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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公布日期】2013.04.24
? 【字 號】晉人社廳發[2013]33號
? 【施行日期】2013.01.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離退休人員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3]33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準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兩個條件的人員,可以同時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并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軍隊轉業干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低于2060元的,補齊到206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切實將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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