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五月婷婷丁香六月)

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檔案
【發文字號】寧政發[1986]27號
【發布部門】南京市政府
【發布日期】1986.01.28
【實施日期】1986.01.28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修改依據】本篇法規已被《南京市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日期:2002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據】本篇法規已被《南京市政府關于批轉市規劃局、市檔案局<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2008年8月3日 實施日期:2008年8月3日)廢止
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月28日 寧政發〔1986〕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根據國家《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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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檔案是城市建設的規劃、計劃、設計、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技術文件,是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的真實記錄,是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據。
凡在南京地區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均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根據國家按專業統一管理檔案的原則,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有城建檔案的單位為基礎的管理網絡,實行統一部署,分級管理。
第三條 市城建檔案館是全市城建檔案的主管機構和存儲中心。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檔案;
二、指導、檢查有關檔案業務;
三、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與咨詢服務;
四、匯編、出版有關資料。
第四條 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視任務大小,設置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領導的檔案室或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收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有關的主管局、公司應有分工管理城建檔案的職能部門,各縣、區應設置城建檔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轄范圍內的城建檔案。
第五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具有有關技術專業和檔案專業的知識。對合格者,應按國家規定授予相應的專業職稱,保證他們的工作崗位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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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形成與歸檔
第六條 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把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和保管等工作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和技術管理制度,列為有關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 歸檔的檔案資料必須完整、準確、系統,做到紙質優良,圖樣清晰,密級和保管期限明確,并有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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