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的出租房屋(以下簡稱“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條 出租房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防火分隔措施應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當墻上確需開門時,應當采用不低于乙級的常閉式防火門。
第四條 出租房的內部隔墻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樓板底部。
第五條 出租房的每個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居室使用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積。
第六條 出租房應當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當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得設置在6層及6層以上。當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得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
第七條 出租房每個樓層應當至少有兩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樓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一)單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單元,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出租房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下,每層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且
每層居住人數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級為三級,出租房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下,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層居住人數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級為四級,出租房設置在2層及2層以下,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層居住人數少于10人的。
第八條 出租房內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凈寬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第九條 出租房為3層及3層以上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第十條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影響疏散。
第十一條 3層及3層以上出租房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第十二條 出租房應當按每一承租戶不少于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
滅火器應當選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滅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三條 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的出租房,應當配置逃生繩或緩降器、逃生軟梯等逃生設施。
第十四條 出租房應當按每人一套的標準配備逃生用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設施。
第十五條 出租房內每一電表后應當安裝空氣開關、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出租房內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氣線路敷設應當采用金屬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護。
第十六條 出租房除廚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易燃可燃液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當采取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第十七條 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附件2
鄞州區出租房專項整治排查表
被檢查單位(場所)名稱:
地 址:
消防安全責任人: 電話:
消防安全管理人: 電話:
聯 系 人: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