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什的結構)

安貴珍、嚴生玉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售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3.18
【案件字號】(2022)青01民終62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韓雪梅 馬芙蓉 李娟
【審理法官】韓雪梅 馬芙蓉 李娟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安貴珍;嚴生玉;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超
【當事人】安貴珍嚴生玉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超
【當事人-個人】安貴珍嚴生玉劉超
【當事人-公司】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索寧博青海信度律師事務所;許寧魏靜怡青海寧輝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索寧博青海信度律師事務所許寧魏靜怡青海寧輝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索寧博許寧
【代理律所】青海信度律師事務所青海寧輝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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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
【原告】安貴珍;嚴生玉
【被告】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超
【本院觀點】安貴珍、嚴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系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權責關鍵詞】合同第三人駁回起訴申請撤回上訴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安貴珍、嚴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系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準許安貴珍、嚴生玉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受理費退回安貴珍和嚴生玉。二審案件受理費未予繳納,本院不再收取。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4-09 01:22:18
安貴珍、嚴生玉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青01民終62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安貴珍。
委托訴訟代理人:索寧博,青海信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嚴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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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索寧博,青海信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48號。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寧,魏靜怡,青海寧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超。
審理經過 上訴人安貴珍、嚴生玉因與被上訴人西寧金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超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1701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安貴珍、嚴生玉于2022年3月16日以另案主張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安貴珍、嚴生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系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安貴珍、嚴生玉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受理費退回安貴珍和嚴生玉。二審案件受理費未予繳納,本院不再收取。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韓 雪 梅
審判員 馬芙蓉
審判員 李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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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 高靜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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