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中國科學家的故事)

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保證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控制關聯交易的風險,使公司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開的原則,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關聯交易和關聯人
第二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
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反擔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或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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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
投資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
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組織;
(三)由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
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包括持有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
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
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四條或者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四條或者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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