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關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
的批復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1992.10.23
施行日期 1992.10.23
文號 [92]京房改辦字第80號
主題類別 房地產市場監管
效力等級 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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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關于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的批復
((92)京房改辦字第80號)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你局報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同意試點辦法中關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售后維修管理,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等方面的規定。
請參加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的各房管部門,抓緊制定試點的具體辦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
內抓好試點,取得經驗,為1993年全面實施創造條件。試點中要注意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及時反映情
況和問題。
此復
199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送審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的請示
(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號)
市房改辦: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統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礎上,市局與城
近郊八個區房地局座談、討論后,擬訂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現送上,請審批。
附件:如文
1992年10月14日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試點辦法
根據《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住宅樓房(單元式),均應向居民
住房出售。為做好這項工作,各區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屋經營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繕一公司、市房屋修建
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緊在今年第四季度內,選擇住宅樓房(不少于一幢),積極組織售房試點,
為1993年全面推廣創造條件。
一、凡在試點樓房中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現承租戶,在租買自愿的原則下,均可申請購買現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宅樓房按承租戶家庭共居戶籍人口計算,人均購房建筑面積以30平方米為限(兩處
以上住房者面積合并計算);超過面積標準的不能獨立使用的部分不予優惠;能獨立使用的部分應退交出租
單位,暫時不退的按超標加租辦法計收房租。
三、售房價格:
1.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用直管公房的,售房實行準成本價。1992年城近郊區(東城、西
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每建筑平方米620-761元。位于城區和配套設施
齊全小區的直管住宅樓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750元左右。
2.離退休職工或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住戶,可按標準價優惠售房。現住房優惠的期限為1991
年6月30日,此期限以分配住進的住房一律視為新房,實行新房新制度,不再享受現住房優惠。以標準
價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不得享受工作單位資助的公積金。
1992年標準價,城近郊區為每建筑平方米401-452元。位于城區和配套設施齊全小區的樓
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450元左右。
3.1992年以前竣工的樓房價格,按房屋的完好程度成新折扣,一般每早竣工一年折扣1%。每
套樓房的實際價格,由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管理科評估確定。1992年出售的公有住宅樓房,每建筑平方
米實際售價低于130元,均以130元計價。
四、付款辦法
承租戶以準成本價或標準價優惠購房者,其房價款均須一次付清。
以標準價購房一次付清房價款的,給予應收房款20%的優惠,做為利息補償。
以準成本價購房一次付清房價款的,按市房改辦[92]京房改字48號和7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一次付清房價款有困難的,可向其工作單位申請借款或向銀行貸款。
五、承租戶購買的公有住宅樓房,享有合法所有權,可以依法住用、繼承、抵押。五年后,可以轉售
或出租;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或承租權。按屆時準成本價轉售的,房價款歸轉售者所有;
按市場價轉售的,超出屆時準成本價部分歸原售房單位所有。出租時,租金標準按屆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
行。因特殊情況,購買不滿五年需轉售時,由原售房單位按屆時準成本價成新折扣收購。
六、加強售后維修管理。住宅樓房售出后,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協助產
權人成立樓房管理委員會,按建設部(92)19號令《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
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共同做好房屋的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并對購房戶提供有償服務,
合理收費。
七、建立公共維修基金。購房人按購房面積,每建筑平方米一次交納30元,可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
各負擔50%,單位負擔部分可從售房款中支付。基金的利息用于維修樓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不足
時,由購房人按占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轉售或拆除時,退還公共維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單位資助部分
退還原單位。
為便于維修管理,在整幢樓房未全部售出前,公共維修基金和共用部位、公共設施的維修,暫由售房
單位統一管理和維修;售房單位應按年度定期向房屋所有權人公布公共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并經常聽取
樓房管理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的意見。
八、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出售后,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修、更新費用和管理,仍由售房單位負擔
和負責。
供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的費用和管理,按本市公有住宅樓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出售直管公有住宅回收的資金,做為售房單位的住房基金,專戶存入指定銀行,按《北京市住房
基金管理辦法》用于直管公房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高層住宅電梯、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及其它住房方
面的支出。該資金要專款專用,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監督使用。
十、各單位售房試點的具體辦法,須與區、縣房改辦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商定。實施中要注意做好宣傳
動員工作,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反映情況和問題。
十一、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1992年10月14日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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