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媽媽別哭)

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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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家,*,生于1965年7月17日,漢族,陜西省柞水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生于1991年10月10日,漢族,陜西省柞水縣人,住柞水縣,系原告王志家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陜西善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濤,*,生于1975年1月20日,漢族,陜西省柞水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于靈,陜西諾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桂珍,*,生于1977年4月26日,漢族,陜西省柞水縣人,住柞水縣,系被告汪濤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玲,陜西諾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志家與被告汪濤、舒桂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志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張濤,被告汪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于靈,被告舒桂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志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汪濤、舒桂珍償還原告王志家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從2014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18%計息,從2020年8月20日起至歸還之日止按LPR的4倍計息;2、本案一切涉訴費用由被告汪濤、舒桂珍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8日,被告汪濤因家庭生活資金周轉之需向原告王志家借款200000元,約定月息為
1.5%,借款期限為7年,歸還時間為2021年8月8日。借款期間,被告舒桂珍向原告王志家結息10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王志家多次催要借款和利息,二被告以各種理由多次推脫拒絕。原告王志家遂依法起訴。
被告汪濤辯稱,第一,其向原告王志家借款200000元屬實,但借條上的利息約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6.6倍,應視為利息約定無效。第二,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應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原告王志家要求按LPR的4倍計息,無法律依據。第三,原告王志家訴稱的借款用途錯誤,該筆借款是給案外人蔡某某借的,未用于家庭生活資金周轉。第四,被告汪濤陸續向原告王志家償還借款本金105000元和利息20000元,并非是原告王志家所述的支付利息100000元。
被告舒桂珍辯稱,其與被告汪濤是夫妻,其對該筆借款事實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認。同時,該筆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被告汪濤轉借給案外人蔡某某所用。其聽從被告汪濤安排,也是念及雙方是親戚關系,才用自己微信向原告王志家之*轉賬還款105000元,并非是原告王志家在訴狀上所寫的100000元,該行為不是對該筆債務的事后追認。因此,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王志家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被告汪濤于2014年8月8日出具的借條原件一張;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柞水縣霍臺營業所的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一份;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復印件12張;4、手機錄音(光盤)一份。
被告汪濤就其辯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證人蔡某某出庭的證言;2、微信轉賬記錄復印件11張。
被告舒桂珍就其辯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1、原告王志家提交的借條原件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柞水縣霍臺營業所的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復印件12張、手機錄音(光盤)一份,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該組證據相互印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被告汪濤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復印件11張,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3、證人蔡某某的證言,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采信的證據,結合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4年9月1日(農歷2014年8月8日),被告汪濤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王志家借款200000元。原告王志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柞水縣霍臺營業所,在其所有的賬號為XXXXXXXXXXX********賬戶中支取現金200000元,交給被告汪濤。被告汪濤向原告王志家出具借條一張,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每月1.5%,借款期限為7年,到期后一次性償還本息。2018年,原告王志家要求被告汪濤重新更換借條,被告便按原告要求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同時向原告王志家以現金方式支付利息20000元,并在該借條上予以記載,內容為:“因急需資金周轉,借款人汪濤于2014年8月8日向出借人王志家借款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小寫200000元,借款期限7年,月利率100/1.5,于2021年8月8日歸還本息,口說無憑特立此憑據為憑證。如不能按時歸還,愿意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借款人(簽章):汪濤(身份證號)******************。借款日期:2014年8月
8日。利息已還20000元(貳萬元整)。”后原告王志家之*王丹在微信中多次要求被告舒桂珍還款。被告舒桂珍從2019年5月15日起,先后11次通過微信向王丹轉賬105000元以償還本案借款。
另查明,被告汪濤與被告舒桂珍系夫妻關系。被告汪濤在借條上書寫的利息系筆誤,原告王志家與其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約定月利率為1.5%。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舒桂珍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被告汪濤、舒桂珍償還的借款系本金還是利息。
關于被告舒桂珍是否應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雖未在借條中簽字,但通過其與王丹的聊天記錄可知,其多次對該筆借款表示認可,并向王丹微信轉賬105000元,該行為應認定為對債務的事后追認。因此,案涉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舒桂珍應依法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關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王志家與被告汪濤無異議,應為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四倍即年利率14.8%計算。被告汪濤、舒桂珍已向原告王志家償還125000元,依法應認定為向原告王志家支付的借期內利息,嗣后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時應予以扣除。原告王志家認為被告汪濤、舒桂珍只償還120000元,無證據證實,本院對此不予認可。
綜上,被告汪濤、舒桂珍在借款到期后,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雙方約定向原告王志家歸還借款,并承擔借款利息,但
被告汪濤、舒桂珍未按約定履行清償義務,屬違約,二被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王志家要求被告汪濤、舒桂珍清償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一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汪濤、舒桂珍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王志家清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計算;利息應扣除被告汪濤、舒桂珍已向原告王志家支付的1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0元,由被告汪濤、舒桂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賈 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鄭茜婷
書 記 員 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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