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8
?【字 號】筑府發[2011]52號
?【施行日期】2011.08.18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法制工作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筑府發〔2011〕5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方案》已經201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11〕8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貫徹落實《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建設法治貴陽為主線,圍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監督和問責,為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城市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2.基本要求。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維護法律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把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圍繞“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主基調和重點實施工業強市戰略和城鎮化帶動戰略,適應新的經濟社會形勢;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當,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做到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提高行政服務效能,維護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經過努力,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有力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二、主要目標和任務
(一)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1.全面實行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會前學法、舉辦法制講座或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等形式,組織學習通用法律、專門法律和新頒布法律知識。
2.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擬任各級各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兩年要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測試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并將測試和考察情況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之一。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
3.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參加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組織的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和本系統組織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才能上崗執法。擬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員,要參加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4.健全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知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個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結合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工作,市政府法制機構每兩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專門法律和新頒布法律知識培訓。有關單位要把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1.突出立法重點。圍繞“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主基調和重點實施工業強市、城鎮化帶動戰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產業發展、改善民生和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擬定一批符合本市實際、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規、規章,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2.提高立法質量。建立政府立法項目公開征集和評估論證機制,科學合理編制立法計劃;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探索建立立法建議不采納反饋意見機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堅決克服政府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傾向。
3.加強規章改、廢和解釋工作。堅持“立、改、廢”并重,及時修改廢止有礙改善投資環境、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章;定期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及時對規章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三)完善決策機制,提高依法決策水平
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茖W、合理地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行政決策規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限、程序、時限、決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規定并對外公布,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2.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和聽證制度。在作出重大決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況緊急外,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聽證參加人要有廣泛的代表性,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3.建立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其中,各級各部門應當將每個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實施納入年度目標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4.堅持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由政府(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5.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或停止執行決策。
6.建立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四)創新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切實維護政令暢通
1.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完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序。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并須經本級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機構提請市政府審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同時提交本級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和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聽取意見、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規范性文件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
政管理的依據??h級以上政府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逐步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