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金豬儲蓄罐)
![[法律資料]四川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uploads/image/0028.jpg)
四川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規范汽車客運站收費行為,保護承運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的和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經營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客運站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必須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接受各級物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車輛站務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向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保溫、車輛停放、車輛安全等服務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五條 客運站為承運者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客運業務,按客運運費(不含代收代繳費用,如客附費、過路過橋費等)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
客運站代理費具體費率按站級標準(站級標準執行交通部統一規定)和優質服務水平確定(見下表)。
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分級費率
站 客站優質服務狀況 客運代理費費率
9.00%─一 部級文明客站
10.00%
級 廳級文明客站 8.50%─9.00%
站
普通客站 不超過8.50%
二 部級文明客站 7.50%─8.00%
級 廳級文明客站 7.00%─7.50%
站
普通客站
三
不超過7.00%
級 廳級文明客站 5.50%─6.00%
站
普通客站
三級以 不超過5.50%
不超過5.00%
下 客運代理費也可以按經批準的相應費率標準和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客車實載率計算客運代理費,采取按月定額收費辦法計收。客運站與承運人采取定額收費辦法的,要簽訂定額收費合同,申報當地交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六條 只為承運人提供統一安排班次、發車車位和候車室,但不代辦售票、檢票等服務,客運站可收取客車發班費。客車發班費按客運運費的3.00%─5.00%比例計收。客車發班費也可以采取每月定額收費辦法計收(如第五條)。
收取客車發班費后,不得再收取客運代理費。
第七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托運業務,按行包運輸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收行包運輸代理費。行包運輸代理費按相應的客運代理費、客車發班費費率計收。
第八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服務和車廂內清潔服務以及車輛保溫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清洗清潔費和保溫費。
車輛清洗費、清潔費按最高不超過下列標準收取(車型劃分按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執行,下同)。
費 目 車 型 收費標準(元/輛次)
車輛清洗費 大 型 20
中、小型
車輛清潔費
10
10
5
大 型
中、小型
保溫費由客運站與承運人協商。
第九條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停放車輛(應班車在應班前4小時除外),委托客運站負責看管,客運站可根據不同車型,按每8小時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停放費。收取車輛停放費最高不超過以下標準:
車輛停放費標準(元/輛次.每8小時)
2
5
10
20
車 型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豪華高級客車(購車價在80萬元以上)
第九條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停放車輛(應班車在應班前4小時除外),委托客運站負責看管,客運站可根據不同車型,按每8小時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停放費。收取車輛停放費最高不超過以下標:
第十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為進站車輛提供安全檢查和緊固機件等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安全服務費.車輛安全服務費按5元/輛次計收。
車輛如需修理,客運站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車輛費。車輛修理費按經省交通廳、物價局頒發的規定計收。
第十一條 對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延誤班車發車或脫班的,客運站可向承運人收取班車延誤脫班費。因客運站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客運站應向承運人支付班車延誤脫班費。
延誤費按每延誤5分鐘50元(不足5分鐘按5分鐘計算)計收。脫班費按該車次全程滿員客運收入全額計收。春運期間發生延誤費、脫班費按上述標準加兩倍計收。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二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旅客,客運站除補收從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補票手續費按每票1元計收。
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50―100%罰款。補票手續費、罰款歸客運站。 第十四條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當次客運班車開車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0.5無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旅游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四)旅游客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不足2元按2元計算。
第十五條 客運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務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計收送票費。送票費按票價金額的5%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收,但最高不得超過5元。
第十六條 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地點,客運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變更手續費。行包變更手續費每票次1元。旅客要求中途停運時,不收行包變更手續費,不退行包運費。
第十七條 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裝或卸一次計收行包裝卸費。行包裝卸費按行包每件每裝次或卸次1元計收。 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或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的,行包裝、卸費各加成50%計收。
第十八條 行包到達站從行包提取通知發出或公告發布當日起計算,對超過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時間核收行包保管費。行包保管費從第4天開始計算,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2元計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計算。
第十九條 客運站對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時計收小件物品寄存費。小件物品寄存費按0.5元/小時計收。
第二十條 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保衛、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按站級和優質服務水平(主要根據文明車站評分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站 級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0.50 0.20 旅客站務費(元/票) 1.00
三級以下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務費。
收取旅客站務費后,客站不得再向旅客收取微機售票費、空調費、入廁費。
旅客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在售票總額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站運雙方協定提取有關費用后,余額部分應如期解交承運人。延誤解交應按解交額每日5%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向承運人支付滯納金。如承運人有擅自停班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客運站在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情況下,可暫停有關結算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費目和收費標準,在經交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客運站要明碼標價公布于眾,接受承運人和旅客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發布前有關汽車客運站收費的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廳和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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