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月考成績分析總結)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城片區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高效、有序地推進征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廣州市關于征地的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黃埔區近年來的土地征收標準和作法,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聯和街、蘿崗街、永和街、東區街、夏港街轄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被征收人,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附屬物的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本意見所稱本村村民是指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條件一是征收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的村、社(以下簡稱“本村”)現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條件二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戶籍在本村的配偶和子女(含自然血親子女和擬制血親子女)。
本意見所稱征收人是指受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委托組織實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附屬物征收補償的征收單位。
第四條 征地預公告或者建設通告發布后,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條 征地預公告或者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本文發布于:2024-02-08 05:38:1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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