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怎么列提綱)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規類別】法制工作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晉人社廳發[2010]62號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日期】2010.04.24
【實施日期】2010.04.2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0]62號)
各處室,公務員局、外專局、勞動監察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廳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山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暫行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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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廳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山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暫行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并反復適用的在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廳機關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廳直屬單位不得以廳名義制定并公布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協調的原則,廳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簡化行政管理手續,降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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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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