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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時代:保險欺詐的表現與危害
近幾年來,由于拜金主義思潮影響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險騙賠在我國各地頻頻發生,且愈演愈
烈,成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號殺手锏”,嚴重影響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和廣大人們生命財產安
全,引起保險界和社會人士的普遍關注。>>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合時代
保險欺詐的類型和表現形式
業界對保險欺詐做了一般性歸納并總結了幾種典型類型,具體如下: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虛構標的。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謊稱事故。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損財。
4、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損人。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叫嗦、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
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提供偽證。
在具體實務中,保險欺詐表現形式多式多樣。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一些種類:
一、投保時詐騙。包括有先出險再保險騙賠,高額投保騙賠,重復投保、一險多賠騙賠,隱情投保騙
賠,無標的空投保騙賠等。
(1)先出險再保險屬先險后保,倒簽保單,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應該是不確定的、或然性的,如果
在投保時就已經發生事故或已遭受損失,這就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基本原理,對保險人極不公平,產生這類
保險欺詐的動機多是在受損后后悔沒有及時投保,致使損失無法得到賠償,于是想轉嫁給保險人。其具體
操作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將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簽單。這種行為常表現為投保人利用特殊關系,與保
險公司業務人員內外勾結,補辦虛假時期的保險合同。二是將出險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現為相關部門合謀,
更改出險日期。這種欺詐方法的特點是投保時間與保險公司的報案時間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險公司工作人
員在核賠時若發現這種現象,應仔細調查,不可輕易賠款。
(2)高額投保騙賠。投保人并無保費交費能力,而強求投保高風險保障,受益人為投保人,這存在
嚴重的道德危險。
(3)隱情投保欺詐。主要表現為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已患有嚴重疾病或財產保險標的處于危險之中
而去投保。
(4)無標的空投保欺詐。主要表現為保險標的根本就不存在,如:為死人投保,我國某地曾有一婦
女死亡一年,某人謊稱是其丈夫,為該死人投保人身保險,半年后,稱意外跌死,并開具假證明索賠,屬
死人變活人騙賠。
(5)重復投保,一險多賠。按我國法律規定,財產保險的重復保險累計保險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即使超過,對于超過部分不得也不應給予賠償。然而有的不法分子為了多得保險金,往往故意向多個保險
人投保,并隱瞞重復保險的情況,在出險后向多個保險人索賠,以期獲得多份賠償。
二、出險報案時欺詐。主要有張冠李戴式騙賠、制造事故、假險騙賠、虛報原因、擴大責任騙賠等。
(1)張冠李戴式騙賠。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頂替方式。保險標的應該是唯一的、特定的,實踐
中有的欺詐者為了騙取保險賠償金,常用另一相象物予以頂替,如將一投保汽車的車牌摘下掛在未投保的
出險汽車上,冒名頂替;在醫療保險中,有的醫院因患者付不起醫藥費而與患者串通,寫已保險的他人姓
名;在財產保險中,甲房屋著火未保險,報案時說是已保險的乙房。
(2)制造事故,假險騙賠。即人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以此騙賠。造成這一欺騙詐行為
的原因很多,如為了擺脫企業困境或因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以外原因而減值,為了得到補償而人為制
造事故。在人身保險中最典型的就是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謊稱意外事故。如果欺詐人未能騙得保險金,
依據《保險法》第二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欺詐人已騙取一定
數額的保險金,依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應受到刑事制裁。如2000年7月22日發生的武昌至廣州597
次列車爆炸案,共炸傷16人,一人重傷,后經偵查,系一李姓男子,由于婚姻出現問題,本人輕生,后
又萌生騙取保險金念頭,遂購買了爆炸品,乘597次列車引爆裝置,除自傷外還傷害他人,被一審判處無
期徒刑。
(3)虛報原因,擴大責任,并非所有的風險都具有保險價值,只有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的風險種類
才是保險人的責任范圍,根據不同險種的需要,保險合同都會規定一定的除外責任。在實踐中,一些不法
分子常在事故發生后故意對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虛假陳述或隱瞞事實真相,使保險公司誤以為發生的事故是
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這實際上就將保險除外責任轉化為保險責任。
三、索賠時欺詐。主要表現在單證材料的偽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損失、低險高賠、偽造事故、謊報出
險等。
(1)夸大損失,低險高賠。出險損失本來很小,被保險人卻故意夸大其程度,如虛列損失項目,夸
大損失數額或偽造、涂改原始費用憑證等到方式虛報損失。又如將損失由小改大,事故時間由前改后,8
號肇事,10號投保,索賠時間改為18號,肇事機車本來是開回來的,硬開一張拖車施救費發票數千元要
求索賠。夸大損失另一種做法是消極地放任事故的發生,故意不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或補救措施,這也是
一種欺詐行為,違反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即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偽造事故,謊報險情。采取證人偽證,制造虛假事故現場證明材料,將本未有出險事故無中生
有,謊稱發生險情,如:明明是將車輛轉讓,卻謊稱被盜,要求賠償。
保險欺詐的具體體現
首先,保險欺詐給保險人帶來損失。騙賠成功必使保險公司冤枉支付賠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同時
嚴重影響保險人的信譽,保險騙賠發生后,若保險公司無法識破,必能使社會對其失去信賴程度,認為該
保險公司無能,投保其公司無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險資金,保險公司一旦失去聲譽,流失客戶,必然導致
其經營慘淡,甚至倒閉,故日本、英、美等國保險人特別警惕和害怕騙賠成功,專門成立反假查騙的偵察
部門。
其次,保險欺詐給保險人造成侵害。保險欺詐騙取的是其他保戶交納的保費。欺詐者多騙取一點,其
他保戶獲得的賠償就會少一點,保險公司考慮到其長期經營中的欺詐風險,保險費會作一定上調幅度,如
美國保險公司近幾年來一般將保費在原來的基礎上上調10%左右,以彌補保險欺詐帶來的損失,這樣對被
保險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險欺詐敗壞社會風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給國家財產和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威脅。由于巨額
保險金的誘惑,不少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采取縱火、爆炸、殺人等殘忍手段騙取保險金,特別是

本文發布于:2023-11-05 01:22: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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