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發(作者:宿舍效應)

DDB-QC-XG-311
個人征信系統管理規定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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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做好丹東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
人征信系統)的數據采集與數據報送工作,確保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安全,合
法、合 規查詢和使用相關個人征信數據,提高本行個人業務風險管理水平,根
據《征信業 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
法》、《個人信 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暫行)》、《中國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關 于規范金融機構查詢個人征信系統的通知》、《中國人民
銀行征信中心關于加強征 信系統數據刪除管理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
中心關于進一步加強征信數據 安全管理的通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數據報送管理規程》(暫行)等相 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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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2.1
本規定明確了本行個人征信系統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2.2
本規定適用于本行個人征信系統的管理。
3
術語與定義
3.1
本規定所稱個人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信用信息服務的征信機構,
依法 采集、調查、保存、整理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并對其資信狀況進行評
價,以此滿 足從事信用活動的機構對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動。
3.2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設的全國統一
的 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個人的信用信息,為個人
建立信 用檔案,記錄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為商業銀行、個人、相關政府部門
和其他法定 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
庫日常的運行維 護。
3.3
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 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
個人 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
貸交 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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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用活 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
信息之外的反 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3.4
本辦法所稱不良信息, 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
息: 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
同履行義 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
主體履行義務 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
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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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權限
4.1
總行信貸評價與管理部門作為個人征信工作業務牽頭部門,主要職責是:
4.1.1
負責組織落實人民銀行關于個人征信系統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4.1.2
負責全行個人征信工作的組織、管理和人員培訓;
4.1.3
負責個人征信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執行與檢查;
4.1.4
負責個人征信報送系統、接口規范等各項需求申請、開發與測試;
4.1.5
負責個貸業務和信用卡業務征信數據的采集、處理與上報;
4.1.6
負責個貸業務和信用卡業務征信數據異議處理工作;
4.1.7
負責全行個人征信工作統計分析、現場檢查與考核工作;
4.1.8
負責總行個人征信用戶、各分支機構管理員用戶及個人征信數據報送系
統用 戶的審批工作;
4.1.9
負責全行管理員用戶的創建與維護,負責個人征信數據報送用戶的創建
與維 護;
4.1.10
負責制定、指導各分支機構執行各項個人征信宣傳等活動方案。
4.2
總行科技開發部作為個人征信數據報送的運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4.2.1
負責個人征信接口軟件的運行維護;
4.2.2
負責個人征信數據報送系統的運行維護;
5
政策
個人征信系統采集和保存了我國銀行業全部個人客戶的信用信息,屬于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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