比例,車輛是軍用車輛,使用
前空軍預警學院并未提供車輛安全使用規范。完成勞務后,董五華在下車過程中,因扶
手生銹,梯子倒塌,導致董五華受傷。董五華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一審法院判決被
上訴人董五華承擔10%的責任比較合理。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董五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空軍預警學院賠償董五華誤工費、營
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3,032.68元;2、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空軍預警學院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空軍預警學院找到案外鄭某堂,讓其幫忙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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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需銷毀的紙張鄭某堂找到董五華葉某華、張貴香等,包鄭某堂在內共計五人一起在
空軍預警學院校區內將需銷毀的紙張裝進袋子里,并搬運到空軍預警學院提供的軍車
上,再送出去銷毀。工資每人每天300元,均打鄭某堂的卡上鄭某堂再發給其他人鄭某
堂并未從中抽成或收費。2018年12月19日,搬運回程中,董五華在從軍車上車時摔倒
受傷。嗣后,董五華分別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4日(住院天數:26天)、
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日(住院天數:8天)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空降兵軍醫
院住院治療,共計34天。2020年7月13日,董五華的傷情經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鑒定
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傷后180日,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期為傷后90日,后續
治療費為5,000元或據實結算。董五華支付鑒定費2,300元,支付鑒定所需拍X片費用
129.50元。董五華自述空軍預警學院為其支付醫療費75,761.30元、生活費9,400元,
共計85,161.3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董五華系城鎮戶口,董五華自述系臨時務工人員。
根據證人鄭某陳述,整個搬運物資的過程空軍預警學院均有派人在現場管理,且
搬運的物資范圍由空軍預警學院指定。
庭審中,證人葉某陳述“我們扶起董五華的時候,看到梯子是生銹的”。證人鄭
某在接受法庭詢問時說到,問“車輛上車廂的擋板是否存在掛鉤脫鉤?”鄭某答“沒
有,是上下扶梯以前是朝上的,董五華下來的時候梯子一起下來了,換了一個方向。”
問“車輛與梯子是一體的嗎?”鄭某答“是一體的。”
根據董五華陳述“我把裝了廢紙的袋子從車上往下扔,其他人撿袋子,袋子丟完
后我準備下車,我下車的時候手扶著梯子,因為軍車還是有點高的,我很小心,我的腳
在車上找個點準備點一下跳下車,這個時候車子的梯子滑落了我就一下摔下去了。”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
付相應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董五華與空軍預警學院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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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雖然董五華是由鄭某聯系去空軍預警學院做事,但董五華從事的工作內容由空
軍預警學院指定,其工作中使用的車輛及袋子均由空軍預警學院提供,且工資也由空軍
預警學院實際發放,董五華與空軍預警學院之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體現了一方
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的特點,故一審法院認定董五華與空軍預警學院之間雇傭關
系成立。
關于過錯責任劃分問題。董五華陳述是由于梯子的插銷生銹,梯子歪了導致其從
軍車上下來時摔倒受傷,并提供了證人證言予以佐證。綜合本案情況,董五華受雇于空
軍預警學院從事勞務活動,空軍預警學院應為其提供適于搬運的勞動條件,實行勞動保
護。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空軍預警學院對此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董五華在雇傭活
動中未盡到安全生產的義務,對損害的發生,自身亦存在過錯,故應適當減輕空軍預警
學院的賠償責任。據此,對于董五華所遭受的損失,一審法院酌定空軍預警學院承擔90%
的賠償責任,董五華自行承擔10%。
董五華請求賠償的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其具體賠償明細為:1、醫療
費75,890.80元(75,761.30元+129.50元);2、后期治療費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
費1,700元(50元×34天);4、營養費酌定為4,500元(50元×90天);5、護理費
10,523.10元(2020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
42,677元÷365天×90天);6、傷殘賠償金75,202元(2020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37,601元×20年×10%);7、誤工費21,046.19元(2020年度湖北省居民服
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42,677元÷365天×180天);8、交通
費酌定為340元;9、法醫鑒定費2,300元;10、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以上共計
198,502.09元。以上損失由空軍預警學院承擔178,851.88元[(198,502.09元-精神損害
賠償金2,000元)×90%+2,000元],董五華自行承擔19,650.21元。扣除空軍預警學院已
墊付的費用85,161.30元,空軍預警學院還應支付董五華93,690.58元。據此,一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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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定,判決:一、空軍預警學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董五華支付賠償款
93,690.58元;二、駁回董五華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
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
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65元,由董五華負擔100元,空軍預警學院負擔
865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空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之間是否構成雇傭
關系及空軍預警學院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的問題。
關于空軍預警學院與董五華之間是否構成雇傭關系問題。本案中,空軍預警學院
將搬運需銷毀的紙張交給鄭某等五人負責,并按天按人頭計發工資,整個搬運物資的過
程均由空軍預警學院派人現場管理,搬運的物資范圍也由空軍預警學院指定。鄭某、董
五華等人均是直接向空軍預警學院提供勞動并獲取相應報酬,均與空軍預警學院建立勞
務法律關系。空軍預警學院對此上訴提出異議,但是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
空軍預警學院上訴主張空軍預警學院與鄭某之間系發包關系,鄭某與董五華之間系勞務
賠償責任,董五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自身的損傷應承擔相應責
任。一審法院依據本案事故發生經過酌定空軍預警學院對董五華的損傷承擔90%責任,董
五華自擔10%責任,并未超出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空軍預警學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預警學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孫文清
審判員 李 行
審判員 申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丹
書記員張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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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21: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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