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 號】筑府發[2012]89號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土地資源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筑府發[2012]89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貴州省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22號),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耕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2012年12月20日
貴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貴州省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22號),為進一步加強耕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效率,結合我市實際,現對貴陽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和利用耕地資源為目標,以土地整治項目為載體,堅持統籌規劃,實現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相統一,全面提高耕地的綜合利用水平,探索保護耕地的新渠道和新方式,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現代農業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誰用地、誰剝離、鼓勵使用”的原則
由用地申報單位或個人負責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的剝離、存儲,將耕作層剝離所發生的費用納入項目開發成本。
(二)“先剝后用”原則
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項目必須在項目建設實施前開展耕作層剝離工作,剝離工作完成后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業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能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三)“就近利用”原則
非農建設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則,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就近恢復或就近利用于土地整治項目、石漠化治理項目、中低產田改造、其他農用地改良及綠化用土等方面,利用完成后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業部門對利用成果進行驗收。
(四)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原則
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應注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盡可能與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等項目就近、同步開展,使其實現最大效益,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綜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層剝離項目及再利用試點的確定
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項目、中轉存儲點以及再利用土壤的項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確定,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減少耕作層土壤的損壞和耕作層養分的流失為前提,遵循基本原則做好選址工作。市政府確定白云區、烏當區、修文縣、開陽縣作為試點區(縣)開展此項工作,各試點區(縣)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選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試點項目必須確定為土壤沒有嚴重污染、不影響生態環境并且占用5000畝以下大壩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面積在150畝以下。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級農業部門對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試點項目的耕地及其他農業地的土壤質量、厚度、面積等情況進行評估。
四、耕地耕作層試點項目土壤剝離、儲存和再利用的要求
(一)剝離
1.耕地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應采取正面分層剝離方法進行剝離,并在項目建設動工之前實施,剝離深度應為20厘米以上,對剝離土壤中直徑大于5厘米的石礫應全部清理出土壤,一般分兩層剝離并分開堆放,在剝離過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2.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接受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縣級農業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級農業部門的要求落實。
(二)存儲
對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在不能直接運輸至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項目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集中統一堆放,具體堆放地點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對直接利用剝離耕作層的,在不增加剝離成本的情況下,可直接交付使用,不再中轉存儲堆放。根據項目建設開工時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與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識位置,報市國土資源局與市農委備案。
(三)利用
剝離耕作層主要用于土地開發復墾、中低產田土改造和其他農用地改良等項目。所剝離的土壤用作新開墾耕地的耕作層,并保持新增耕地耕作層土壤的均勻和平整,耕作層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利用完成后及時向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縣農業部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驗收不合格的,根據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農業部門的意見進行整改;驗收合格
的,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農業部門聯合下發驗收合格文件,該項文件作為該試點項目最終驗收依據之一。
五、耕作層剝離的管理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向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縣級農業部門提交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方案和經專家出具的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經縣級國土資源資源管理部門及縣級農業部門審核通過后,開展剝離工作,并將剝離土壤統一堆放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存儲地點,剝離完成后經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農業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能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六、主要職責及組織領導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
耕地耕作層剝離工作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為主體、國土搭臺、相關部門參與、統籌安排、整合資源”的聯動機制。試點區(縣)人民政府須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研究耕地耕作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
、密切配合、聯動推進,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確工作職責
1.縣級人民政府需要結合實際選擇好轄區內建設占用耕地適合剝離耕作層的建設項目、中轉存儲點以及耕作層土壤再利用土地整治項目,并負責組織實施。
2.縣級國土資源、縣級農業部門負責耕地耕作層剝離、存儲與再利用工作的指導與管理,并與縣級建設、水利、林業、交通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
3.建設用地單位和縣級土地整治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并接受省、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指導和監督。
4.各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對剝離成果、利用成果進行聯合驗收。
七、資金來源與撥付
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試點項目,其剝離費用納入項目開發成本。剝離后土壤存儲管理所
發生的費用,從上級財政返還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列支。使用剝離耕作層土壤單位應支付的費用,由各區耕作層管理單位收取后全額上繳區財政,各區對耕作層剝離資金的使用應專賬核算,實行專款專用。
八、獎懲措施
1.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利用工作,列入耕地保護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開展試點工作的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可不通過市儲備中心購買占補平衡指標,允許進行自行占補或自行異地購買占補平衡指標。
2.為鼓勵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造地工作,凡利用剝離耕作層土壤開展土地復墾、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優先予以安排,并在資金上給予扶持;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優先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
九、時間安排及要求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貴州省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利
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22號)安排,對剝離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1.縣級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前制定出《縣級耕作層土壤剝離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內容包括選定的非農業建設占用的耕地試點項目、存儲地點、經費預算及辦法,開展工作流程以及詳細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