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關于顏色的詩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4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批復》(國函[1992]178號)
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企業財務
通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企業財務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
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
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
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
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
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
(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
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
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 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
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
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
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
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
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
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
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
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 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
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
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并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
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
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 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
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
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
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
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 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
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
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
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
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
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
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
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
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
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
并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
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
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并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
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
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
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并由
投資者審議批準。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
由,經投資者審議批準。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
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
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
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
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準,并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
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
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
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
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
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
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
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
險。
第三十一條 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
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
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征詢中介機構、
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后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
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
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
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 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
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
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
的利潤。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
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
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
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
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 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
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
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傭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
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
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
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并為從事高危作業
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
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
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
(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
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
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 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
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
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于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
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規范約束等要求,采取相應的價
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 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
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
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
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 企業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
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
者分配。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
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
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 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
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
中列支。
第七章 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 企業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
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并
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
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
據。
(五)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企業采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企業產權關系。企業劃分
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
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
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 企業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前的各項資產、
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并應當明確合并后企業的產權關系以及各投資
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
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并
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 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并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
的資產負債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并落實財務監
管措施。
受托企業應當根據托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企
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企業,不得轉讓托管企業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業務,
不得以托管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履行相關手續,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采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
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
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采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采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
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水域、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
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 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
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 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
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
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
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 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
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
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 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
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
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第六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
性凈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
信息,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
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
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
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 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
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
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信息,并依法
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
責任。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
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
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
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
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
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
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
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
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
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
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
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處罰。
第七十六條 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 本通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
就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政策答記者問
全面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新《通則》)已于2007年
1月1日開始施行。針對企業貫徹實施新《通則》問題,財政部先后印發了《財政部關于
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和《財政部關于企業
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對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政策做
出了規定。日前,財政部企業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新《通則》實施后,企業原來的職工福利費計提制度有何變化?以前形成的職工
福利費余額怎么處理?
答:新《通則》改革了延續幾十年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將原來從職工福利費
中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都規定為直接列入成本(費
用)。因此,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各類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在內)不再按照工資總額
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予沖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執行會計準則》執
行以外,企業賬面應付福利費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
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負數的,
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盈余公積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
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執行新《通則》。
即原來開支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先核銷應付福利費,待其歸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費用)。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時,結余應當轉增資本公積。
問:新《通則》實施后,企業應當如何加強職工福利費用的管理?
答: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合理”原則,對實際支付的各種職工福利費用進行
梳理,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相關費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工福利
費用的具體項目、文件依據、具體標準、實施對象和方式、審批權限等,經職工(代表)
大會和投資者審議通過后,嚴格按制度執行,據實列支相關費用。
企業應當嚴格區分工資、職工福利和工會經費,項目間不得相互擠占或任意轉換。
問:新《通則》實施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財務制度有何變化?
答: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屬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范疇。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
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
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的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
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
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新《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
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
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進一步明確,
“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
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
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據此,企業負擔的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上限并沒有變化,即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4%,
只是列支渠道有所變化,即原來區分試點和非試點地區企業,分別從勞動保險費和應付福
利費中列支,現在則統一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問:新《通則》實施后,企業以前年度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
當如何處理?
答: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
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
得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繳費,以維護國家工效掛鉤政
策的一致性。
企業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也
可從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1、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養老費用;2、符合
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3、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
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以及《關于
<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
[2005]12號),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
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問:企業執行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怎么解決?
答:各級財政部門、未脫鉤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是組織所管理企
業實施新《通則》的責任主體。企業執行新《通則》等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中如有問題,
應當向主管財政機關反映,其中,中央企業應當首先向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反映。主管財
政機關、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無法解答或者超出職權范圍的,應當向財政部反映。
情感語錄
1.愛情合適就好,不要委屈將就,只要隨意,彼此之間不要太大壓力
2.時間會把最正確的人帶到你身邊,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顧自己
3.女人的眼淚是最無用的液體,但你讓女人流淚說明你很無用
4.總有一天,你會遇上那個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動是我以為人去樓空的時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來只因為想到了你
7.會離開的都是廢品,能搶走的都是垃圾
8.其實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顆心都刻滿你的名字
9.女人誰不愿意青春永駐,但我愿意用來換一個疼我的你
10.我們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鬧小脾氣,想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卻難以啟齒。其實你若真愛一個人,內心酸澀,反而會說不出話來
12.生命中有一些人與我們擦肩了,卻來不及遇見;遇見了,卻來不及相識;相識了,
卻來不及熟悉,卻還要是再見
13.對自己好點,因為一輩子不長;對身邊的人好點,因為下輩子不一定能遇見
14.世上總有一顆心在期待、呼喚著另一顆心
15.離開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記一件事:不要忘記想念我。想念我的時候,不要忘記我
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種緣分叫鐘情,有一種感覺叫曾經擁有,有一種結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種心痛
叫綿綿無期
17.冷戰也好,委屈也罷,不管什么時候,只要你一句軟話,一個微笑或者一個擁抱,
我都能笑著原諒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說春風曾經吹過;不要等到分別,才說彼此曾經愛過
19.從沒想過,自己可以愛的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為你的一句話就欣喜不已
20.當我為你掉眼淚時,你有沒有心疼過
情感語錄
1.愛情合適就好,不要委屈將就,只要隨意,彼此之間不要太大壓力
2.時間會把最正確的人帶到你身邊,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顧自己
3.女人的眼淚是最無用的液體,但你讓女人流淚說明你很無用
4.總有一天,你會遇上那個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動是我以為人去樓空的時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來只因為想到了你
7.會離開的都是廢品,能搶走的都是垃圾
8.其實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顆心都刻滿你的名字
9.女人誰不愿意青春永駐,但我愿意用來換一個疼我的你
10.我們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鬧小脾氣,想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卻難以啟齒。其實你若真愛一個人,內心酸澀,反而會說不出話來
12.生命中有一些人與我們擦肩了,卻來不及遇見;遇見了,卻來不及相識;相識了,
卻來不及熟悉,卻還要是再見
13.對自己好點,因為一輩子不長;對身邊的人好點,因為下輩子不一定能遇見
14.世上總有一顆心在期待、呼喚著另一顆心
15.離開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記一件事:不要忘記想念我。想念我的時候,不要忘記我
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種緣分叫鐘情,有一種感覺叫曾經擁有,有一種結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種心痛
叫綿綿無期
17.冷戰也好,委屈也罷,不管什么時候,只要你一句軟話,一個微笑或者一個擁抱,
我都能笑著原諒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說春風曾經吹過;不要等到分別,才說彼此曾經愛過
19.從沒想過,自己可以愛的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為你的一句話就欣喜不已
20.當我為你掉眼淚時,你有沒有心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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