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友寶與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其他二審1161號
二審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其他行政行為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21
【案件字號】(2020)魯01行終116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振明張啟勝曹磊
【審理法官】張振明張啟勝曹磊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賈友寶;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
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賈友寶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
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個人】賈友寶
【當事人-公司】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濟南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賈友寶;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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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二審中未提
交答辯意見
【本院觀點】人民法院理當通過裁判文書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展示對被訴行政
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情況,提升裁判過程和結論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可接受性。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現場筆錄合法性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理當通過裁判文書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展示
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情況,提升裁判過程和結論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可接受性。同
時,根據不同審級的特點和規律,裁判文書說理應當繁簡分流,一審裁判文書應強化釋法說
理,以提升在定分止爭方面的有效性,二審裁判文書既要體現對被訴行政行為和一審判決的
全面審查,也要避免與一審裁判文書在說理上不必要的重復。就本案而言,上訴人賈友寶提
交《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被上訴人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審
查投訴舉報事項是否成立,進而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被上訴人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辦公室依法對上訴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審查并作出《投訴答復函》,明確解釋了投訴舉報
產品未隱瞞食品真實屬性不構成誤導的原因,答復內容適當。鑒于一審判決對涉案《投訴答
復函》的合法性已作了詳盡的分析和準確的回應,本院不再重復說理。 綜上,一審判決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賈友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九條第一
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賈友寶負擔。 本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7 19:18:56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9月15日,原告賈友寶向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交《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舉報內容主要為:“申請人賈友寶,電話xxx,法
律文書送達地址:;被舉報投訴人: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履職請
求:1.依法書面受理申請人關于被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投訴請求,責令商家退還購物貨款并
按消法第55條賠償。2.依法全面調查處置申請人關于被舉報投訴人的舉報事項,并按照國家
和省最高的獎勵標準給予舉報獎勵。3.依申請于七日內就投訴舉報郵箱受理告知,并將調查
處理情況和調解、辦結結果及時以書面(郵箱)回復。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4日,申請
人在被舉報人于濰坊火車站的多彩便利店購買了一包風干紅梅,實付款10元,發現該產品存
在著虛假宣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隱患,涉案食品名稱為風干紅梅實際上是李
果,明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2019年9月27日,濰坊市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
《關于投訴舉報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的答復》,載明:“賈友寶:你向本局來信投
訴舉報濰坊火車站候車室內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涉嫌違法,現答復如下:1.涉及食
品安全的投訴舉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非本局職責,本局于2019年9月27日發函移送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處理。2.涉及價格的投訴
舉報,調查核實后另行告知。” 2019年11月29日,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
室直接通過郵件方式向原告賈友寶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投訴答
復函》一份,載明:“賈先生:您好,我是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現
就您投訴濰坊火車站候車室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銷售青豪園風干紅梅未表明食品的
真實屬性,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將調查結果和初步結論對您進行答復。經查,產品風干紅梅
是薔薇科李屬植物李子為原料經腌制或浸漬、干燥加工而成。用李子作為原料以梅來命名是
廣式涼果產品的通俗名稱。青豪園風干紅梅在產品標簽食品名稱一欄,標注了風干紅梅(李子
制品)。調查結論:該產品未隱瞞食品真實屬性,不構成誤導。”該《投訴答復函》未加蓋印
鑒。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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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
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鐵路運營
食品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工作。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組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規定:“任何組
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了解食品安
全信息,對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本案中,被告濟南鐵路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原告在濰坊火車站的便利店購買食品提出投訴舉報事項負有監督管理
職責。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當時有效)第二條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
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
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本案中,原告在
《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提出的第一項履職請求為“責令商家退還購物貨款并按
消法第55條賠償”,但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并不負有該項職責,原告可通
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對該項請求是否
答復、如何答復均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 本案中,原告通過濰城區市場監督管
理局投訴舉報其在便利店購買的風干紅梅存在虛假宣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隱
患,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并給予舉報人獎勵,屬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中華
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
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第十九條規定:“投訴舉報承
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舉
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第二十條規定:“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
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
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
果”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
節假日。”本案中,雖然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未作書面受理的決定,但根
據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27日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投訴事項移送被告濟南鐵路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且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投訴答復函》時并未超規定的辦理期限。因原告賈友寶在其提交
的《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僅注明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并未提
供其他送達地址,故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向原告郵件送達《投訴答復函》
的形式符合原告指定的方式。另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直接以郵件方式向原
告作出《投訴答復函》的形式不嚴謹,應按照公文格式要求制作《投訴答復函》,并作為附
件轉發到原告指定的送達地址(郵箱)較為妥當,希望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規范。 關于原告提出其所購買的風干紅梅,實際上是李果,存在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問題。本案中,原告所購風干紅梅的包裝上已經明確注明“產品名稱:
風干紅梅(李子制品)”,配料:“李子、白砂糖、食用鹽、飲用水”故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所出的《投訴答復函》內容并無不當。綜上,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辦公室已經履行其職責,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賈友寶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
原告賈友寶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賈友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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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
立,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交通運輸部、國家
鐵路局依法對公司進行行業監管。其本身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不能做適格被告。上訴人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針對商品出現的問題進行投訴
舉報,則針對該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就與舉報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如一審法院認為
沒有利害關系,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不是判決駁回,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二、一審判決認
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本案中,截止庭審,被上訴人也未提供履職中的調查制作、收集
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履職證據材料,即無有效證據能夠證明其對相關的營業場所和人員
進行了檢查和調查詢問,存在明顯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三、行政機關履職應當
嚴謹規范,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這屬于典型的行政行為,應當以規范的方式
作出。本案中,被上訴人電子郵箱所作答復,并未加蓋單位公章,既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
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的關于行政機關公文書面答復形式要件要
求,并不能代表被上訴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答復的內容和方式明顯不當,且所作決定和答
復也未明確說明或援引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具體條文,明顯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違法。上訴
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一審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賈友寶與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其他二審1161號二審判決書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魯01行終1161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賈友寶。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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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新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心坡,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審理經過 上訴人賈友寶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2行初221號行
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
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9月15日,原告賈友寶向濰城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提交《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舉報內容主要為:“申請人賈友寶,電
話xxx,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被舉報投訴人: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
便利店,履職請求:1.依法書面受理申請人關于被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投訴請求,責令
商家退還購物貨款并按消法第55條賠償。2.依法全面調查處置申請人關于被舉報投訴人
的舉報事項,并按照國家和省最高的獎勵標準給予舉報獎勵。3.依申請于七日內就投訴
舉報郵箱受理告知,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和調解、辦結結果及時以書面(郵箱)回復。事實
與理由:2019年9月14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于濰坊火車站的多彩便利店購買了一包風
干紅梅,實付款10元,發現該產品存在著虛假宣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隱
患,涉案食品名稱為風干紅梅實際上是李果,明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2019年9月27日,濰坊市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關于投訴舉報濰城區南
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的答復》,載明:“賈友寶:你向本局來信投訴舉報濰坊火車站候
車室內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涉嫌違法,現答復如下:1.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訴舉
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非本局職責,本局于2019年9月27日發函移送中國鐵路濟
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處理。2.涉及價格的投訴舉報,
調查核實后另行告知。”
2019年11月29日,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直接通過郵件方式向
原告賈友寶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投訴答復函》一份,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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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賈先生:您好,我是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現就您投訴濰
坊火車站候車室濰城區南關星圖星之購便利店銷售青豪園風干紅梅未表明食品的真實屬
性,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將調查結果和初步結論對您進行答復。經查,產品風干紅梅是
薔薇科李屬植物李子為原料經腌制或浸漬、干燥加工而成。用李子作為原料以梅來命名
是廣式涼果產品的通俗名稱。青豪園風干紅梅在產品標簽食品名稱一欄,標注了風干紅
梅(李子制品)。調查結論:該產品未隱瞞食品真實屬性,不構成誤導。”該《投訴答復
函》未加蓋印鑒。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
一款規定:“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
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
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鐵路
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組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
作”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鐵路運營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
建議。”本案中,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原告在濰坊火車站的便利店
購買食品提出投訴舉報事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當時有效)第二條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
理辦公室對該項請求是否答復、如何答復均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
本案中,原告通過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其在便利店購買的風干紅梅存
在虛假宣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隱患,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并給予舉報人
獎勵,屬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
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
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該法規定的舉報,主要是為鼓勵個
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
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關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書面受理投訴舉報,并于七日內告知受理以及將調查處理情
況和調解、辦結結果及時以書面(郵箱)回復的履職請求事項。《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
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
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第十九條規定:“投
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
式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第二十條規定:“投訴舉報承
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
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
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
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本案中,雖然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辦公室未作書面受理的決定,但根據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27日濰城區市場監督管
理局將投訴事項移送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
理,且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投訴答復函》
時并未超規定的辦理期限。因原告賈友寶在其提交的《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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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僅注明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并未提供其他送達地址,故被告濟南鐵
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向原告郵件送達《投訴答復函》的形式符合原告指定的方
式。另,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直接以郵件方式向原告作出《投訴答復
函》的形式不嚴謹,應按照公文格式要求制作《投訴答復函》,并作為附件轉發到原告
指定的送達地址(郵箱)較為妥當,希望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今后的
工作中予以規范。
關于原告提出其所購買的風干紅梅,實際上是李果,存在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問
題。本案中,原告所購風干紅梅的包裝上已經明確注明“產品名稱:風干紅梅(李子制
品)”,配料:“李子、白砂糖、食用鹽、飲用水”故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
公室所出的《投訴答復函》內容并無不當。綜上,被告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
室已經履行其職責,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賈友寶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
原告賈友寶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賈友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
誤。上訴人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
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三、行政機關履職應當嚴謹規范,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作出
處理決定,這屬于典型的行政行為,應當以規范的方式作出。本案中,被上訴人電子郵
箱所作答復,并未加蓋單位公章,既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
行政程序規定》規定的關于行政機關公文書面答復形式要件要求,并不能代表被上訴人
真實的意思表示,其答復的內容和方式明顯不當,且所作決定和答復也未明確說明或援
引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具體條文,明顯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違法。上訴請求:1.撤銷一
審判決,支持一審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二審中未提交答
辯意見。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理當通過裁判文書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
理,展示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情況,提升裁判過程和結論的合法性、正當性和
可接受性。同時,根據不同審級的特點和規律,裁判文書說理應當繁簡分流,一審裁判
文書應強化釋法說理,以提升在定分止爭方面的有效性,二審裁判文書既要體現對被訴
行政行為和一審判決的全面審查,也要避免與一審裁判文書在說理上不必要的重復。就
本案而言,上訴人賈友寶提交《鐵路食品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被上訴人濟南鐵路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審查投訴舉報事項是否成立,進而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法對上訴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審查并作
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賈友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張振明
審 判 員 張啟勝
審 判 員 曹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璐璐
書 記 員 韓琳琳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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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22 05:22: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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