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發(作者:幼兒園教師個人總結)

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
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 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
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 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 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 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 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則 :對合同關系的本 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 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7.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8.
要約邀請 :又稱為要約,是指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9.
要約的撤回 :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 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 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諾遲延 :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 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11.
承諾撤回: 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 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 其撤回。
12.
拍賣: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 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 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13.
拍定 :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 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14.
強制締約 :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 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 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 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承諾。
15.
附合締約 :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 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 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 式。
16.
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在合同締結過 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 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 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7.
附條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 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 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 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將來確定到 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 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19.
無效合同 :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因而自始、 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力。
20.
可撤銷的合同 :是指已經生效但因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 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 求撤銷的合同。
21.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 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 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 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 同義務,使
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 個行為過程。
23.
全面履行原則: 又稱正確履行原則 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 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 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義務。
24.
協作履行原則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 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 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 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
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未約定先 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 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 給付的權利。
26.
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 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 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 應的履行請求。
27.
撤銷權 :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 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 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 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 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28.
合同的變更 :所謂合同的變更,在 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 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 和補充。
29.
合同的轉讓 :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 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 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 為。
30.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是指 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 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31.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 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32.
解除權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 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清償: 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33.
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 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 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 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 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 提存。
34.
混同: 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 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35.
抵銷 :又稱 “充抵 ”,是指兩個以上
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 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 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 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 示。
36.
免除 :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 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37.
賠償損失 :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38.
全部違約 :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 后根1
本就沒有履行合同 (沒有履約),或 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 定的條件 (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合同權 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 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39.
部分違約 :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 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 務的行為。
40.
預期違約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 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 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義務。
41.
違約歸責原則 :是指在合同違約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 則。
42.
違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 任。
43.
不可抗力: 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 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 處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權責任 :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 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 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 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 失的利益。
45.
法律責任競合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 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 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 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 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 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6.
法律管轄競合 :法律管轄競合指的 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 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適 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 法規范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時,讓其 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 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
47.
合同解釋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 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 一種法律制度。
48.
買賣合同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 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 同。
49.
標的物: 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 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50.
樣品買賣合同 :是指以出賣人交付 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 品質的買賣,而形成的合同。
51.
試用買賣合同 :是指當事人約定試 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 為條件的買賣,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貨交易 :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 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 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
供用電合同 :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 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為供電 人,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作用 電人。
54.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 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應價款 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 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
55.
供用氣合同 :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 氣,
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56.
供用熱力合同: 指一方當事人依約 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并支 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 供熱力人,使用熱力的一方稱作用熱力 人。
57.
贈與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 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另一方所有的協 議。
58.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指在具備法 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 予以撤銷。
59.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指贈與合同 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 贈與。
60.
捐贈: 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 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 行為。
61.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 合同是諾成、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 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62.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是指保證人 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 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 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 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63.
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 :是抵押人以 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 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當 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 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或借款合同的約定, 對抵押物進行處理, 并從中優先受償,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 同義務的,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 押物履行合同義務有余的,多余部分歸 還抵押人所有。
64.
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 :是指借款人 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 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 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 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 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 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并從中 優先受償。
65.
租賃合同 :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 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 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合同是諾成、雙 務、有償合同。
66.
房屋租賃合同 :是以房屋為租賃物 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人和承租人之間 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 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67.
融資租賃合同 :是出租人根據承租 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 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8.
承攬合同 :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 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 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 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原《經濟合同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 合同。
69.
運輸合同 :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 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 用的合同。
70.
貨運合同: 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 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貨運人為 托運人完成一定的貨物運輸任務,托運 人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71.
技術合同 :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 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 間權利和
義務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 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 訂立的合同。
7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是指專利權人 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 在約定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 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73.
技術咨詢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 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 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 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 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74.
技術服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 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 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 同。
75.
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 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 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 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76.
倉儲合同 :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 付的倉儲物, 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 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77.
行紀合同 :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 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78.
居間合同 :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 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 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79.
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 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80.
無名合同 ,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 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 同。
81.
雙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互付對 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 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 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
82.
單務合同 ,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 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83.
有償合同 ,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 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 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 同。
84.
無償合同 ,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 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 報酬的合同。
85.
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 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 的合同,即
“一諾即成 ”的合同。
86.
實踐合同 ,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 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87.
要式合同 ,是指應當或者必須根據 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88.
不要式合同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 同依法并不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 以采取口頭方式, 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
89.
主合同 ,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 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90.
從合同 ,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 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91.
預約(預備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 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92.
本約(本合同),是指將來應當訂立 的合同。
2
93.
合同的相對性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 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 一方基于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 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 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 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94.
承諾 ,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 思表示。
95.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之后, 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 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合同。
96.
表見代理 ,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 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 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 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承擔。
97.
可撤銷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 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 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 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98.
情事變更原則,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 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 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 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由 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的原則。
99.
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 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 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履行自 己的債務的權利。100.
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 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 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 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 行請求。
101.
不安抗辯權 ,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 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 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 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 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的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 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 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 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102.
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 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 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 度。
103.
債權人的代位權 ,是指因債務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 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104.
債權人的撤銷權 ,是指因債務人實 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 為的權利。
105.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是指原 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 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 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
106.
清償抵充, 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 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 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室,決定該履行 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
107.
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 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 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108.
提存 ,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 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 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109.
混同 ,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110.
預期違約 ,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 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 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 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 履行合同。
111.
默示違約 ,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 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 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卻 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112.
責任競合 ,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 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 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
113.
射辛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 訂立合同時尚末確定的合同。
114.
承諾適格 :它實際是指,受要約人 在要約生效期內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諾而 成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地位。
115.
附隨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難免有 不周到、不全面之處,而且,現實情況 也經常變化,所以,對合同沒有約定的 事宜,當事人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或 者根據交易習慣, 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以使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以完滿實現。
116.
先合同義務 :是指當事人為締結合 同而進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 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 義務。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即構成所謂的 締約過失責任。
117.
后合同義務 :是指合同關系消滅后, 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交易習慣, 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 同關系消滅時的各種善后事宜,所應履 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學說上 稱為后合同義務。
118.
合同的效力 :是有廣義和狹義的兩 種涵義和理解。廣義的合同效力,指合 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 成至終止的全過程, 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以及合同的效力末定中所稱效力均指此 意。狹義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約定的權 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 至失效的全過程。
119.
欺詐 :是指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當 作真實情況來表示,旨在使他人發生錯 誤,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120.
脅迫 :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 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協, 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并與訂立合同 的行為。
121.
乘人之危 :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不正當地利用相對人的危險處境,使相 對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與其訂立的對相 對人嚴重不利的合同。
122.
重大誤解 :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 自己的過失而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認 識上的錯誤,并因此而訂立的合同,使 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123.
顯失公平 :是指在雙方、有償的民 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者利用 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 不利。
124.
經濟合理履行原則 :是指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 成本取得最
佳的合同效益
125.
合同義務的轉讓: 亦即債務移轉, 是指第三人為承擔債務而與債權人或債 務人達成協議, 故又稱之為債務的承擔。
126.
合同的解除權 :分廣義的解除和狹 義的解除兩種,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單 方解除和雙方解除。故解除權是指合同 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 利。
127.
清償: 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 付。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債的本來目 的,債務一經清償,債權即因達到目的 而得到滿足,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原 因。
128.
違約責任的免除 :是當事人的行為 雖然構成了違反合同,但是根據法律的 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的諒解,無需承擔因 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 成的損失。
129.
違約補救 :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合 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 失,恢復當事人的合法的合同權利。
130.
特定物買賣合同 :是以交付特定物 作為合同的標的物買賣合同。種類物買 賣是以交付種類物作為合同的標的物的 買賣合同。
131.
競爭性買賣合同 :是指以公開競價 的方式,將標的物出賣給出價最高的買 方。拍賣和招標是典型的競爭性買賣。 非競爭性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訂立合同的買賣。
132.
分期付款買賣 :是指買受人應按照 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買 賣。
133.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指受贈人在接 受財產時應履行一定附隨義務,否則贈 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合同。
134.
現實贈與合同 :又稱即時贈與,指 在合同成立的同時就將財產所有權移轉 于受贈人的贈與,即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是同時進行的,不存在贈與人違約的情 況。
135.
特殊租賃合同: 是指法律有特別規 定的租賃。
136.
不定期租賃合同 :是指不定期租賃 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合同。
137.
加工合同: 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將定 作人提供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材料加 工,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 承攬合同。
138.
建設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進行工程 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經 濟合同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139.
分包 :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分項承包 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 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
140.
轉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以 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或 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141.
多式聯運 :是指托人與多式聯運經 營人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
142.
技術開發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 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143.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 人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開 發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接受研究開 發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144.
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是指兩個或兩 個以上的當事人為了完成一定的技術開 發項目,以各方當事人共同投資,共同 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并共亨開發成果, 共擔風險的合同。
145.
消費保管合同: 又稱不規則保管合 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 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承擔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寄存人的 義務,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146.
倉單 :是指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 單的持有人,即可以向保管人提取倉儲 物。
147.
轉委托 :是指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 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由他人處理的行 為。
148.
行紀人介入權 :是指成立必須具備 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行紀人受托出賣 或買入的物,必須是具有市場定價的商 品。以及行紀人的介入必須是委托人沒 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149.
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 尚 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 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 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 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 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150.
合同法基本原則 :,是指對合同關系 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 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151.
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 《民法通
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 處理的法律制度。
152.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是指保證人 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 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 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 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153.
賠償損失 :,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 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154.
試用買賣 :,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 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 件的買賣合同。
155.
誠實信用原則 :,其含義是指民事主 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 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 誠信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 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15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 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 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 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 同。
157.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中有先 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 減少或資力
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 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 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58.
行紀合同: 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 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9.
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 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是指社會的公共 秩序,及國家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 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以道德為核心 的概念,是一定社會應有的道德準則。
160.
附條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 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 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據的 合同。
161.
合同變更 :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依法 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 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 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162.
轉租 :轉租是租賃合同中的一個特 有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租 必須經出租方同意。非經出租方同意的 轉租行為無效,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是 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 停止侵害,并將收取的租金按不當得利 返還出租人。出租人還可以依法采取解
除合同的補救措施。
163.
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 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 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 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 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64.
過錯責任原則: 就是指確定當事人 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 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 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 無過錯則不承擔。
165.
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 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 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166.
客運合同: 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 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承運人將 旅客及其行李按約定的時間安全送達目 的地,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以及運費。 題目
1.
合同
2.
合同法
3.
諾成合同
4.
實踐合同
5.
格式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則4
7.
要約 要約邀請 : 要約8.
9.
的撤回 承諾遲延 承諾10.
撤回: 拍賣 拍定 強制11.
締約 附合締約 締約過12.
失責任 附條件的合同
13.
14.
附期限的合同 : 無效合15.
同 可撤銷的合同 效力16.
未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 :
17.
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18.
19.
原則 同時履行抗辯權
20.
先履行抗辯權 : 撤銷21.
權 : 合同的變更 合同22.
23.
的轉讓 合同權利和義務24.
的概括移 轉 合同承受 :
25.
解除權 提存: 混同 抵26.
銷 免除 賠償損失 全部27.
28.
違約 部分違約 預期違29.
約 違約歸責原則 違約30.
責任 不可抗力: 侵權責任 法律責任競合 法律31.
管轄競合 合同解釋 買32.
33.
賣合同 標的物: 樣品買34.
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
35.
易貨交易 供用電合同
36.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氣合同
37.
38.
供用熱力合同 贈與合同
39.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60.
捐贈
61.
借款合同
62.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63.
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
64.
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
65.
租賃合同
66.
房屋租賃合同
67.
融資租賃合同
68.
承攬合同
69.
運輸合同
70.
貨運合同:
71.
技術合同
7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73.
技術咨詢合同
74.
技術服務合同
75.
保管合同
76.
倉儲合同
77.
行紀合同
78.
居間合同
79.
有名合同
80.
無名合同
81.
雙務合同
82.
單務合同
83.
有償合同
84.
無償合同
85.
諾成合同
86.
實踐合同
87.
要式合同
88.
不要式合同
89.
主合同
90.
從合同
91.
預約(預備合同)
92.
本約(本合同)
93.
合同的相對性
94.
承諾
95.
效力待定合同
96.
表見代理
97.
可撤銷合同
98.
情事變更原則
99.
同時履行抗辯權
100.
先履行抗辯權
101.
不安抗辯權
102.
合同保全
103.
債權人的代位權
104.
債權人的撤銷權
105.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106.
清償抵充
107.
抵銷
108.
提存
109.
混同
110.
預期違約
111.
默示違約
112.
責任競合
113.
射辛合同
114.
承諾適格
115.
附隨義務
116.
先合同義務
117.
后合同義務
118.
合同的效力
119.
欺詐
120.
脅迫
121.
乘人之危
122.
重大誤解
123.
顯失公平
124.
經濟合理履行原則
125.
合同義務的轉讓
126.
合同的解除權
127.
清償
128.
違約責任的免除
129.
違約補救
130.
特定物買賣合同
131.
競爭性買賣合同
132.
分期付款買賣
133.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134.
現實贈與合同
135.
特殊租賃合同
136.
不定期租賃合同
137.
加工合同
138.
建設工程合同
139.
分包
140.
轉包
141.
多式聯運
142.
技術開發合同
143.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
144.
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145.
消費保管合同
146.
倉單
147.
轉委托
148.
行紀人介入權
149.
代位權
150.
合同法基本原則
151.
不可抗力
152.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153.
賠償損失
154.
試用買賣
155.
誠實信用原則
156.
效力未定的合同
157.
不安抗辯權
158.
行紀合同
159.
合同變更
160.
公序良俗
161.
附條件的合同
162.
轉租
163.
不安抗辯權
164.
過錯責任原則
5
165.
技術轉讓合166.
客運合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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