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析法律儒家化對后世法律制度的影響
[摘 要]法律儒家化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直至以《唐律疏議》的頒布為標志
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為中華法系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也為后世法律制度帶來
深遠影響:受儒家學說影響,被倫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學理性的價值追求,
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會矛盾的緩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輕私法使民商事法律發
展緩慢;法律儒家化帶來的的司法獨立問題;“無訴”傳統更催生了中國法律調解
制度的泛濫。
[關鍵詞]法律儒家化;倫理道德;價值追求;司法獨立;無訴
引言
在封建時代法律發展進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濃墨重彩的一筆,使中華
法系成為獨具特色的一個法系。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和同化,
使法律帶有了明顯的倫理道德特征。儒家學派從春秋戰國時期不受重視的邊緣學
派,到秦始皇時期的大舉焚書坑儒,再到西漢漢武帝時期新儒學成為官方學說并
左右法律的發展軌跡,儒家學說和法律的結合是一個充滿曲折和傳奇的過程。法
律儒家化的進程總體以漢代春秋決獄為開端,即用儒家經義作為司法斷案的依
據;西漢時期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正統學說,在法律層面
上眾多儒學家開始引經作注,從此儒家經義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晉南北朝
時期法律進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唐律疏議》,其立法直
接以儒家學說為理論依據,以道德倫理為核心價值。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
律疏議》的完成成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標志。法律儒家化主張的“德治”“禮治”和
“人治”等為中華后世法律制度帶來深遠影響。其影響有好有壞,值得細細去分析,
且應當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辯證對待。
一、被倫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學理性的價值追求
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漸被儒家思想影響和同化。儒家重視倫理道德,主張“親
親尊尊”、“貴賤有別”、“忠孝”、“道德禮義廉恥”等。儒禮的本質是對宗族文化和
等級秩序的維護,后來漸變成法的一種廣義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唐律釋文序》
云:“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禁未萌之前,刑制
已然之后。”①法律儒家化之后,法律與道德融為一體,出禮則入刑,道德泛化
趨勢嚴重。
法律儒家化固然提高了社會的道德風尚,但法律的功能并非僅在于弘揚倫理
道德,法律亦有自身的自我揚棄過程。倫理道德對法律的“挾持”使法律欠缺科學
理性的發展空間;法律與倫理道德的逐漸混同使法律欠缺自己獨立的價值追求。
自古以來法與德本是兩種并行發展的價值體系。“德之所以能同化法的精神內核
是與中國“法”發展不足而“德”的發展早熟性分不開的。”②法的價值追求應該是
公平、正義、程序、效率等理性目標。縱使法的價值追求與社會倫理道德有重合
的部分,但二者屬不同概念,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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