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出入拼音)

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并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打印或復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當事人→申請→登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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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訪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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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
本文發布于:2023-12-09 06:56: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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