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發(fā)(作者:曹文軒草房子)

一、引言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列寧曾經說過:“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
的紙”①孫中山先生有言:“憲法者,政府之構成法,人民之保證書也。”憲法的內容從1787
年世界上第一部憲法頒布至今已有很大的變化,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始終是憲法中
不變的核心內容,而且,其地位日益提高并為各國所贊同。而自由是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
利,當代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都有保障公民自由的規(guī)定。 二、自由的概念及其憲法保
障 自由是一個極為抽象的名詞,其概念仁智各見,未有定論。但是各種對自由所下的定
義都包括如下內容:自由是依憑自己的意志所做的行為,不受非法干涉,排除外來的強制。
②自由權是人民要求國家機關(或他人),非依法律不得侵犯其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為
了社會的大多數(shù)人的公共利益或國家社會的利益,個人的自由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英國有“憲政之母”的美譽,其保障自由權的歷史,從現(xiàn)有的法律文獻來看,可以溯源到
1215年的《大憲章》(又稱“自由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及1689年的《權
利法案》。在17世紀以前,君主享有無上的權力,人民基本上沒有自由可言,對君主應盡
服從的義務,處于被支配的地位。上述法律文件的目的都在于限制王權,宣告人類的天賦權
利。到了17-18世紀,以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提倡天賦人權,主
張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反對奴役,猛烈抨擊束縛人類自由的封建制度,旨在推翻不自由
不平等的舊制度。自法國1791年憲法明確規(guī)定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以后,各國憲法相繼把
自由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而明確規(guī)定下來。 20世紀下半葉,法律有明星的社會化
傾向,提倡社會公共利益,限制個人漫無邊際的自由成為世界主流,社會法學派的“權衡利
益說”應運而生。此說之人認為,個人的自由,固應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障,但是社會的公
共利益和他人享有的自由,也應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這兩種利益發(fā)生沖突,憲法及法律就
應當著重于保障比較重大的利益而舍棄較小的利益。正如孟子所說:“魚我所欲也,熊掌欲
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現(xiàn)代各國憲法對于公民自由權利的規(guī)定,
無形中都采納了“權衡利益說”。在憲法中,公民自由權利固然受到保障,然而與國家社會
的公共利益相發(fā)生沖突時,憲法則“舍魚而取熊掌”,著重于保障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而限
制公民的自由權利。 三、憲法應當保障的幾種重要自由 自由的種類很多,其范圍隨
著時代的變遷而演變。其中自由是否受到憲法的保障,也隨著時代或國家狀況的不同而不同。
在各國憲法中所規(guī)定的重要自由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也
稱作人身不可侵犯權,即公民有按照自己意志來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
政府或他人的非法侵犯。人身自由是各種自由中的基本自由,公民如果喪失了這項自由,則
其他自由,如居住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則失去了依托的根據(jù)而隨之喪失。因此,各
國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規(guī)定最為周詳。據(jù)有的學者統(tǒng)計,各國憲法中規(guī)定了保障人身自由
的占88%.③我國現(xiàn)行憲法也有關于爆炸感人身自由的明確規(guī)定。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
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另外,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也有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不受非法侵犯的條款。總之,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由法定機關經法定程序依法律規(guī)定,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審問,處罰,拘禁。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辦事,不遵
守法定程序,非法羈押,刑訊逼供等現(xiàn)象屢禁不止。筆者認為,改變此種現(xiàn)象,主要應從兩
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如冤案錯案追究制度,賠償制度等,明確公民人身自
由的范圍內容,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二是加強監(jiān)督制約,使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機關
及其工作人員承擔其法律責任。[!----] (二)居住遷徙自由。 所
謂居住自由,即公民的居住場所,不受非法侵犯。這是保障個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勞作所必
須的自由。遷徙自由。即公民有遷徙自由不僅是在國內公民可以任意旅行,并移居國內任何
地方。而且還包括有國際遷徙的自由,公民可以自由遷徙國外,也可以自由遷徙國內。④據(jù)
統(tǒng)計,各國憲法規(guī)定保障遷徙自由的占79%⑤。 我國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從對住宅的保護來看,相當于保障居住自由。關于遷徙自由,我
國1954年憲法中曾有規(guī)定,但在隨后的包括現(xiàn)行憲法在內的三部憲法中均無遷徙自由的規(guī)
定。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不規(guī)定遷徙自由是可行的,然而時至今日,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
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商業(yè)交易、經貿往來急劇增大,人員流動遷徙已成為社會經濟發(fā)展
的必要條件,公民在事實上已經享有了較大程度的遷徙自由。不幸的是遷徙自由依然沒有在
憲法中取得“名正言順”的地位,再加上產生于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人事制度、戶籍制度的限
制,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遷徙自由不能充分實現(xiàn)。因此我們建議在承認遷徙自由的
憲法地位的同時,對于已經阻礙經濟發(fā)展的人事制度、戶籍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但
是,公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不得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否則憲法和法律應予以限制。一般而言,
限制須在如下幾種情況下方可進行:第一,在戰(zhàn)爭、戒嚴或者國家發(fā)生了大的社會動蕩時,
在戰(zhàn)爭區(qū)域、軍事管理區(qū)域、戒嚴地域,為了保衛(wèi)國家安全和公民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應
當限制禁止公民遷入居住。對于因戰(zhàn)時或戒嚴需要,可以征用、檢查公民的住宅。第二,為
了公共衛(wèi)生的利益或避免流行瘟疫、自然災害,可以限制公民出入特定地區(qū)。第三,對于假
釋、取保候審、監(jiān)外執(zhí)行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應當限制其居住遷徙的自由。
(三)言論出版自由。 言論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過口頭、書面或其他方法表達其意志、
思想、觀點,而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言論出版是人們表達觀點、交流思想、傳播知識的最
重要的途徑,言論自由是“獲得真理的道路”。“真理是客觀存在的,人人都可以追求。至于
各人自認的真理,則是任何人既無權壓制也無權強制他人服從的。”⑥可以說,沒有言論自
由就沒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就沒有人類文化的交流和文明的進步。所以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都
有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規(guī)定。各國憲法規(guī)定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占83%,⑦我國憲法也
規(guī)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 如果公民的意見、言論和出版有害于國家社會的發(fā)展和文
化交流或有悖于社會道德、倫理時,則憲法或法律對此種言論、出版應予以限制,這也是各
國的通例。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限制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則主要有二:一為“明顯而當前的
危險”原則,即言論有發(fā)生實質且明顯的危害或者存在現(xiàn)實的危險時,可以加以限制。二為
“惡劣傾向”的原則。即言論如有惡劣的傾向,而不必到了“明顯而當前”的危險程度即可
以處罰。我國在刑法中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益的言論和出版行為,針對不同情況做出
了具體規(guī)定。這對于打擊借言論出版自由而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從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
論出版自由,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四)教信仰自由 宗
教信仰自由包含兩重意義:一是信仰自由,即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和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
二是禮拜自由,即信教者有參加宗教儀式及宣傳教義的自由。英國遠在1689年的《權利法
案》中就承認了信教自由。各國憲法規(guī)定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占80%,我國憲法第36
條亦有規(guī)定。 宗教信仰自由是個人內心信仰的問題,一個人信仰與不信仰某宗教屬于個
人事務,事實上法律不能加以限制。但是,參加宗教儀式及宣傳教義,如有違反善良風俗或
公共秩序,則應受法律的限制。近些年來,封建迷信思想有所抬頭,有的不法之徒假借宗教
之名或利用宗教來騙取錢財,非法牟利。更有甚者,自封為“大師”、“神醫(yī)”,組織各種非
法的“宗教”組織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同時,保護合法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儀式,抵制、
反對邪教組織,是當前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新特點。 (五)憲法所保障的其他自由
如通信秘密、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婚姻自由等。有些自由,雖未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
但如果不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和國家利益都應受到憲法的保障。公民的其他自由及
權利,范圍極其廣泛,憲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一窮舉,而應在部門法中規(guī)定,在社會生活
中逐漸形成和實現(xiàn)。 四、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憲法關于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方式可分
為兩種:其一為間接保障方式,或稱法律保障,即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
其二為直接保障方式,或稱憲法保障,即公民的各種自由,都有憲法明確規(guī)定,政府不得侵
犯。更重要的是立法機關不得通過危險的法律,或通過超出憲法所授權的法律,以限制人民
的自由,此類法律即可稱之為“惡法”。此種保障,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受政府違憲
或違法行為的侵犯,也不受立法機關的違憲立法的侵犯,所以采取直接保障方式的國家,往
往設有解釋憲法的機構,以解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或命令是否抵觸憲法。美國是采取
直接保障方式國家的代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國會不得制定下列事項的法
律:1、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之自由;2、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之自由;3、剝奪人民和平集
會及向政府陳述救濟的請愿的權利。由此可見,美國的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均不得侵犯憲法
所保障的人民的自由權利。對于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令,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及下級聯(lián)邦法院
解釋其是否違反、抵觸憲法。在我國,解釋憲法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可是從1982年憲法制定通過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憲法的功能只停留在紙面上而鮮
有解釋之事例。至于有立法機關直接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條文及相關制度則沒有提及,
這是憲法的缺陷,更是現(xiàn)行政治體制的缺陷。如何克服這個缺陷,是一個必須解決而無法回
避的重大課題。 五、結語 上述應當為憲法所規(guī)定的各種自由,都應受到憲法的保障。
受憲法保障的公民的自由不是漫無邊際的,不得妨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時代的不同,
國家處于平時或戰(zhàn)時狀態(tài)的不同,人民所享受的自由權利的范圍亦隨之而異。自由不得濫用,
它只有在法律的保障和限制之下才能真正實現(xiàn)。隨著社會本位的日漸凸顯,法律日趨社會化,
憲法或法律更著重于保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條款,應當
謹慎、明確、便于操作、拒絕任意。適當限制自由的本旨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是
在魚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做出的“舍魚而取熊掌”的選擇。絕不能使限制個
人自由的法律成為擴張政府權力的手段,否則此種法律即使在形式上完全“合法”,最終也
是不合法的-因為它是“惡法”。從根本上而言,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享有更大程度上
的自由。所以,限制和保障是辯證統(tǒng)一的,保障之中包含著限制,限制則是為了更好地保障
自由的。[!----] 我國憲法對于公民自由的保障,其優(yōu)越性是顯而易
見的,然而其不足之處也是客觀存在的。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僅僅是憲法本身的任務,
它牽涉到政治經濟等多方面、深層次的內容。在人類社會步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胸懷祖國,
放眼世界,尋找不足,縮小差距,更能使人深刻領會“不自由,毋寧死”的沉重代價和不朽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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