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發(作者:廚房仔)

不動產登記中心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證中心檔案資料的完整,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記資料的管理
(一)登記資料的范圍
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
動產權屬來源材料、登記原因文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申請材料;不動
產登記機構查驗、詢問、實地查看或調查、公告等形成的審核材料;其他
有關機關出具的復函、意見以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依法應當保
存的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管理。
(二)登記資料管理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
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的絕對安全:
1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及權籍圖應當永久保存;不動產權籍
圖包括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等;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整理后歸檔保存和管理;
3
、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逐步電子化,不動產登記電子登記資料應當
通過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進行管理、開發和利用;
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毀登記資料、不得泄露登記信息;
5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
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存放不動產登記簿和權籍圖等;
6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緊急情況為避免不動產登記簿
毀損、滅失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簿攜出不動產登記機構。
二、紙質資料管理
(一)保管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妥善保管登記資料,防止登記資料污損、遺失,確保登
記資料齊全、完整。
(二)移交
登記事項登簿后,不動產登記人員應整理登記資料,填寫統一制式的移交
清單,將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
及時、完整地移交至資料管理部門。
(三)接收
資料管理部門應比對移交清單對移交材料進行檢查驗收,對符合要求的,
資料管理部門應予接收。
(四)立卷
資料立卷宜采用
1
件
1
卷的原則,即每辦理
1
件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
1
個
卷。資料的立卷應包括:卷內材料的排列與編號、卷內目錄和備考表的編
制、卷皮和資料盒或資料袋的編寫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卷內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1)
目錄;
(2)
結論性審核材料;
(3)
過程性審核材料;
(4)
當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
(5)
圖紙;
(6)
其他;
(7)
備考表。
2
、卷內材料應每
1
頁材料編寫
1
個頁號。單面書寫的材料應在右上角編
寫頁號;雙面書寫的材料,應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
照片可編在與此相應位置的空白處或其背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可不編頁
號。編寫頁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起始號碼從
“1”
開始。
3
、卷內目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順序號應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每份材料應編
1
個順序號,不得重
復、遺漏;
(2)
材料題名應為材料自身的標題,不得隨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沒有標
題,應根據材料內容擬寫一個標題;
(3)
頁次應填寫該材料所在的起始頁,最后頁應填起止頁號;
(4)
備注應填寫需注明的內容。
4
、備考表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立卷人應為負責歸檔材料立卷裝訂的人員
;
(2)
檢查人應為負責檢查歸檔材料立卷裝訂質量的人員;
(3)
日期應為歸檔材料立卷裝訂完畢的日期。
5
、卷皮與資料盒或資料袋項目的填寫可采用計算機打印或手工填寫。手
工填寫時應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寫,字體工整,不得涂改。
(五) 編號
資料編號可采用歸檔流水號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六) 裝訂
資料裝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材料上的金屬物應全部剔除干凈,操作時不得損壞材料,不得對材料
進行剪裁;
2
、破損的或幅面過小的材料應采用
A4
白襯紙托裱,
1
頁白襯紙應托裱
1
張材料,不得托裱
2
張及以上材料;字跡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起存檔,
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
A4
的材料,應按
A4
大小折疊整齊,并預留出裝訂邊際;
4
、卷內目錄題名與卷內材料題名、卷皮姓名或名稱與卷內材料姓名或名
稱應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稱不得用同音字或隨意簡化字代替;
5
、卷內材料應向左下角對齊,裝訂孔中心線距材料左邊際應為
12.5mm ;
6
、應在材料左側采用線繩裝訂;
7
、材料折疊后過厚的,應在裝訂線位置加入墊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內材料與卷皮裝訂在一起的,應整齊美觀,不得壓字、掉頁,不得
妨礙翻閱。
(七)入庫
紙質資料整理裝訂完畢,宜消毒除塵后入庫。
(八)上架
紙質資料入庫后,宜及時上架,以備查驗和利用。
(九)保管
不動產登記資料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料庫房應安裝溫濕度記錄儀、配備空調及去濕、增濕設備,并應定
期進行檢修、保養;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
14°C
?
24C,
相對濕度應控制在
45%
?
60%;
2
、資料庫房應配備消防器材,并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換;應安全
使用電器設備,并應定期檢查電器線路;庫房內嚴禁明火裝置和使用電爐
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應安裝防火及防盜自動報警裝置,并應定期
檢查;
3
、資料庫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選用白熾燈,照度不宜超過
1Lx;
當采用熒
光燈時,應對紫外線進行過濾;不宜采用自然光源,當有外窗時應采取遮
陽措施,資料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避免陽光直射;
4
、資料密集架應與地面保持
80mm
以上距離
,
其排列應便于通風降濕;
5
、應檢查蟲霉、鼠害。當發現蟲霉、鼠害時,應及時投放藥劑,滅菌殺
蟲;
6
、應配備吸塵器,加裝密封門。有條件的可設置空氣過濾裝置。
三、電子資料管理
(一)一般規定
電子資料的范圍應包括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和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
工處理成果。
1
、電子資料應以
1
次登記為
1
件,按件建立電子資料目錄;
2
、電子登記簿應按宗地為單位建立并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關聯;
3
、不動產登記紙質資料宜進行數字化處理。
(二)紙質資料數字化處理
數字化處理基本流程應包括案卷整理、資料掃描、圖像處理、圖像存儲、
數據掛接、數據關聯、數據驗收、數據備份與異地保存。
數字化掃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掃描應根據資料幅面的大小選擇相應規格的掃描設備,大幅面資料可
采用大幅面掃描儀,也可采用小幅面掃描后的圖像拼接方式處理;
2
、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且字跡清晰、不帶插圖的資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
式進行掃描;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但字跡清晰度差或帶有插圖的資料,以
及頁面為多色文字的資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掃描;對頁面中有紅頭、印章
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圖的資料,可采用彩色模式進行掃描;
3
、當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對資料進行掃描時,其分辨率宜
選擇大于或等于
1dpi;
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較差等特殊情況下,
可適當提高分辨率;
4
、對粘貼折頁,可采用大幅面掃描儀掃描,或先分部掃描后拼接;對部
分字體很小、字跡密集的情況,可適當提高掃描分辨率,選擇灰度掃描或
彩色掃描,采用局部深化技術解決;對字跡與表格顏色深度不同的,采用
局部淡化技術解決;對頁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
JPEG
、
TIF
等格式儲存,應確保照片清晰度。
數字化圖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出現偏斜的圖像應進行糾偏處理;對方向不正確的圖像應進行旋轉
還原;
2
、對圖像頁面中出現的影響圖像質量的雜質,應進行去污處理。處理過
程中應遵循在不影響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現資料原貌的原則;
3
、對大幅面資料進行分區掃描形成的多幅圖像,應進行拼接處理,合并
為一個完整的圖像;
4
、彩色模式掃描的圖像應進行裁邊處理,去除多余的白邊。
數字化圖像存儲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掃描的圖像材料,宜采用
TIF
格式存儲;采用灰度
模式和彩色模式掃描的材料,宜采用
JPEG
格式存儲。存儲時的壓縮率的
選擇,應以保證掃描的圖像清晰可讀為前提。提供網絡查詢的掃描圖像,
也可存儲為
CEB
、
或其他格式;
2
、圖像材料的命名應確保其唯一性,并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對應。
數字化成果匯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資料數字化轉換過程中形成的電子資料目錄與數字化圖像,應通過網絡及
時加載到數據服務器端匯總、驗收,并應實現目錄數據對相關聯的數字圖
像的自動搜索,數字圖像的排列順序與紙質資料相符。
(三)電子資料數據驗收
電子資料數據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錄入的目錄數據和不動產登記簿數據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錯誤率不得高于
3%;
2
、對紙質材料掃描后形成的圖像材料應進行清晰度、污漬、黑邊、偏斜
等圖像質量問題的控制;
3
、對圖像和目錄數據掛接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錯誤率不得
高于
3%
。
(四)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
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均應
進行備份;
2
、可選擇在線增量備份、定時完全備份以及異地容災備份的備份方式;
3
、應至少每天
1
次做好增量數據和材料備份;
4
、應至少每周
1
次定時做好完全備份,并應根據自身條件,應至少每年
1
次離線存放。存放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盜、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潮、
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還應采用專用的防磁柜存放;
5
、應建立異地容災體系,應對可能的災害事故。異地容災的數據存放地
點與源數據存放地點距離不得小于
20km,
在地震災害頻發地區
,
間隔距離
不宜小于
8km ;
6
、備份數據應定期進行檢驗。備份數據檢驗的主要內容宜包括備份數據
正常打開、數據信息完整、材料數量準確等;
7
、數據與災備機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
規范》
GB5017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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