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與李國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jié)日期】2020.09.30
【案件字號】(2020)粵09民終165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春何陳琪奕賴慧嫦
【審理法官】陳春何陳琪奕賴慧嫦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李志;李國偉
【當事人】李志李國偉
【當事人-個人】李志李國偉
【代理律師/律所】劉陽、呂然斌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劉陽、呂然斌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劉陽、呂然斌
【代理律所】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李志
【被告】李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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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借款是否屬實。
【權(quán)責關(guān)鍵詞】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新證據(jù)法院調(diào)查取證維持原判執(zhí)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借款是否屬實。李志上訴稱本案《借
條》是因購地款而形成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重新認定,但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予
以維持。經(jīng)查,李國偉主張出借300000元給李杰,提交有李杰簽名并蓋指模確認的《借條》
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一審判決認定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確認。雖然李志主張本
案《借條》是因購地款而形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
后果,故李杰該上訴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李志的上訴請求不
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17.5元(上訴人李志已預交),由
上訴人李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17 23:51:58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10月31日,李志向李國偉借款,李志寫下借條給
李國偉,借條記載:“今有李志(身份證: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4)借到李國偉人
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元)。特此證明借款人:李志2018年10月31日”。當天,李國偉
將上述借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入李志的銀行賬戶。借款后李國偉因需使用資金向李志追討借款
未果,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處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國偉向一審法院申請到廣東化州農(nóng)
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調(diào)查李國偉名下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
聯(lián)社2018年10月31日轉(zhuǎn)賬給李志名下賬戶的交易明細清單,一審法院依法審查后準許其申
請。經(jīng)一審法院調(diào)查取證,李國偉于2018年10月31日通過其在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社的賬
戶向李志在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社的賬戶轉(zhuǎn)賬200000元。以上事實,有提交的身份證,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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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1日的《借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業(yè)務憑證,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城郊信用社
的交易流水清單,廣東化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號交易明細查詢記錄,李國偉、
李志的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李志對李國偉訴請的借款本
金300000元并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李國偉請求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
率6%計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
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李志抗辯利息應當從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
算。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
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
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
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
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
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
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span> 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的規(guī)定,涉案借款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該 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李國偉請求支付起訴之日前的利息,理據(jù)不 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百二十三 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 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 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 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 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 3 / 8 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李國偉2019 年12月12日起訴李志后,李志至今未歸還借款,李志應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還款之日(即 李國偉起訴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給李國偉,因此李志辯稱應從起 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上訴人訴稱】李志上訴請求:1.依法對一審判決結(jié)果予以維持;2.對本案事實予以重 新認定。 綜上所述,李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 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李志與李國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09民終165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志。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呂然斌,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國偉。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李志因與被上訴人李國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 院(2019)粵0982民初4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 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上訴人訴稱 李志上訴請求:1.依法對一審判決結(jié)果予以維持;2.對本案事實 予以重新認定。 4 / 8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018年之前,李國偉向李志購買一塊土地 (地點位于廣東省化州市中垌鎮(zhèn)),約定總價為30萬元,李國偉依約交付了30萬元給李 志。后來,李國偉又提出放棄購買土地,則由李志退回該30萬元給李國偉,李志表示同 意。于是,在2018年12月31日,李志出具了《借條》給李國偉。綜上所述,一審判決 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對本案事實重新確認。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李國偉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 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二、李國偉出借30萬元給李志是合法的民間借貸。李國偉持有李 志出具的30萬元《借條》、有李國偉轉(zhuǎn)賬出借30萬元給李志的銀行交易流水賬單,因 此,李國偉出借給李志的3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三、在本案中,李國偉自始至終 都沒有與李志之間購買土地的事實,同時,李志也沒有提供其持有的土地權(quán)屬證明予以 證明上訴請求的事實。由此可見,李志以虛假的事實惡意提起上訴,應屬于虛假訴訟,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查明李志在本案中的虛假訴訟事實,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法 律責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 依法予以維持。 原告訴稱 李國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志立即歸還借款300000元及利 息145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為基數(shù)暫從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 2019年8月20日共14500元利息,后以借款本金3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8月21日 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 息)給李國偉。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李志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10月31日,李志向李國偉借款,李志寫下 借條給李國偉,借條記載:“今有李志(身份證: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4)借 到李國偉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元)。特此證明借款人:李志2018年10月31日”。 當天,李國偉將上述借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入李志的銀行賬戶。借款后李國偉因需使用資 5 / 8 金向李志追討借款未果,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處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國偉向一審 法院申請到廣東化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調(diào)查李國 偉名下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2018年10月31日轉(zhuǎn)賬給李志名下賬戶的交易明細清 單,一審法院依法審查后準許其申請。經(jīng)一審法院調(diào)查取證,李國偉于2018年10月31 日通過其在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社的賬戶向李志在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社的賬戶轉(zhuǎn)賬 200000元。以上事實,有提交的身份證,2018年10月31日的《借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 的業(yè)務憑證,化州市某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城郊信用社的交易流水清單,廣東化州農(nóng)村商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號交易明細查詢記錄,李國偉、李志的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 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李志對李國偉訴請的 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李國偉請求利息自2018年10月31 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 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李志抗辯利息應當從本案立案 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 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 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 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 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 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 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 確定利息。”的規(guī)定,涉案借款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該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視 為不支付利息,李國偉請求支付起訴之日前的利息,理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 6 / 8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百二十三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 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 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 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 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 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李國 偉2019年12月12日起訴李志后,李志至今未歸還借款,李志應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還 款之日(即李國偉起訴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給李國偉,因此 李志辯稱應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 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 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百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李志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借款本金300000元 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 止)給李國偉。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008.75元(李國偉已預交),由李志負擔2900 元,李國偉負擔108.7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借款是否屬實。李志上訴稱本案 《借條》是因購地款而形成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重新認定,但判決結(jié)果正 7 / 8 確,應予以維持。經(jīng)查,李國偉主張出借300000元給李杰,提交有李杰簽名并蓋指模確 認的《借條》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一審判決認定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確 認。雖然李志主張本案《借條》是因購地款而形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 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李杰該上訴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李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17.5元(上訴人李志已預交),由上訴人李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陳春何 審 判 員 陳琪奕 審 判 員 賴慧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巫 釗 書 記 員 梁 哲 陳穎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術(shù)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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