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幼兒教師座右銘)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三者的區別(精簡)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
《維斯比規則》是《海牙規則》的修改和補充,《漢堡規則》除保留了《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
三者的主要區別有:
1、規則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僅適用于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兩個國家港口之間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每一份提單;
《漢堡規則》它不僅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2、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的賠償,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賠償100英鎊,除非當事人在提單中注明了更高價值;《維斯比規則》將賠償金額從原來的100英鎊改為雙重限額,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為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30金法郎,以較高者為限;
《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條款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3、提單的證據效力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有權提出反證,否定提單所載內容的真實性;
《維斯比規則》規定當提單已經轉給善意第三人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
《漢堡規則》同《維斯比規則》規定。 4、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基礎采用了“不完全過失原則”;
《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
《漢堡規則》則將其改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
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
《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簡稱為“港到港”。
6、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 年,以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算;
《維斯比規則》除堅持《海牙規則》的1年訴訟時效外,規定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即使1年期滿后,承運人仍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向第三人追償。
《漢堡規則》將訴訟時效延長至2年,另外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償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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