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第四單元習作)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
? 【公布日期】2013.05.31
? 【字 號】晉人社廳發[2013]45號
? 【施行日期】2013.01.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人力資源綜合規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3﹞4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類用人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要求,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對我省高溫津貼計算方式和發放標準進行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放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晉人社廳發〔2010〕99號)規定的按天計算改為按月計算。結合我省氣象特點,每年6、7、8三個月,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山西省財政廳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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