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勞動作文200字)

醫療證明書怎么開
【篇一:病情證明書找誰開】
出具診斷證明、病休證明的規定
一、門診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開寫診斷、病休證明,并將其記錄于病歷。嚴禁開人情假
條。急診患者的病休證明一般不得超過3天。
二、證明蓋章時須持掛號證(或小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
開病休證明。
三、凡屬診斷證明(用于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須持有關單位證明信和
病歷,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 (轉載于:病情證明書找誰開)
四、計劃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
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2人以上簽名。
五、健康查體者,由門診部辦公室辦理體檢手續。
六、須轉外院診療者,由專業組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轉診病歷,門診部登記蓋章。
住院患者由醫務科蓋章,年終做好統計工作。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本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
出具證明。
八、門診醫師不得開寫外購藥品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房倉庫聯系或用其他藥品代替。
九、非門診醫師開寫的病休證明和病情診斷,不予蓋章。門診進修醫師只允許出具病休
證明,其他證明無效。篇二: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 病情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休假等重要
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病情證明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
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
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二、醫師開具病情證明書應加強法律意識,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病人、對醫院、對
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出具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
文書,醫師簽名蓋章。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否則一經發現查實,醫院將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病情證明書應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該科醫師無權出具病情證明。跨專業、跨科
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應視為無效。
四、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
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證明中建議休息時間應嚴格掌握,門(急)診病假證明一般每次不超過四天,
慢性病或較嚴重的外傷確需休息者,每次最長不超過二周。出院病假證明一般在一個月以內。
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六、病情證明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聯,交給患者的第二聯須加蓋“醫療專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證明書和“醫療專用章”由“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保管,各病區和門診各診
區根據需要至“一站式服務中心”領取病情證明書并將使用完的存根及時上交。“一站式服務
中心”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
蓋“醫療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服務中心應做好病情證明書領用、加
蓋“醫療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八、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醫務部、門診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三:醫院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 醫院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病情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休假等重要
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病情證明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
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1、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并
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核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
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后,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3、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
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經治醫師對所做的診斷負責。
4、開具病假天數為3天(婦產科人工流產及骨科部分病種除外)。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
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5、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
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6、導醫臺須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認 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門診部主任或醫務科科長決定。
7、導醫臺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
書上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導醫臺做好加蓋“病情介
紹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7、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后蓋章。
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及疾病
診斷書。
8、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9、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疾病證明書或開具虛假病證者,每次發現將給予本人200元罰款;
情節嚴重,導致糾紛者,上報醫務科及辦公室,給予嚴懲!
10、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
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篇四:病
情證明書管理制度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病情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保 險索賠、休假等重要
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病情證明 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
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 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
明,由經治醫師開具,
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二、醫師開具病情證明書應加強法律意識,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
對病人、對醫院、對
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出具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 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
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造成不 良后果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病情證明書應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該科醫師無權出具病情
證明。跨專業、跨科
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應視為無效。
四、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
議。我院診斷證明書
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 (病退)判定。
五、病假證明中建議休息時間應嚴格掌握,門(急)診病假證明一
般每次不超過四天,
慢性病或較嚴重的外傷確需休息者,每次最長不超 過二周。出院病假證明一般在一個月以內。
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 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六、病情證明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聯,交給患者的第二聯須
加蓋“醫療專用章”
方有效。
七、病情證明書和“醫療專用章”由“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保管, 各病區和門診各診
區根據需要至“一站式服務中心”領取病情證明書并 將使用完的存根及時上交。“一站式服務中心”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 用章”,空白病
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服務中心應做好病情證明書領用、加蓋“醫療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八、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 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篇二: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篇三:補開醫療診斷證明書】
關于印發《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科室:
為保障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進一步規范診斷性醫學證明的開具、蓋章流程,現將
平度市人民醫院《關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
學習,工作中遵照執行。
醫務科
門診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醫院
關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
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規定
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相關法
律法規。《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
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
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
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
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
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審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與自
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訴、癥狀、體征、描述等非規范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
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審核
蓋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1、門急診病假證明:急診病人不超過3天;日間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門診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長,但一次不超過15天,且須雙醫師簽名。病假證明時間必須記錄
在門(急)診病歷中。病假證明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2、住院病假證明:患者出院時根據病情需要繼續病休時,根據病情需要,注明“建議”
休息,最長不超過60天,如患者有延長休息需要,可續開住院病假證明。
四、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
1、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蓋章后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安排專人管理,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
診斷和病假證明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并做好詳細登記以備查。
2、診斷證明蓋章:住院診斷證明由醫務科,門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審核、登記、蓋章。
住院病人診斷證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時開具,患者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到醫務
科蓋章,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部蓋章。節假日期間患者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
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審核,并做好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于姓名記載錯誤,確需更改者,若僅為同音不同字或僅錯一字者,
由主管醫師填寫“診斷證明”預以更正,加蓋醫務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兩個字以上者,
醫務科蓋章無效,患者或家屬需到醫保辦公室咨詢解決。
4、復印件、復寫件,未注明出具醫師的均不予蓋章。 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人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
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所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罰款300-1000
元、取消處方權3-6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院相關規定處理。2014年3月20日篇二: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
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
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
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
須大寫,不得涂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
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
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復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鑒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
織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并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
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并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方可出具證明。篇三:醫學診斷
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廈門市醫院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
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
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
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注冊的執業醫
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
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
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
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于公傷、交通
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
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后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
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周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周以內證明,二周以
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癥、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
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
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鑒定及相關
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鑒定、勞動力鑒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
殘疾醫療鑒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
議。辦理不孕癥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癥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
并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復印留底備查。 六、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
章方為有效,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醫囑,在我院住院尚未辦理出院手續但需要臨時證明病情
的患者,該患者的主管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注明“臨時”字樣,出院病人憑出院小結,由門
診部導診服務臺審核后蓋章。
七、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況,對于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
明書須并科主管簽名批準,門診病人憑電腦日志資料、門診處方及發票出具診斷證明書。 八、
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
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
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廈門市醫院 23篇四: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
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
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
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注冊的執
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
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
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
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于公傷、交通
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
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
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
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后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
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周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周以內證明,二周以
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癥、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
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
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鑒定及相關
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鑒定、勞動力鑒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
殘疾醫療鑒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
議。辦理不孕癥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癥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
并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復印留底備查。
六、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況,對于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
明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準,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出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
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
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并
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2篇五: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伊 寧
縣 中 醫 醫 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
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
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出具診斷
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
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
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
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開具病休假時間
不超過3天,超過3天應有醫院領導審批。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
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
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
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出具后應至醫務科加蓋印章方為有效,醫務科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
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門診患者醫學診斷證明必需附門診病歷)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
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
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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