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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爾夫規則

            更新時間:2023-12-12 11:39:23 閱讀: 評論:0

            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我喜歡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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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爾夫規則

            2008-2011高爾夫規則

            前言(Foreword)

            主要變更(Principal Changes)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How to U the Rule Book)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A Quick Guide to the Rules of Golf)

            章節(SECTION)

            Ⅰ 禮儀(Etiquette)

            Ⅱ 定義(Definitions).

            Ⅲ 打球規則(The Rule of Play)

            比賽(The Game)

            1. 比賽(The Game)

            2. 比洞賽(Match Play)

            3. 比桿賽(Stroke Play)球桿及球(Clubs and the Ball)

            4. 球桿(Clubs)

            5. 球(The Ball)球員的責任(Player's Responsibilities) 6. 球員(The Player)

            7. 練習(Practice)

            8. 建言;指示擊球線(Advice;Indicating Line of Play)

            9. 打擊桿數之告知(Information as to Strokes Taken)打球順序(Order of Play)

            10. 打球順序(Order of Play)開球區(Teeing Ground)

            11. 開球區(Teeing Ground)

            比賽中之球(Playing the Ball)

            12. 尋找及辨認球(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13. 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Ball Played as It Lies)14. 擊球(Striking the

            Ball)

            14. 替代球;錯誤球(Substituted Ball;Wrong Ball)果嶺(The Putting

            Green)

            15. 果嶺(The Putting Green)

            16. 旗桿(The Flagstick)

            球被移動、轉向或停止(Ball Moved, Deflected or Stopped)

            17. 靜止之球被移動(Ball at Rest Moved) 18. 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脫困狀況及程序(Relief Situations and Procedure)

            19. 撿球、拋球及置球;從錯誤地點擊球(Lifting, Dropping and

            Placing;Playing from Wrong Place)

            20. 擦拭球(Cleaning Ball)

            21. 球有助于或妨礙打球(Ball Assis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Play)22.

            松散妨礙物(Loo Impediments)

            23. 阻礙物(Obstructions)

            24. 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Embedded Ball and Wrong Putting Green)

            25.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Water Hazards(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26. 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Ball Lost or Out of Bounds;Provisional

            Ball)

            27. 無法打之球(Ball Unplayable)其它比賽方式(Other Forms of

            Play)

            28. 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Threesomes and Foursomes) 29.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Three-Ball, Best-Ball and Four-Ball

            Match Play)

            30. 四球比桿賽(Four-Ball Stroke Play)

            31.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Bogey, Par and Stableford

            Competitions)

            競賽管理(Administration)

            32. 委員會(The Committee).

            33. 爭議與裁決(Disputes and Decisions)

            附錄 Ⅰ(Appendix Ⅰ)

            目錄(Contents)

            第一部分 當地規則(Part A. Local Rules)

            第二部分 當地規則范例(Part B. Specimen Local Rules)

            第三部分 比賽條件(Part C. Condi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球(The Ball)

            Ⅱ定義:

            本章中的定義詞匯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在規則中以斜體字出現。

            異常球場狀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球場狀況”是指球場上的任何臨時積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動物、爬行動物或鳥類造成的洞穴、刨出的土堆或通道。

            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做好站位并使球桿觸及地面后,即完成了“擊球準備”。但是在障礙區內,當球員做好站位后即完成了“擊球準備”。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夠影響球員打球決斷、球桿選擇或擊球方法的勸告或建議。

            有關規則、距離方面的信息或諸如障礙區的位置,旗桿在果嶺上的位置等公共信息不屬于助言。

            被認為移動了的球(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或被移動(Move or Moved)”

            球進洞(Ball Holed)

            見“進洞(Holed)”

            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Lost Ball)”

            使用中球(Ball in Play)

            球員從發球區上擊球之后,該球即成為“使用中球”。除非這個球遺失、出界、被拿起或被另一球替換(不論規則是否允許替換),否則它將一直保持其使用狀態直至進洞。當該球被另一球替換時,替換的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球員在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或者他在試圖糾正這一錯誤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這個球不是使用中球,此時規則11-4或11-5適用。否則,使用中球包括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從發球區進行下一次擊球時從發球:區外打的球。

            比洞賽中的例外如果球員在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而對手并沒有按照規則11-4a要求取消該次擊球,則使用中球包括該球員從發球區外打的這個球。

            最佳球(Best-Ball)

            見“比洞賽的形式”。

            沙坑(Bunker)

            “沙坑”是將一塊地面區域去除草皮和泥土后代之以沙或沙狀物而制作成的障礙區,多呈凹狀。

            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面,包括由草皮碼放而成的斜面(不論是有草覆蓋的還是土質的),不屬于沙坑的一部分。未被草覆蓋的沙坑的側壁或內緣是沙坑的一部分。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 當球位于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該球即處于這個沙坑內。

            掘穴動物(Burrowing Animal)

            “掘穴動物”是指出于習性或藏身需要而制造坑穴的動物,諸如兔子、鼴鼠、土撥鼠、囊地鼠或火蜥蜴等,但不包括蠕蟲、昆蟲或其類似物。

            注釋:如果沒有被標示或宣布為整修地,非掘穴動物(比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屬于異常球場狀況。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在打球時為球員攜帶和管理球桿,并按照規則幫助球員打球的人。

            當一個以上的球員共同雇用一個球童時,雇傭者中哪一位球員的球(或其同伴的球)與所涉及的狀況有關,該球童即視為這位球員的球童。同時,該球童所攜帶的裝備也將視為這位球員的裝備。但是,如果該球童是按照雇傭者中另一位球員(或其伙伴)的特定指示行動,他將被視為那位球員的球童。

            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場上任何暫時性的積水,它不在水障礙區內,并且在球員在采取站位前或采取站位后是可見的。雪和自然冰(但霜除外)根據球員的選擇可以是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人造冰是妨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

            當球處于臨時積水中或其任一部分觸及臨時積水時,這個球即位于該臨時積水中。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是指負責比賽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則委員會負責球場事宜。

            比賽者(Competitor)

            “比賽者”是指比桿賽中的球員。“同組比賽者”是指與比賽者一起比賽的任何球員。兩者并非互為伙伴。 在四人二球賽和四球賽的比桿賽中,在不違反語境的情況下,“比賽者”和“同組比賽者”的用語中包括其伙伴。

            球場(Cour)

            “球場”是指委員會所設邊界內的全部區域(參見規則33-2)。

            裝備(Equipment)

            “裝備”是指球員使用、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或者由球員的伙伴或他(們)的球童為該球員攜帶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他在正在打球之洞所使用的球以及用來標定球的位置或拋球范圍的小物品,如硬幣或球座等。裝備包括機動或非機動高爾夫球車。

            注釋1:如果正在打球之洞所使用的球被拿起并且尚未被投入回使用狀態,則該球屬于裝備。

            注釋2: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球員共同使用一輛球車時,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視為其中某一位球員的裝備。

            如果某位共用球車的球員(或其伙伴)正在移動這輛球車,則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視為這位球員的裝備。否則,哪一位共用球車的球員的球(或其伙伴的球)與所涉及的狀況有關,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即視為這一位球員的裝備。

            同組比賽者(Fellow-Competitor)

            參見“比賽者(Competitor)”。

            旗桿(Flagstick)

            “旗桿”是一個插在球洞中央以標示其位置的可移動的直的標志物,上面可附有旗布或其他物品(也可沒有)。旗桿的橫斷面必須呈圓形。禁止使用可能會對球的運動產生不適當影響的軟墊或減震材料。

            觀察球童(Forecaddie)

            “觀察球童”是委員會雇用的在比賽中為球員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員。他是局外者。 比洞賽的形式(Forms of Match Play)

            個人賽(Single):一個球員對抗另一個球員的比洞賽。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s):一個球員對抗兩個球員的比洞賽,每一方各打一個球。

            四人二球賽(Foursomes):兩個球員對抗兩個球員的比洞賽,每一方各打一個球。

            三球賽(Three-Ball):三個球員之間互相對抗的比洞賽,各人打自己的球,每個球員同時進行兩場比洞賽。

            最佳球賽(Best-Ball):一個球員對抗兩個或三個球員中成績最好者的比洞賽。

            四球賽(Four-Ball):兩個球員中成績較好者對抗另兩個球員中成績較好者的比賽。

            比桿賽的形式(Forms of Stroke Play)

            個人賽(Individual):每名比賽者均以個人形式進行的比賽。

            四人二球賽(Foursomes):兩名比賽者以伙伴形式進行的比賽,他們只打一個球。

            四球賽(Four-Ball):兩名比賽者以伙伴形式進行的比賽,他們各自打自己的球。桿數較低的那名伙伴的成績為他們在該洞的成績。伙伴中有一人沒有完成一個球洞的比賽并不會受到處罰。

            注釋:參見波基、標準桿和定分式比賽的規則32-1。

            四球賽(Four-Ball)

            參見“比洞賽的形式”和“比桿賽的形式”。

            四人二球賽(Foursome)

            參見“比洞賽的形式”和“比桿賽的形式”。 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按照委員會的指令標示為整修地或由其授權的代表宣布為整修地的球場的任一部分。位于整修地內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樹或其他生長物均為該整修地的一部分。即使沒有被如此標示,整修地仍包括準備移走的堆積物和球場工作人員所做的坑穴。如果沒有被標示為整修地,被棄置在球場內且不打算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他物體不是整修地。

            當用立樁標定整修地的界線時,立樁本身位于該整修地內。此時整修地的界線由這些立樁在地面最靠近外側的點決定。當同時用立樁和線來標示整修地時,立樁作為該整修地的識別標志,而線則決定了該整修地的界線。當用地上的一條線來標定整修地的界線時,這條線本身即位于該整修地內。整修地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

            當球處于整修地中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整修地時,該球即位于這個整修地內。

            用來標定整修地界線或識別整修地的立樁為妨礙物。

            注釋: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整修地內或被標定為整修地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

            障礙區(Hazards)

            “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

            球洞(Hole)

            一個“球洞”的直徑必須為41/4英寸(108毫米),且深度至少為4英寸(101.6毫米)。除非土質情況不允許,否則襯筒必須至少沉入果嶺表面以下1英寸(25.4毫米);襯筒的外徑不得超過41/4英寸(108毫米)。

            進洞(Holed)

            當球靜止在球洞的圓周內,且其整體都在球洞邊緣水平面以下時,該球即“進洞”。

            優先擊球權(Honour)

            首先從發球區打球的球員被稱為有“優先擊球權”。 側面水障礙區(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面水障礙區”是指由于形狀方面的原因(或委員會如此認為)而無法按照規則26-1b在其后方拋一個球的水障礙區或其一部分。側面水障礙區界線內的所有地面和水均為該側面水障礙區的一部分。

            當用立樁來標定側面水障礙區的界線時,這些立樁位于該側面水障礙區之內,且該障礙區的界線由這些立樁在地面最靠近外側的點決定。當同時用立樁和線來標示側面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該側面水障礙區的識別標志,而線則決定了該側面水障礙區的界線。當用地面上的一條線來標定側面水障礙區的界線時,這條線本身即位于該側面水障礙區內。側面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

            當球處于側面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側面水障礙區時,該球即位于這個側面水障礙區內。

            用來標定側面水障礙區界線或識別側面水障礙區的立樁為妨礙物。

            注釋1:水障礙區中作為側面水障礙區的部分必須被特別標示。用來標定側面水障礙區界線或識別側面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紅色的。

            注釋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側面水障礙區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

            注釋3:委員會可以把側面水障礙區標定為水障礙區。

            打球線(Line of Play)

            “打球線”是指球員希望擊球之后該球運動的方向,再加上向該預期的方向兩側延伸適當的距離。打球線從地面起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過球洞。

            推擊線(Line of Putt)

            “推擊線”是指球員希望果嶺上擊球之后球的運動路線。除規則16-1e提到的情況外,推擊線包括向預期的路線兩側延伸適當的距離。推擊線不越過球洞。

            散置障礙物(Loo Impediments)

            “散置障礙物”是自然物體,它包括: ● 石塊、樹葉、樹枝、樹杈及其類似物;

            ● 牲畜的糞便;

            ● 蠕蟲、昆蟲及其類似物,以及它們制造的遺棄物和堆積物。

            但這些物體:

            ● 不是固定的或生長著的,

            ● 沒有牢固地嵌入地面,或者

            ● 沒有粘附在球上。

            沙子和松散的泥土在果嶺上屬于散置障礙物,但在其他地方不是。

            雪和自然冰(不包括霜)可以根據球員的意見視為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礙物。

            遺失球(Lost Ball)

            發生下列情況后,一個球將被視為“遺失”:

            a. 在球員一方或者他(們)的球童開始找球后,五分鐘內沒有找到這個球或無法辨認出是他的球;或

            b. 球員在初始球可能的位置或較該位置更靠近球洞的地點對暫定球進行了擊球(參見規則27-2b);或

            c. 球員在接受了一桿加距離的處罰后(參見規則27-1a)把另一個球投入到使用狀態;或

            d. 由于已知或可以肯定自己沒有被找到的球已被局外者移動(參見規則18-1),或者位于妨礙物(參見規則24-3)、異常球場狀況(參見規則25-1c)或水障礙區內(參見規則26-1),所以球員把另一個球投入到使用狀態;或

            e. 球員對一個替換球進行了擊球。 打錯球所用的時間不計入允許找球的五分鐘內。

            記分員(Marker)

            “記分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在比桿賽中記錄比賽者成績的人員。他可以是同組比賽者。他不是裁判員。

            移動或被移動(Move or Moved)

            如果一個球離開原來的位置并靜止在任何其他地點,則視為該球“移動”了。

            最近補救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最近補救點”是指針對不可移動妨礙物(規則24-2)、異常球場狀況(規則25-1)或錯誤的果嶺(規則25-3)造成的妨礙進行無處罰的補救時的一個參考點。

            它是球場上最接近球停點的一個點,而且:

            (i) 不比球原來的停點更靠近球洞,并且

            (ii) 用假設該妨礙狀況不存在時球員采用的擊球方式進行衡量,當球位于該點后球員尋求補救的狀況所造成的妨礙將不再存在。

            注釋:為了準確地確定最近補救點,球員應使用假設沒有該狀況時他的下一次擊球應使用的球桿模擬其擊球準備位置、打球方向和揮桿動作。

            觀察員(Obrver)

            “觀察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協助裁判員決定事實問題,并向其報告違反規則情況的人員。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旁邊或指示球洞位置、也不應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妨礙物(Obstructions)

            “妨礙物”是指任何人造物體,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邊緣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體除外:

            a. 標定界外的物體,例如墻壁、柵欄、立樁和欄桿; b. 在界外的不可移動人造物體的任何部分;以及

            c. 委員會宣布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的任何建筑物。

            當無需過分費力、不會對比賽造成不適當延誤或引起傷害即可移動一個妨礙物時,該妨礙物為可移動妨礙物。否則,它是不可移動妨礙物。

            注釋: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布一個可移動妨礙物為不可移動妨礙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場邊界以外的區域或被委員會標定為界外的球場的任何部分。

            當用立樁、柵欄作為參照物來標定界外時,界外線由這些立樁或柵欄(不包括傾斜的支架)在地面最靠近內側的點決定。如果同時用立樁或線來標示界外,立樁作為界外的識別標志,而線則決定了界外。當用地面上的一條線標定界外時,該線本身處于界外。界外線垂直向上、下延伸。

            當一個球整體位于界外時,該球即出界。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界內的球。

            標定界外的物體(如墻壁、柵欄、立樁和欄桿)不是妨礙物,并被視為是固定的。作為界外識別標記的立樁不屬于妨礙物,并被視為是固定的。

            注釋1:標定界外的立樁或線應當是白色的。

            注釋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布作為界外識別標記而非用來標定界外的立樁為可移動妨礙物。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比洞賽中,“局外者”是除球員和對手雙方、雙方的球童、雙方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以及雙方的裝備以外的任何人員或物體。

            比桿賽中,局外者是除比賽者一方、比賽者一方的任何球童、比賽者一方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以及比賽者一方的所有裝備之外的任何人員或物體。

            局外者包括裁判員、記分員、觀察員和觀察球童。風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伙伴(Partner) “伙伴”是指與另一球員同屬一方的球員。

            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賽中,在不違反語境的情況下,“球員”一詞包括其伙伴。

            罰桿(Penalty Stroke)

            “罰桿”是指按照相應的規則加在球員或其一方成績上的桿數。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中,罰桿不影響打球的順序。

            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暫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有可能出界時按照規則27-2打的球。

            果嶺(Putting Green)

            “果嶺”是正在打球之洞專為推擊而特別制作的所有區域,或被委員會標定為果嶺的其他區域。當球的任何一部分觸及果嶺時,該球即位于這個果嶺之上。

            R&A

            “R&A”是指圣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球俱樂部(R&A)規則有限公司(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Rules

            Limited)。

            裁判員(Referee)

            “裁判員”是指委員會指定的與球員同行以判定事實問題并執行規則的人員。他必須對自己觀察到的或被告知的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采取行動。

            裁判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旁邊或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球被局外者意外變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被局外者意外變向或停止”是指運動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變方向或停止(參見規則19-1)。

            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

            a. 《高爾夫球規則》以及在《高爾夫球規則判例》中對其進行的解釋;

            b. 委員會依照規則33-1和附屬規則Ⅰ制定的任何比賽條件;

            c. 委員會依照規則33-8a和附屬規則I制定的任何當地規則;以及

            d. 附屬規則Ⅱ和Ⅲ中關于球和球桿的規格,以及在《球桿和球的規則指南》中對其進行的解釋。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個球員,或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互為伙伴的球員。

            個人賽(Single)

            參見“比洞賽的形式”和“比桿賽的形式”。

            站位(Stance)

            球員為擊球或準備擊球而把雙腳放在適當的位置即為做好了“站位”。

            規定一輪(Stipulated Round)

            “規定一輪”是指按正確的順序打完球場上的各洞,但委員會另有規定時除外。規定一輪中的球洞數目為18個,但委員會也可規定較少的球洞數目。關于比洞賽中規定一輪的延長,參見規則2-3。 擊球(Stroke)

            “擊球”是指意在打球并將其移動而使球桿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桿桿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或改變下揮桿動作,則他沒有擊球。

            替換球(Substituted Ball)

            “替換球”是指當初始球處于使用狀態、遺失、出界或被拿起時,代替初始球而投入使用狀態的一個球。

            球座(Tee)

            “球座”是設計用來將球架離地面的物品。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英寸(101.6毫米),在其設計和制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線或影響球運動的作用。

            發球區(Teeing Ground)

            “發球區”是指正準備打球的球洞的起始處。它是一個縱深為2支球桿長的長方形區域,其前端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志的外側邊緣標定。當球的整體位于發球區以外時,該球即為該發球區以外的球。

            三球賽(Three-Ball)

            參見“比洞賽的形式”。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參見“比洞賽的形式”。

            果嶺通道(果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嶺通道”是指球場內除下列區域外的所有區域:

            a. 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和果嶺,以及

            b. 球場內的所有障礙區。 水障礙區(Water Hazard)

            “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溝渠、地表排水溝或其他地表水域(無論其中是否有水),以及球場內其他類似性質的水域。水障礙區界線內的所有地面和水均為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當用立樁來標定水障礙區的界線時,這些立樁位于該水障礙區內,且該障礙區的界線由這些立樁在地面最靠近外側的點決定。當同時用立樁和線來標示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該障礙區的識別標志,而線則決定了該障礙區的界線。當用地面上的一條線來標定水障礙區的界線時,這條線本身即位于這個水障礙區內。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

            當球處于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一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即位于這個水障礙區內。

            用來標定水障礙區的界線或識別水障礙區的立樁為妨礙物。

            注釋1:用來標定水障礙區界線或識別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黃色的。

            注釋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從標定為水障礙區的環境敏感區域內打球。

            錯球(Wrong Ball)

            “錯球”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使用中球;暫定球;或比桿賽中按照規則3-3或20-7c打的第二個球;

            錯球包括:其他球員的球;被遺棄的球;和不在使用狀態的球員的初始球。

            注釋:無論規則是否允許替換,使用中球均包括替換了使用中球的替換球。

            錯誤的果嶺(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的果嶺”是指除了正在打球之洞的果嶺以外的任何果嶺。如果委員會沒有另行規定,錯誤的果嶺包括球場上的練習果嶺和切擊果嶺。

            規則1. 比賽 1-1. 總則

            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使用球桿對一個球經一次擊球或數次連續擊球將其打入球洞內的過程。

            1-2. 對球施加影響

            球員或球童不得采取任何行動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但根據規則行動時除外。

            (移走散置障礙物 – 參見規則23-1)

            (移走可移動妨礙物– 參見規則24-1)

            * 違反規則1-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在嚴重違反規則1-2的場合,委員會可施以取消資格的處罰。

            注釋:如果委員會認為球員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行為給他本人或另外一名球員帶來了明顯的利益,或使其伙伴以外的其他球員處于明顯不利的狀況,則該球員被視為嚴重違反了規則1-2。

            1-3. 協商排除規則應用

            球員之間不得通過協商的方式來排除任何規則的應用或免除已經發生的處罰。

            違反規則1-3的處罰:

            比洞賽-取消雙方資格;

            比桿賽-取消所涉及的比賽者的資格。 (比桿賽中協商不按順序打球-參見規則10-2c)

            1-4. 規則中未寫明的問題

            如果出現任何規則中沒有涵蓋的有爭議的問題,應按公正的原則進行裁決。

            規則2.比洞賽

            2-1. 總則

            比洞賽是在規定一輪中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但委員會另有規定時除外。

            比洞賽中,比賽是以球洞為單位進行的。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在一個球洞的比賽中以較少的桿數擊球進洞的一方在該洞獲勝;在有差點的比洞賽中,凈桿數較少的一方在該洞獲勝。

            表達比洞賽的狀態時采用以下術語:幾洞“領先(holes up)”,“打平(all square)”或幾洞“待打(to play)”。 當一方領先的球洞數與待打的球洞數相等時,該一方被稱為“等洞方(dormie)”。

            2-2. 一洞打平

            雙方都以相同的擊球次數打完某個球洞,則該洞打平。

            當一名球員已擊球入洞而他的對手尚差一次擊球即可打平時,如果該球員隨后受到處罰,則該洞打平。

            2-3. 比洞賽的獲勝者

            當一方領先的洞數多于待打洞數時,這一方在該場比洞賽獲勝。

            如果出現平局,委員會可以延長規定一輪的球洞數目直至決出勝負。

            2-4. 認輸整場比賽、一個球洞,或認可下一次擊球

            在一場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均可以認輸這場比賽。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均可以認輸該洞。

            當對手的球處于靜止狀態時,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認可對手的下一次擊球。此時可以認為對手已經用下一桿擊球入洞,并且雙方都可以將這個球移開。

            認輸整場比賽、一個球洞,或認可下一次擊球的決定不能被拒絕或撤消。 (球懸在洞口邊緣 - 參見規則16-2)

            2-5. 對處置程序的疑義;爭議和申訴

            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之間產生疑問或爭議,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無法到場,這些球員必須繼續比賽,不得拖延。只有在提出申訴的球員通報其對手 (ⅰ)他正在提出申訴;(ⅱ)有關該狀況的事實;和(ⅲ)他要求裁決時,委員會才可以考慮受理該申訴。申訴必須在該場比洞賽中的任何球員在下一個發球區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情況發生在比賽的最后一個球洞,則必須在該場比洞賽中所有球員離開果嶺前提出申訴。

            在上述時間后提出的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訴的球員前所未知的事實并且對手向他提供了錯誤的信息(規則6-2a和9)。

            一旦正式公布了該場比洞賽的結果,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訴委員會均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委員會確信對手知道他當時是在提供錯誤的信息。

            2-6. 一般性處罰

            如果沒有其他規定,在比洞賽中對違反某條規則的處罰為該洞負。

            規則3.比桿賽

            3-1. 總則;獲勝者

            比桿賽是比賽者完成規定一輪或數輪中所有球洞的一種比賽方式。每一輪比賽中,比賽者都要提交一張記有其各洞總桿數的記分卡。比桿賽中,每一名比賽者都在同時對抗其他所有的比賽者。

            以最少的擊球次數完成規定一輪或數輪的比賽者為獲勝者。

            在有差點的比賽中,以最少的凈桿數完成規定一輪或數輪的比賽者為獲勝者。

            3-2. 未擊球進洞

            如果比賽者在任何一個球洞沒有擊球進洞,并且在下一個發球區擊球之前(如果是該輪的最后一個球洞,則是在他離開果嶺前)沒有糾正錯誤,他要被取消資格。

            3-3. 對處置程序的疑義

            a. 處置程序

            比桿賽中,如果比賽者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對自己的權利或正確的處置程序有疑問時,他可以用兩個球完成該洞而不受罰。

            發生有疑義的狀況后,在采取進一步行動之前,比賽者必須向他的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宣布他準備打兩個球,以及規則允許時他將采用哪個球的桿數來計算成績。

            在提交自己的記分卡前,比賽者必須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果沒有報告,他要被取消資格。

            注釋:如果在處理有疑義的狀況之前比賽者采取了進一步的行動,規則3-3將不再適用。此時將用初始球的成績進行計算;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將用第一個投入使用狀態的球的成績進行計算,即使這個球的處置程序不符合規則仍將如此。但是,比賽者不會因打了第二個球而受到處罰,并且,僅僅因為打第二個球而受到的任何罰桿均不計入該比賽者的成績。

            b. 決定球洞的成績

            (ⅰ) 如果比賽者事先選擇要計算成績的球是按照規則打的,則該球的成績為比賽者在該洞的成績。否則,如果另一個球的處置程序符合規則,將采用另一個球的桿數來計算成績。

            (ⅱ) 如果比賽者沒有事先宣布他用兩個球完成該洞的決定或他希望采用哪個球的成績,則用初始球的桿數來計算他在該洞的成績,但前提是初始球的處置程序符合規則。如果初始球不是正在打的球之一,則用第一個投入使用狀態的球的桿數進行計算,但前提是該球的處置程序符合規則。否則,如果其他球的處置程序符合規則,則采用其他球的桿數計算成績。

            注釋1:如果一個比賽者按照規則3-3打了第二個球,應用本規則后被判定不計算成績的那個球的桿數將不再被考慮,同時,僅僅因為打這個球所發生的罰桿也將不予考慮。

            注釋2:按照規則3-3打的第二個球不是規則27-2中規定的暫定球。

            3-4. 拒絕遵守規則

            如果一個比賽者拒絕遵守規則并影響了對另一名比賽者的權利,他要被取消資格。

            3-5. 一般性處罰

            如果沒有其他規定,在比桿賽中對違反某條規則的處罰為罰2桿。 規則4. 球桿

            當球員對球桿是否符合規則有疑問時,應向R&A規則有限公司咨詢。

            球桿制造商應向R&A規則有限公司提交要制造的球桿樣品以便對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進行裁決。出于參考的目的,該樣品將成為R&A規則有限公司的所有物。如果制造商沒有提供樣品,或者雖然提供了樣品,但是卻在裁決結果出來之前制造和/或銷售了這樣的球桿,該制造商要自行承擔該球桿被裁定為不符合規則的風險。

            4-1. 球桿的形狀和制作

            a. 總則

            球員的球桿必須符合本規則以及附屬規則Ⅱ中的規定、規格與解釋。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按照型號和桿面傾角進行識別,球員攜帶的任何1號木桿的桿頭必須是R&A規則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標準的1號木桿桿頭一覽表》中指定的桿頭。

            b. 磨損和改變

            符合規則的新球桿經正常使用被磨損后仍被視為是符合規則的。球桿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變后均被視為是新的,其被改變后的狀態必須符合規則。

            4-2. 打球性能被改變和附加物

            a. 打球性能被改變

            在規定一輪中,不得通過調節或其他手段故意改變球桿的打球性能。 b. 附加物

            不得出于影響球運動的目的在桿面上施加附加物。

            * 攜帶但未使用違反規則4-1或4-2的球桿進行擊球的處罰:

            比洞賽 – 在發現犯規的球洞的比賽結束時,對該場比賽的狀態進行調整。對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扣除1個球洞的處罰。每輪最多扣除2個球洞。

            比桿賽 – 對發生犯規的各洞罰2桿,每輪最多罰4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 – 當犯規發生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時,處罰施予下一個球洞。

            波基和標準桿比賽 – 參見規則32-1a的注釋1。

            定分式比賽 – 參見規則32-1b的注釋1。

            * 發現犯規后,球員必須立即向其比洞賽中的對手或比桿賽中的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進行聲明——自己將不使用攜帶的違反規則4-1或4-2的球桿。如果該球員沒有這樣做,他要被取消資格。

            使用違反規則4-1或4-2的球桿進行擊球的處罰:

            取消資格

            4-3. 損壞的球桿:修理和更換

            a. 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

            在規定一輪中,如果球員的球桿在正常打球過程中被損壞,他可以:

            (i) 在該規定一輪的剩余部分中,繼續使用這支損壞的球桿;或 (ii) 在沒有不適當延誤比賽的前提下對這支球桿進行修理或請人修

            理;或者

            (iii) 僅限于球桿不適于使用的情況,作為附加的選擇,可以用任何球桿更換損壞的球桿。但球桿的更換不得對比賽造成不適當延誤,也不得借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其打球而選擇的球桿。

            違反規則4-3a的處罰:

            參見規則4-4a或b以及規則4-4c的處罰說明。

            注釋:一支球桿如果遭到實質上的損壞,如桿身凹陷、明顯彎曲或折斷;桿頭松動、脫落或明顯變形;或者握柄松動等,該球桿即為不適于使用的球桿。如果僅僅是著地角或桿面傾角被改變或桿頭上有劃傷,這支球桿不算做不適于使用的球桿。

            b. 在非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

            在規定一輪中,如果球員的球桿在非正常打球過程中被損壞,導致該球桿不符合規則要求或其打球性能被改變,則不得在該輪中繼續使用這支球桿或對其進行更換。

            c. 一輪比賽之前的損壞

            球員可以使用在一輪比賽開始之前損壞的球桿,但前提是該球桿在其損壞的狀態下仍然符合規則的要求。

            可以在一輪比賽中對該輪比賽之前損壞的球桿進行修理,但不得改變這支球桿的打球性能,也不得對比賽造成不適當延誤。 違反規則4-3b或c的處罰:

            取消資格

            (不適當延誤-參見規則6-7)

            4-4. 十四支球桿的限度

            a. 球桿的選擇和補充

            在開始規定一輪的比賽時,球員的球桿不得多于14支。他使用的球桿僅限于這些為該輪比賽而選擇的球桿。但是如果他開始一輪比賽時的球桿數目少于14支,他可以進行補充,前提是球桿的總數不超過14支。

            補充球桿不得造成比賽的不適當延誤(規則6-7),而且球員不得補充或借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自己打球而選擇的球桿。

            b. 伙伴可以共用球桿

            伙伴可以共用球桿。但他們所攜帶的球桿總數不得超過14支。

            不論攜帶的超量球桿數量是多少,違反規則4-4a或b的處罰均為:

            比洞賽 – 在發現犯規的球洞的比賽結束時,對該場比賽的狀態進行調整。對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扣除1個球洞的處罰。每輪最多扣除2個球洞。

            比桿賽 – 對發生犯規的各洞罰2桿,每輪最多罰4桿。

            波基和標準桿比賽 –參見規則32-1a的注釋1。

            定分式比賽 – 參見規則32-1b的注釋1。

            c. 超量球桿的不使用說明 一旦發現攜帶或使用的球桿違反了規則4-3a(ⅲ)或規則4-4,球員必須立即向其比洞賽中的對手或比桿賽中的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發表不使用聲明。這名球員在該規定一輪比賽的剩余部分不得繼續使用上述球桿。

            違反規則4-4c的處罰:取消資格

            規則5. 球

            5-1. 總則

            球員使用的球必須符合附屬規則Ⅲ的要求。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球員使用的球必須是R&A規則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標準的高爾夫球一覽表》中指定的球。

            5-2. 附加物

            不得以影響球的打球性能為目的在上面施加附加物。

            違反規則5-1或5-2的處罰:

            取消資格

            5-3. 不適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個球有可見的切痕、裂縫或變形,則該球為不適于使用之球。如果一個球只是粘有泥土或其他物質、表面有劃痕或擦痕、涂漆損壞或褪色,則該球不能視為不適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員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過程中變得不適于使用,他可以把這個球拿起以確認它是否不適于使用,不受處罰。 在拿起這個球之前,該球員必須向其比洞賽中的對手或比桿賽中的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宣布自己的意圖并標定此球的位置。之后,他可以拿起這個球進行檢查,但是在此過程中他要為自己的對手、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提供檢查這個球以及觀察他拿起和放置這個球回原位的機會。在按照規則5-3拿起這個球時不得對其進行擦拭。

            如果該球員沒有遵守上述全部或部分程序,或者他在沒有理由相信該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過程中變得不適于使用的情況下將它拿起,他要被罰1桿。

            如果確定該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過程中變得不適于使用,該球員可以用另一個球進行替換,并將替換球放置在初始球原來所在的位置。否則,必須將初始球放置回原位。如果球員在規則不允許的情況下替換了球并對這個錯誤替換的球進行了擊球,他要受到違反規則5-3的一般性處罰,但不再按照本規則或規則15-2對其進行追加處罰。

            如果因為擊球而使球裂成碎片,該次擊球要被取消,該球員必須在盡量接近打初始球的地點打一個球,不用受罰(參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如果球員因違反規則5-3受到一般性處罰,則不再按照本規則對其追加處罰。

            注釋1:如果對手、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對不適于使用之球有不同意見,他必須在該球員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注釋2:如果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變,參見規則20-3b。

            (擦拭從果嶺上或按照其他規則拿起的球-參見規則21)

            規則6. 球員

            6-1. 規則

            知曉規則是球員和其球童的責任。在規定一輪比賽中,對于其球童的任何違規行為,球員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6-2. 差點

            a. 比洞賽

            在有差點的比洞賽中,球員開始比賽之前應互相確認各自的差點。如果一名球員宣布了較其有權擁有的差點更高的差點后開始比賽,并且這一行為影響到了他給予或接受的桿數,該球員要被取消資格;否則,該球員必須用其宣布的差點完成比賽。

            b. 比桿賽

            在有差點比賽的任何一輪中,比賽者必須保證在將記分卡提交給委員會之前把自己的差點填寫在記分卡上。如果在提交記分卡之前沒有填寫差點(規則6-6b),或填寫的差點高于其有權擁有的差點,并且該行為影響到了他接受的差點桿數,他要被取消這次有差點比賽的資格;否則,他的成績有效。

            注釋:知曉在哪些球洞要給予或接受差點桿數是球員的責任。

            6-3. 出發時間和編組

            a. 出發時間

            球員必須按照委員會規定的時間開始比賽。

            b. 編組

            比桿賽中,比賽者在一輪比賽中必須自始至終在委員會安排的編組中打球,但委員會許可或批準改變編組的情況除外。

            違反規則6-3的處罰:

            取消資格

            (最佳球賽和四球賽 – 參見規則30-3a和31-2)

            注釋:即使沒有正當理由按照規則33-7免除取消資格的處罰,委員會也可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如果球員在其出發時間之后五分鐘內到達出發地點并做好打球準備,對其未及時開始比賽的處罰為比洞賽第一洞負或比桿賽第一洞罰2桿,而非取消資格。

            6-4. 球童

            球員可以得到球童的協助,但他在任何時間內只能有一名球童。

            違反規則6-4的處罰:

            比洞賽 – 在發現犯規的球洞的比賽結束時,對該場比賽的狀態進行調整。對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扣除1個球洞的處罰。每輪最多扣除2個球洞。

            比桿賽 – 對發生犯規的各洞罰2桿,每輪最多罰4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 – 當犯規發生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時,處罰施予下一個球洞。

            因使用一個以上球童而違反了本規則的球員發現自己的錯誤后,必須保證在該規定一輪比賽剩余的任何時間內不再使用一個以上的球童。否則,該球員要被取消資格。

            波基和標準桿比賽 –參見規則32-1a的注釋1

            定分式比賽 – 參見規則32-1b的注釋1。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禁止球員使用球童或限制其對球童的選擇。

            6-5. 球

            使用正確的球是球員的責任。每個球員都應在自己的球上做辨認標記。

            6-6. 比桿賽的記分

            a. 記錄成績

            在每個球洞的比賽結束后,記分員都應和比賽者核對成績并記錄下來。在一輪比賽結束后,記分員必須在記分卡上簽名并將它交給比賽者。如果有一名以上的記分員記錄成績,他們每個人都必須在各自負責的部分簽名。

            b. 簽名和提交記分卡

            在一輪比賽結束后,比賽者應核對自己各洞的成績,并與委員會一起澄清所有疑點。他必須確認記分員已在記分卡上簽名,然后他自己也在記分卡上簽名并盡快將它提交給委員會。

            違反規則6-6b的處罰:

            取消資格

            c. 記分卡的更改

            在比賽者將記分卡提交給委員會之后,不可以對記分卡進行任何更改。

            d. 球洞的成績錯誤

            比賽者對其記分卡上記錄的各洞成績的正確性負有責任。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個球洞的桿數低于實際桿數,他要被取消資格。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個球洞的桿數高于實際桿數,則被提交的成績有效。

            注釋1:各洞桿數的相加以及應用記分卡上記錄的差點是委員會的責任——參見規則33-5。

            注釋2:在四球比桿賽中,同時參見規則31-3和31-7a。

            6-7. 不適當延誤;緩慢打球

            球員必須在沒有不適當延誤的情況下打球,并遵守委員會可能制定的任何打球速度指南。在一個球洞的比賽結束后至下一個發球區打球之前的這段時間,球員不得有不適當延誤。

            違反規則6-7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波基和標準桿比賽——參見規則32-1a的注釋2。

            定分式比賽——參見規則32-1b的注釋2。

            之后再犯——取消資格。

            注釋1:如果球員不適當地延誤了兩個球洞之間的比賽進程,他實際上是在延誤下一個球洞的比賽。因此除波基、標準桿和定分式比賽外(參見規則32),對其的處罰將施加于下一個球洞。

            注釋2:出于防止緩慢打球的目的,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制定有關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規定一輪、一個球洞或一次擊球所允許的最長時間。

            僅限于比桿賽中,委員會可以在該條件中將違反本規則的處罰修改為:

            第一次犯規——罰1桿;

            第二次犯規——罰2桿;

            之后再犯——取消資格。

            6-8. 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a. 何時允許中止比賽

            球員不得中止比賽,但下列情況除外: (i) 委員會暫停了比賽;

            (ii) 他相信有雷電危險;

            (iii) 他正在就某一疑點或爭議尋求委員會的裁決(參見規則2-5和34-3);或有諸如急病等其他正當理由。

            惡劣天氣本身不是中止比賽的正當理由。

            如果球員在沒有得到委員會的特別許可下中止了比賽,他必須在情況允許時盡快向委員會報告。如果他這樣做了,并且委員會認為其理由充分,該球員不用受罰。否則,他要被取消資格。

            比洞賽中的例外:經協商同意后中止了比洞賽的球員不會被取消資格,除非他們這樣做延誤了整個比賽。

            注釋:離開球場本身并不構成中止比賽。

            b. 委員會暫停比賽時的程序

            委員會暫停比賽后,如果比洞賽的球員或比桿賽中同組的球員正處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在委員會指示恢復比賽之前,他們不得恢復比賽。如果他們已經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他們可以立即中止比賽,也可以在不延誤比賽的前提下繼續進行這個球洞的比賽。如果球員選擇繼續進行這個球洞的比賽,允許他們在完成這個球洞之前中止比賽。任何情況下,完成這個球洞后必須立即中止比賽。

            當委員會指示恢復比賽后,球員必須恢復比賽。

            違反規則6-8b的處罰: 取消資格。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在有潛在危險的場合,委員會暫停比賽后必須立即中止比賽。如果球員沒有立即中止比賽,除規則33-7規定的可以免除該處罰的情況外,他要被取消資格。

            c. 中止比賽后拿起球

            當球員按照規則6-8a中止一個球洞的比賽時,僅在委員會暫停了比賽或有充分理由拿起球的場合,他才可以不受處罰地拿起他的球。在拿起這個球之前,球員必須標定它的位置。如果該球員中止了比賽并在沒有得到委員會特別許可的情況下拿起了他的球,他必須在向委員會報告(規則6-8a)時報告他拿起球的事實。

            如果該球員在沒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拿起這個球、在拿起球之前沒有標定它的位置,或沒有向委員會報告他拿起球的事實,他要被罰1桿。

            d. 恢復比賽時的程序

            必須在中止比賽的地方恢復比賽,即使在第2天恢復比賽也同樣如此。無論在比賽恢復之前還是恢復之時,球員都必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i) 如果球員拿起了他的球,他必須把初始球或一個替換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的地方,但這樣做的前提是按照規則6-8c他有權拿起球。否則,必須把初始球放置回原位。

            (ii) 如果球員沒有拿起他的球,他可以拿起、擦拭并把這個球放置回原位,或者在拿起初始球的地點替換一個球,但前提是按照規則6-8c他有權拿起這個球。在拿起這個球之前,他必須標定它的位置;或

            (iii) 如果在比賽被中止的過程中球員的球或球標被移動(包括被風或水移動),必須在初始球或球標被移動的地點放置一個球或球標。

            注釋:如果無法確定要放置球的地點,必須對其進行估計并把這個球放置在估計的地點。規則20-3c的條款在這里不適用。

            *違反規則6-8 d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如果球員因為違反規則6-8d而受到一般性處罰,將不再按照規則6-8c對其追加處罰。

            規則7 練習

            7-1. 一輪之前或兩輪之間的練習

            a. 比洞賽

            在比洞賽的任何一天,球員都可以在一輪比賽開始之前在比賽球場上練習。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任何一天的一輪比賽之前或延長賽之前,比賽者不得在比賽球場上練習或者以滾動球、對表面進行擦抹或撥掃的方式測試球場內任何果嶺的表面。 在連續數天進行兩輪或更多輪的比桿賽時,比賽者不得在各輪比賽之間在仍要進行比賽的任何球場上練習或者以滾動球、對表面進行擦抹或撥掃的方式測試該球場上的任何果嶺的表面。

            例外:在開始一輪比賽或延長賽之前,允許在第一洞的發球區上或其附近練習推擊或切擊。

            違反規則7-1b的處罰:

            取消資格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禁止在比洞賽的任何一天在比賽球場上練習,或者允許在比桿賽的任何一天或各輪比賽之間在比賽球場或球場的一部分(規則33-2c)進行練習。

            7-2. 一輪之中的練習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球員不得進行練習擊球。

            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球員不得進行練習擊球。但是他可以在以下區域或其附近練習推擊或切擊:

            a. 剛打完球洞的果嶺,

            b. 任何練習果嶺,

            c. 該輪比賽中要打的下一個球洞的發球區。但是,不得在障礙區內進行練習擊球,并且不得造成不適當延誤(規則6-7)。

            一個球洞的比賽結果已被決定后,繼續進行該洞比賽的擊球不屬于練習擊球。 例外:委員會暫停比賽后,球員在恢復比賽之前可以(a)進行本規則規定的練習,(b)在比賽球場以外的任何區域進行練習,和(c)按照委員會許可的其他方式進行練習。

            違反規則7-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如果犯規發生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處罰施與下一個球洞。

            注釋1:練習揮桿不是練習擊球,球員在不違反規則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練習揮桿。

            注釋2: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禁止:

            (a) 在剛打完球洞的果嶺上或其附近進行練習,

            (b) 在剛打完球洞的果嶺上滾動球。

            規則8. 助言:指示擊球線

            8-1. 助言

            在規定一輪中,球員不得:

            a. 向正在球場上進行比賽的任何人提供助言,但其伙伴除外;或者

            b. 向任何人征詢助言,但其伙伴或他(們)的球童除外。

            8-2. 指示打球線

            a. 在果嶺以外 在果嶺以外的區域,球員可以讓任何人為其指示打球線,但是在擊球時他不可以安排任何人站在該線上或其附近,或者該線在球洞后方的延長線上。在擊球前必須移走任何由該球員放置的、或他已知曉而放置的指示打球線的標記。

            例外:被照管或舉起的旗桿——參見規則17-1。

            b. 在果嶺上

            當球員的球位于果嶺上時,該球員、他的伙伴或他(們)的球童可以在擊球之前(但不得在擊球過程中)指示推擊線,但是在此過程中不得觸及果嶺。不得在任何地方放置標記來指示推擊線。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注釋:委員會可以在團體賽的比賽條件(規則33-1)中,允許每個隊指定一人對該隊成員提供助言(包括指示推擊線)。委員會可以就這名助言者的指定方式和被允許的行為制定條件。在提供助言之前該助言者必須向委員會確認其身份。

            規則9.關于已打桿數的信息

            9-1. 總則

            球員已打的桿數包括任何受到的罰桿。

            9-2. 比洞賽 a. 已打桿數的信息

            對手有權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向球員確認他(球員)已打的桿數,以及在完成一個球洞的比賽后向他確認在剛完成的球洞的桿數。

            b. 錯誤信息

            球員不得向其對手提供錯誤信息。如果球員提供了錯誤信息,他在該洞負。

            下列情況下球員被視為提供了錯誤信息:

            (i) 受到處罰后沒有盡快通知其對手,但下列情況除外 (a) 他顯然正在按照某條涉及到處罰的規則進行處置,并且其對手觀察到了他的行為,或者 (b) 他在對手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糾正了這一錯誤;或

            (ii)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提供了有關已打桿數的錯誤信息,并且在其對手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沒有糾正這一錯誤;或

            (iii) 提供了完成一個球洞的桿數的錯誤信息,并且這一信息影響了對手對該洞比賽結果的理解,除非他在任何一名球員從下一個發球區擊球之前,或在本場比賽的最后一個球洞所有球員離開果嶺之前糾正了這一錯誤。

            即使球員因為不知道自己犯規而沒有加上罰桿,也構成提供了錯誤信息。知曉規則是球員的責任。

            9-3. 比桿賽

            受到處罰的比賽者應當盡快通知自己的記分員。 規則10.打球順序

            10-1. 比洞賽

            a. 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

            在第一洞發球區上哪一方有優先擊球權應以編組表中的順序決定。在沒有編組表時,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優先擊球權。

            一個球洞獲勝的一方在下一個發球區獲得優先擊球權。如果雙方在一個球洞打平,則在上一洞發球區上有優先擊球權的一方繼續保留該權利。

            b.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

            當雙方球員開始了一個球洞的比賽后,應當先打距離球洞更遠的那個球。如果這些球至球洞的距離相等,或者無法確定它們相對球洞的位置,則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先打哪一個球。

            例外:規則30-3b(最佳球和四球比洞賽)。

            注釋:如果已知不在現有位置打初始球,并且球員被要求在盡量接近上一次打初始球的地點打一個球(參見規則20-5),則要以上一次擊球的地點來確定打球的順序。當可以在上一次擊球地點以外的地方打一個球時,要以初始球靜止的位置決定打球的順序。

            c. 打球順序錯誤

            如果一名球員在應由對手打球的時候打了球,他不用受罰,但其對手可以立即要求該球員取消這次擊球,并以正確的順序在盡量接近上一次打初始球的地點打一個球(參見規則20-5)。

            10-2. 比桿賽

            a. 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

            在第一洞發球區上哪個比賽者有優先擊球權應以編組表中的順序決定。在沒有編組表時,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優先擊球權。

            在一個球洞桿數最低的比賽者在下一個發球區享有優先擊球權。然后是桿數第二低的比賽者打球,以此類推。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比賽者在一個球洞的桿數相同,那么他們應按照上一個發球區的順序在下一個發球區打球。

            例外:規則32-1(有差點的波基、標準桿和定分式比賽)。

            b.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

            當比賽者們開始了一個球洞的比賽后,應當先打距離球洞最遠的球。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球至球洞的距離相等,或者無法確定這些球相對球洞的位置,則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先打哪一個球。

            例外:規則22(有助于或妨礙打球的球)和31-4(四球比桿賽)。

            注釋:如果已知不在現有位置打初始球,并且比賽者被要求在盡量接近上一次打初始球的地點打一個球(參見規則20-5),則要以上一次擊球的地點來確定打球的順序。當可以在上一次擊球地點以外的地方打一個球時,要以初始球靜止的位置決定打球的順序。 c. 打球順序錯誤

            如果一名比賽者未按正確的順序打球,他不用受罰,要在球的現有位置打球。但是,如果委員會判定比賽者之間協商以錯誤的打球順序來為他們中的某人牟利,他們要被取消資格。

            (當另一從果嶺上擊出的球正在運動中時進行擊球—參見規則16-1f)

            (三人二球賽和四人二球比桿賽中打球順序錯誤—參見規則29-3)

            10-3. 從發球區打的暫定球或另一個球

            如果球員從發球區打暫定球或另一個球,他必須在其對手或同組比賽者完成第一次擊球之后進行。如果有一名以上的球員選擇打暫定球,或被要求從發球區打另一個球,他們必須保留原有的打球順序。如果球員以錯誤的順序打了暫定球或另一個球,則規則10-1c或10-2c適用。

            規則11.開球

            11-1. 架球

            當球員在發球區把一個球投入使用狀態時,他必須在發球區內的地面上打球,或者在地面內或地面上一個符合規則的球座上打球。

            出于應用本規則的目的,發球區的地面包括其不平整狀態(無論該狀態是否由球員制造)以及沙子或其他自然物體(無論這些物體是否由球員放置而成)。

            如果球員對架在不符合規則的球座上的球或使用其他本規則不允許的方式架起來的球進行了擊球,他要被取消資格。 球員可以站在發球區外打發球區內的球。

            11-2. 發球區標志

            球員在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對任何球進行第一次擊球之前,該洞的發球區標志被認為是固定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球員出于避免對其站位、預期揮桿區域或打球線造成妨礙的目的而移動或允許他人移動發球區標志,他要因違反規則13-2而受到處罰。

            11-3. 球從球座上落下

            如果尚未進入使用狀態的球從球座上掉落,或在球員進行擊球準備時將其碰落,可以重新把它架在球座上,不用受罰。然而,如果在上述情況中進行了擊球,那么不論球是否移動都要計算該次擊球,但不受處罰。

            11-4. 在發球區外打球

            a. 比洞賽

            在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如果球員從發球區外打了球,他不受處罰,但是其對手可以立即要求該球員取消這次擊球并重新從發球區內打球。

            b. 比桿賽

            在開始一個球洞的比賽時,如果比賽者從發球區外打了球,他要被罰2桿,然后必須從發球區內打一個球。

            如果該比賽者沒有首先糾正自己的錯誤就在下一發球區進行了擊球,或者在該輪比賽的最后一個球洞沒有首先宣布自己糾正錯誤的意圖就離開了果嶺,他要被取消資格。

            比賽者在發球區以外的那一次擊球,以及糾正這個錯誤之前在該洞隨后進行的任何擊球,均不計入他在該洞的成績。

            11-5. 從錯誤的發球區打球

            應用規則11-4的條款。

            規則12. 尋找及辨認球

            12-1. 尋找球;看到球

            在球場上的任何地方尋找自己的球時,球員可以觸及或彎曲長草、燈芯草、灌木、荊豆、石南花及其他類似物,但以上行為只能做到尋找和辨認球所必需的程度,而且不得改善他的球位、預期站位或揮桿區域、或打球線。

            球員未被賦予進行擊球時一定要看到球的權利。

            在障礙區內,如果相信球被散置障礙物或沙覆蓋,球員可以用球桿或其他物品進行探尋、耙掃來移走適量散置障礙物或沙,直至他能夠看到球的一部分。移走過多并不用受罰,但必須把該球重新覆蓋至僅能看到一部分的程度。如果球在此過程中被移動,不用受罰,但必須將這個球放置回原位,并且必要時必須重新覆蓋。關于移走障礙區外的散置障礙物,參見規則23-1。

            如果位于妨礙物之中或之上的球,或者位于異常球場狀況中的球在尋找過程中被意外移動,不用受罰;必須把該球放置回原位,但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4-1b、24-2b或25-1b中可適用的程序進行處置時除外。如果球員把該球放置回原位,只要規則24-1b、24-2b或25-1b適用,他仍然可以按照這些規則進行處置。

            如果相信球位于水障礙區的水中,球員可以用球桿或其他物品探尋。如果在探尋過程中球被移動,必須把它放置回原位,但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6-1 進行處置時除外。如果球的移動由探尋動作直接引起,該球員不會因為導致球移動而受罰。否則,他要按照規則18-2a被罰1桿。

            違反規則12-1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12-2. 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是球員的責任。每個球員都應在自己的球上做辨認標記。

            如果球員有理由相信一個靜止球是他的球,并且有必要將其拿起進行辨認,他可以拿起這個球進行辨認,不用受罰。

            在拿起這個球之前,該球員必須向其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桿賽中的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宣布自己的意圖并標定這個球的位置。之后他可以拿起這個球進行辨認,但是要為他的對手、記分員或同組比賽者提供觀察他拿起和放置這個球回原位的機會。當按照規則12-2拿起這個球時,不得將它擦拭至超出辨認所必需的程度。

            如果這個球是該球員的,但是他沒有遵守以上全部或部分程序,或者他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拿起自己的球進行辨認,他要被罰1桿。如果被拿起的球是該球員的,他必須把它放置回原位。如果他沒有這樣做,要因違反規則12-2受到一般性處罰,但不會再根據本規則追加其他處罰。 注釋:如果要被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變,參見規則20-3b。

            *違反規則12-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罰2桿。

            *如果球員因違反規則12-2受到一般處罰,則不再按照本規則追加其他處罰。

            規則13 在現有位置打球

            13-1. 總則

            必須在球的現有位置打球,但規則中另有規定時除外。

            (靜止球被移動—參見規則18)

            13-2. 改善球位、預期站位或揮桿區域、或打球線

            球員不得改善或允許改善:

            他的球的場所或球位,

            他的預期站位或揮桿區域,

            他的打球線或該線在球洞后方延伸的適當距離,

            他將要拋或放置一個球的區域。

            其行為包括:

            在地上按壓球桿

            -

            高爾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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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比賽   球員   規則   球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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