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懷念已故)

大學公共選修課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共選修課程是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實行學分制和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保證。為加強和完
善學校公共選修課程的管理,確保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共選修課程應具備時代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的特點,其目的是為了拓展學生知識面,優化學生知識結構,
提高學生的思想水平和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人文精神和科
學精神,增強學生服務社會的能力。
第三條 公共選修課程主要由兩大類構成,一是人文社
會科學類課程,二是自然科學類課程。
第四條 每門公共選修課程為32學時,2學分。
第二章 課程的開設
第五條 申請新開設公共選修課程的教師必須在前一學
期(每年4月或10月)填寫《大學開設新課程申請表》(一
式3份)連同課程教學大綱送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報教務科
審核備案。原則上每位教師可以申請開設一門公共選修課程。
第六條 公共選修課程的主講教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專
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所申請的課程必須與教師目前所從
事的學科專業相關。
第七條 任課教師應根據教務處下發(一般在第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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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教務管理系統申請下學期公共選
修課程教學任務。原則上同一門課程一學期最多可以開2個
教學班。
第八條 凡申請開設的課程,任課教師必須做好開課的
準備,按計劃依時開課。
第三章 課程的修讀
第九條 學生必須依據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公共選
修課程,原則上應在第7學期之前修完教學計劃要求的公共
選修課程并取得學分。
第十條 學生選課需登錄教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按照教
務處的安排上網選課和核實已選課程,逾期不再辦理補退選
手續。
第十一條 凡與本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程和專業選
修課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共選修課程,無論學時多少,均
不得選讀。
第四章 課程的考核
第十二條 公共選修課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
程特點,按《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管理規定》要求自行決
定。
第十三條 未辦理選修公共選修課程手續而自行聽課者
或曠課學時累計達該門課程學時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課
程考核;已參加課程考核的,學校不予登記課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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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3-14 12:16: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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