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發(作者:只能堅強)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合于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市社區組織等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支付行為。第三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依法公平、及時、足額。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遵循公示、明碼標價、簽訂勞動合同、記名付款等原則。第二章 工資支付信息公示第五條 用工單位應當向工資支付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公示本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內容包括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第六條 工資支付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公示工資支付信息,并定期更新。第七條 工資支付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信息查詢系統,便于農民工查詢工資支付情況。
第三章 工資支付行為規范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構成及相應標準等內容。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第十條 工資支付應當優先采用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不得采用物價票證、實物發放等形式。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不得扣留、擠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情況應當及時補發。第四章 工資支付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第十三條 農民工和有關組織、單位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并要求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要求用工單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公示工資支付信息的;(二)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構成及相應標準等內容的;(三)未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四)扣留、擠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五)采用物價票證、實物發放等不合理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市社區組織等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涉及附件如下:無附件。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1. 農民工:指在城鄉建設、農村經濟建設和服務業等領域從事勞動的農民及其家屬;
2. 工資支付方式:指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3. 工資支付周期:指工資的結算周期,常見的有按月結算、按周結算等;4. 工資構成及相應標準:指工資的組成部份以及對應的標準,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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