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新科dj培訓)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
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承攬合同關系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承攬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在勞動中承攬人一般是自行決定自己的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組織指揮和監督管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工作期限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傭關系通常時間較長,為長期雇傭,但也有不定期、臨時性雇傭。而在加工承攬關系中,承
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為此,合同法規定承攬事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且規定了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也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該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象;承攬合同通常具有短暫性和臨時性。
4、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歸責原則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工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定做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從定義及特征來看諸多方面均有不同,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案由中將雇傭合同等同于勞務合同后,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就不再存在區別,所適用的規則原則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也都相同,故在此不再闡述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本文發布于:2024-03-06 22:21: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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