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琪、陳霞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2.22
【案件字號】(2021)川01民終2612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正霞李婧杰魏云霞
【審理法官】陳正霞李婧杰魏云霞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陳琪;陳霞
【當事人】陳琪陳霞
【當事人-個人】陳琪陳霞
【代理律師/律所】嚴濤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王丹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朱永華四川英賢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嚴濤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王丹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朱永華四川英賢律師事
務所
【代理律師】嚴濤王丹朱永華
【代理律所】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四川英賢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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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琪
【被告】陳霞
【本院觀點】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的除外”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審理。因為陳霞
認可訴爭的68萬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剛的轉款13萬元,故除去雙方爭議的林晨陽轉款25000
元外,陳霞與林剛向陳琪的轉款金額合計為729273元,已超出《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68
萬元。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脅迫重大誤解撤銷代理合同反證證明力證據不足新證據罰
款拘留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發的民間借
貸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
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
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審
理。 陳琪是否尚欠陳霞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予歸還,是本案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本案已查
明,陳琪在2020年6月16日向陳霞出具的《借條》載明內容為“本人陳琪從2018年10月
至今借到陳霞現金及轉賬方式共計本金68萬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歸還”。陳霞稱該
68萬元系陳琪尚未歸還的借款本金金額,包括自己的丈夫林剛和兒子林晨陽轉給陳琪的13
萬元和25000元。而陳琪稱該68萬元的《借條》系按陳霞要求出具的,實際雙方并未對借
款、還款進行結算,從雙方轉款金額來看,陳琪還款總金額已超過陳霞出借款的總金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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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院認為,因為陳霞認可訴爭的68萬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剛的轉款13萬元,故除去雙方爭
議的林晨陽轉款25000元外,陳霞與林剛向陳琪的轉款金額合計為729273元,已超出《借
條》載明的借款金額68萬元。結合雙方陳述存在現金借款、陳霞與陳琪的微信聊天內容及陳
琪陳述借款口頭約定月息3分的事實,本院認定該68萬元應為截至出具《借條》之日陳琪尚
欠陳霞借款本金的金額,并非出借款的總金額。一審對此認定正確。雖然陳琪已舉證證明其
已向陳霞及家人轉款合計1003380元超出陳霞及家人向陳琪的轉款總金額,但因雙方存在現
金借款和還款,且約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而雙方并未就本息歸還順序作出約定,依照合同
法的相關規定,已歸還的款項應先抵充借款利息,余款抵充本金。故陳琪已歸還的103萬余
元系已歸還的借款本息總額,而不只是歸還的本金。案涉《借條》出具后,陳琪只向陳霞歸
還了合計13400元款項,一審法院已將該13400元用于抵充尚欠借款本金,該抵充方式并未
損害陳琪的利益,本院依法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綜上,陳琪所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
陳霞所借的款項已清償完畢。陳琪上訴稱案涉《借條》系在未實際結算的情形下出具,案涉
借款已實際清償完畢的主張,因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陳琪的上訴請求
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31元,由上訴人陳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
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新時間】2022-08-21 23:57:41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琪自2018年10月1日起因資金周轉需
要多次向陳霞借款。2020年6月16日,陳琪向陳霞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本人陳琪
從2018年10月至今借到陳霞現金及轉賬方式共計本金68萬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歸還
全部(注:用于資金周轉)。 一審庭審中,雙方經核對后確認以下事實:1.從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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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到陳琪出具借條時,陳霞通過各種方式向陳琪轉賬金額合計624273元。但陳琪
對其中林晨陽轉賬的25000元不予認可,主張是陳琪本人的花唄套現的錢,不是借陳霞的,
故雙方無爭議的金額為599273元。2.陳琪從2018年10月1日起到陳琪出具借條時,通過銀
行、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向陳霞及其丈夫林剛累計轉賬1003380元。3.陳琪使用了以陳霞之
夫林剛名義辦理的兩張信用卡,分別為哈爾濱銀行信用卡(借款金額為3萬元)和工商銀行信
用卡(借款金額10萬元)。4.2020年6月16日出具借條后,2020年陳琪向陳霞轉款11筆共
計12400元,2021年陳琪向陳霞轉款3筆共1000元,總計13400元。 一審另查明,根
據陳霞與陳琪在2020年6月6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在其中說到:“就是說先把本金68萬還
了,然后利息再算,結果算的啥子呢......”,陳琪答復:“對,你聽到我說,我給你說這
個都不說,等我拿到錢的時候我們慢慢算......我都不管外面的,我都先把你的先給你,我
一直都在給你說我先把你的結清。”陳琪后又說道:“如果說你個人告我,60幾萬有可能我
的房子20幾萬你拿得起走,或者還有我每個月的工資、還有我的獎金,都可以執行給你,那
么如果說同時被幾個人起訴,你問一下律師你分得到多少”“你起訴我你那60萬我看你10
年拿的回來不”陳霞說道:“你曉得60幾萬,你把我賣了都賣不到那么多錢。”陳琪回答:
“對啊,就是這種情況,你不管有好多錢,那個鋪子現在我爸拿到的.......” 根據陳霞
與陳琪在2020年9月8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在其中問道:“咋個說”陳琪回答:“我說了的
嘛,等我爸轉過來,還沒有跟我回話得,回了我曉得給你說。”陳霞后又問道:“啥子就這
樣子,你啥子意思嘛”陳琪回答:“我給你說了嘛,等我爸回了我給你說嘛。”陳霞說道:
“你都推了好久了,9月15日就到期了,你都推了好久了,68萬本金,你一分錢利息你都不
提,你還咋樣。我寬限你這么久,我一次都沒有催過你,你還要我咋樣。”陳琪沒有回復,
隨后雙方終止通話。 根據陳霞與陳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
記錄,陳霞問:“你剛剛說這個星期就回家問你爸要錢還我那余下的68萬元本金你是不是給
你爸說清楚還欠我68萬本金了嗎其實你早就該給你爸老老實實交代清楚的!我都不知道當初
你為什么不讓我告訴你爸!早就該說的!”陳琪通過語音方式回復:“......反正他拿給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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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我就給你啥,我爸曉得我在你那兒拿了有錢,起碼有三十多萬以上,我是這樣子說
的。”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所采信的證據有:當事人身份信息、借條、銀行轉賬記
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陳霞、陳琪的當庭陳述
等。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陳琪在陳霞處借款,有陳琪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流水為證,
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陳霞依據陳琪出具的借條、雙方通話錄音及微信聊
天記錄等證據起訴陳琪,主張陳琪應按照雙方結算后的借條金額償還借款68萬元。陳琪辯
稱,陳琪出具借條時未經雙方結算,只是對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況的匯總,并沒有
計算陳琪已償還陳霞的款項。同時,陳琪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向陳霞累計轉款
1003380元,已超出陳琪收到陳霞轉賬金額數,故陳琪已不欠陳霞任何借款,且陳琪保留向
陳霞主張返還超額支付款項的權利。對于雙方爭議的上述焦點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對于陳琪主張其出具的借條僅是反映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況的匯總,雙方沒
有進行結算,未計算陳琪的還款情況。首先,從陳琪本人出具的借條內容,陳琪在其中明確
承諾“于2020年9月15日前歸還全部”。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如果陳琪在出具借條時未
進行充分結算,僅是統計其借款情況,未計算其己還款情況,就不能證明陳琪是否存在欠
款,陳琪亦不必在借條中承諾還款時間。但陳琪在出具的借條中明確承諾了歸還全部款項及
具體的還款時間,證明陳琪對出具借條時尚欠68萬元借款未歸還的事實予以認可。其次,鑒
于陳霞、陳琪雙方長期存在多次小額借貸和還款,且借款和還款是交叉發生,根據通常的交
易習慣推斷,雙方在出具借條時不會單獨統計累計借款多少錢,而不計算同時先后發生的還
款情況。根據一審庭審反映出來的情況,陳琪在出具借條時累計向陳霞轉款100萬元左右,
陳琪出具借條的金額僅有68萬元,陳琪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不能準確
知道其向陳霞轉賬的具體金額,至少應知曉大概情況,如果陳琪在出具借條時已超付32萬
元,陳霞要求陳琪出具欠條沒有實際意義,按照通常交易習慣陳琪亦不需要向陳霞出具借
條。故一審法院對陳琪主張其出具借條時雙方未進行結算的意見不予采信。 對于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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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其向陳霞轉賬的金額大于陳霞向陳琪的轉賬金額,已超額還款的意見。根據陳琪本人出
具的借條,其中明確載明了借款包括現金和轉賬兩種方式,故陳琪僅以轉賬金額來證明其已
超額還款,與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內容并不相符,故陳琪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鑒于陳
霞、陳琪雙方長期存在多次小額借貸和還款,且借款和還款是交叉發生,具體借貸金額只能
以陳琪出具的借條為結算依據。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借條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優勢證據原則
認定借條的證明力。同時,根據陳霞提供的2020年6月6日雙方通話錄音證據,該部分通話
錄音發生在陳琪出具借條之前,通話中陳琪對陳霞提出借款本金68萬元或60幾萬的說法未
予否認,并兩次回復“對”“對的”。陳琪本人也在其中說道陳霞可以起訴她60萬或60幾
萬。之后陳琪于2020年6月16日向陳霞出具一張68萬元的借條,也與雙方通話錄音內容一
致。根據陳霞與陳琪在2020年9月8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向陳琪催收借款,陳琪回復還未收
到父親轉款,等父親回話了就給陳霞說。此時陳琪已向陳霞出具68萬元借條,陳霞向陳琪催
收借款,陳琪并未否認尚欠陳霞68萬元的事實,也未主張雙方尚未進行結算。根據陳霞與陳
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記錄,陳霞問:“你剛剛說這個星期就回
家問你爸要錢還我那余下的68萬元本金你是不是給你爸說清楚還欠我68萬本金了嗎其實你
早就該給你爸老老實實交代清楚的......”陳琪通過語音方式回復:“......反正他拿給我
的時候我就給你啥,我爸曉得我在你那兒拿了有錢,起碼有三十多萬以上,我是這樣子說
的。”此次是陳霞起訴前向陳琪催收68萬元借款,陳琪并未否認尚欠陳霞68萬元的事實,
同時表示其告訴父親自己欠陳霞起碼三十多萬以上。該部分陳琪的陳述亦表明陳霞、陳琪雙
方已經結算過,陳琪認可尚欠陳霞借款的事實,并告知其父親欠款“起碼有三十多萬以
上”。綜上所述,對陳琪主張其根據轉賬流水已超額支付陳霞的意見,因與陳琪本人出具的
借條中記載的借款包含現金和轉賬的內容不符,陳琪亦未舉證證明其出具借條是在受脅迫或
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且陳琪在出具借條前后與陳霞的通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中對其尚
欠陳霞借款68萬元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對陳琪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陳霞基于借
條向陳琪主張償還借款68萬元,有陳琪出具的借條、轉賬流水、雙方通話錄音以及微信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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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為證,能夠證明陳琪出具借條時尚欠陳霞借款68萬元的事實。但陳琪出具借條后向陳霞
轉賬支付了13400元,扣除該部分款項后陳琪尚欠陳霞666600元,該部分借款應當由陳琪進
行償還,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對陳霞要求陳琪支付其資金利息的主張。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關
于“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
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
規定,本案陳霞、陳琪未約定借款逾期利率,但陳琪未在約定的2020年9月15日前償還全
部借款。陳霞有權要求陳琪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承擔逾期還款的資金利息
損失。陳霞要求陳琪從2020年9月17日前起承擔資金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因陳琪逾期還款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3.85%,故一審法
院以此作為計算資金利息的標準。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陳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霞償還借款本金666600元
及相應資金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借款本金666600元為基數,從2020年9月17日起按
年利率3.85%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借款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5300元,由陳琪負擔。 本
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二審查明:陳霞是陳琪的遠房表姐,經營服
裝店生意。林剛是陳霞的丈夫,林晨陽是陳霞的兒子。 二審中,陳琪陳述,其在陳霞
處有少量現金借款,每筆現金借款不超過5萬元,具體借了多少筆現金,陳琪已記不清楚
了。在陸續借款的同時也在陸續還款,包括現金還款。借款口頭約定按月息3分計算利息。
二審中,陳霞確認,本案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68萬元還包括以林剛名義轉給陳琪使
用的13萬元以及林晨陽轉給陳琪使用的25000元。林剛到庭陳述,其同意陳霞就林剛轉給陳
琪使用的13萬元一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林剛本人不再就該13萬元另行向陳琪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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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人訴稱】陳琪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2234號
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陳霞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陳霞負擔。事實與
理由:陳琪與陳霞之間有多筆借貸,存在交叉借款和交叉還款的情形,雙方也未進行對賬,
陳琪認可的是自2018年10月至借條出具之日借到陳霞款項共計68萬元,而并非陳霞所述的
該借條金額是陳琪尚欠未還的金額。陳霞向陳琪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的金額共計
599273元,而陳琪通過以上三種方式向陳霞共計轉賬1003380元,雙方之間的轉賬情況明顯
與借條所反映的情況不符,陳琪已向陳霞超額還款。在2020年6月6日的電話錄音中,陳琪
明確提到“等我拿到錢的時候我們慢慢算”,可以說明雙方自借款后并未進行過徹底算賬。
雖然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借款利息,但陳琪懷疑陳霞存在高利放貸的情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
予以查明。 綜上,陳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
如下:
陳琪、陳霞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川01民終2612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琪。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濤,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四川易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霞。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永華,四川英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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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上訴人陳琪因與被上訴人陳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溫江區人
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2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陳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濤、王丹,陳
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永華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陳琪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
2234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陳霞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陳霞負
擔。事實與理由:陳琪與陳霞之間有多筆借貸,存在交叉借款和交叉還款的情形,雙方
也未進行對賬,陳琪認可的是自2018年10月至借條出具之日借到陳霞款項共計68萬
元,而并非陳霞所述的該借條金額是陳琪尚欠未還的金額。陳霞向陳琪通過銀行、微
信、支付寶轉賬的金額共計599,273元,而陳琪通過以上三種方式向陳霞共計轉賬
1,003,380元,雙方之間的轉賬情況明顯與借條所反映的情況不符,陳琪已向陳霞超額還
款。在2020年6月6日的電話錄音中,陳琪明確提到“等我拿到錢的時候我們慢慢
算”,可以說明雙方自借款后并未進行過徹底算賬。雖然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借款利息,
但陳琪懷疑陳霞存在高利放貸的情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陳霞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
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陳琪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陳霞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陳琪立即歸還陳霞借款本金68
萬元及資金利息(以68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
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陳琪承
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琪自2018年10月1日起因資金
周轉需要多次向陳霞借款。2020年6月16日,陳琪向陳霞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
本人陳琪從2018年10月至今借到陳霞現金及轉賬方式共計本金68萬元,于202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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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前歸還全部(注:用于資金周轉)。
一審庭審中,雙方經核對后確認以下事實:1.從2018年10月1日起到陳琪出具
借條時,陳霞通過各種方式向陳琪轉賬金額合計624,273元。但陳琪對其中林晨陽轉賬
的25,000元不予認可,主張是陳琪本人的花唄套現的錢,不是借陳霞的,故雙方無爭議
的金額為599,273元。2.陳琪從2018年10月1日起到陳琪出具借條時,通過銀行、支
付寶、微信等方式向陳霞及其丈夫林剛累計轉賬1,003,380元。3.陳琪使用了以陳霞之
夫林剛名義辦理的兩張信用卡,分別為哈爾濱銀行信用卡(借款金額為3萬元)和工商銀
行信用卡(借款金額10萬元)。4.2020年6月16日出具借條后,2020年陳琪向陳霞轉款
11筆共計12,400元,2021年陳琪向陳霞轉款3筆共1,000元,總計13,400元。
一審另查明,根據陳霞與陳琪在2020年6月6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在其中說
到:“就是說先把本金68萬還了,然后利息再算,結果算的啥子呢......”,陳琪答
復:“對,你聽到我說,我給你說這個都不說,等我拿到錢的時候我們慢慢算......我
都不管外面的,我都先把你的先給你,我一直都在給你說我先把你的結清。”陳琪后又
說道:“如果說你個人告我,60幾萬有可能我的房子20幾萬你拿得起走,或者還有我每
個月的工資、還有我的獎金,都可以執行給你,那么如果說同時被幾個人起訴,你問一
下律師你分得到多少”“你起訴我你那60萬我看你10年拿的回來不”陳霞說道:“你
曉得60幾萬,你把我賣了都賣不到那么多錢。”陳琪回答:“對啊,就是這種情況,你
不管有好多錢,那個鋪子現在我爸拿到的.......”
根據陳霞與陳琪在2020年9月8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在其中問道:“咋個說”
陳琪回答:“我說了的嘛,等我爸轉過來,還沒有跟我回話得,回了我曉得給你說。”
陳霞后又問道:“啥子就這樣子,你啥子意思嘛”陳琪回答:“我給你說了嘛,等我爸
回了我給你說嘛。”陳霞說道:“你都推了好久了,9月15日就到期了,你都推了好久
了,68萬本金,你一分錢利息你都不提,你還咋樣。我寬限你這么久,我一次都沒有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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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你,你還要我咋樣。”陳琪沒有回復,隨后雙方終止通話。
根據陳霞與陳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記錄,陳霞
問:“你剛剛說這個星期就回家問你爸要錢還我那余下的68萬元本金你是不是給你爸說
清楚還欠我68萬本金了嗎其實你早就該給你爸老老實實交代清楚的!我都不知道當初你
為什么不讓我告訴你爸!早就該說的!”陳琪通過語音方式回復:“......反正他拿給我
的時候我就給你啥,我爸曉得我在你那兒拿了有錢,起碼有三十多萬以上,我是這樣子
說的。”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所采信的證據有:當事人身份信息、借條、銀行轉賬記
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陳霞、陳琪的當庭
陳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陳琪在陳霞處借款,有陳琪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流水
為證,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陳霞依據陳琪出具的借條、雙方通話錄
音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起訴陳琪,主張陳琪應按照雙方結算后的借條金額償還借款68
萬元。陳琪辯稱,陳琪出具借條時未經雙方結算,只是對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
況的匯總,并沒有計算陳琪已償還陳霞的款項。同時,陳琪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
向陳霞累計轉款1,003,380元,已超出陳琪收到陳霞轉賬金額數,故陳琪已不欠陳霞任
何借款,且陳琪保留向陳霞主張返還超額支付款項的權利。對于雙方爭議的上述焦點問
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對于陳琪主張其出具的借條僅是反映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況的匯總,雙
方沒有進行結算,未計算陳琪的還款情況。首先,從陳琪本人出具的借條內容,陳琪在
其中明確承諾“于2020年9月15日前歸還全部”。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如果陳琪在
出具借條時未進行充分結算,僅是統計其借款情況,未計算其己還款情況,就不能證明
陳琪是否存在欠款,陳琪亦不必在借條中承諾還款時間。但陳琪在出具的借條中明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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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了歸還全部款項及具體的還款時間,證明陳琪對出具借條時尚欠68萬元借款未歸還的
事實予以認可。其次,鑒于陳霞、陳琪雙方長期存在多次小額借貸和還款,且借款和還
款是交叉發生,根據通常的交易習慣推斷,雙方在出具借條時不會單獨統計累計借款多
少錢,而不計算同時先后發生的還款情況。根據一審庭審反映出來的情況,陳琪在出具
借條時累計向陳霞轉款100萬元左右,陳琪出具借條的金額僅有68萬元,陳琪作為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不能準確知道其向陳霞轉賬的具體金額,至少應知曉
大概情況,如果陳琪在出具借條時已超付32萬元,陳霞要求陳琪出具欠條沒有實際意
義,按照通常交易習慣陳琪亦不需要向陳霞出具借條。故一審法院對陳琪主張其出具借
條時雙方未進行結算的意見不予采信。
對于陳琪主張其向陳霞轉賬的金額大于陳霞向陳琪的轉賬金額,已超額還款的意
見。根據陳琪本人出具的借條,其中明確載明了借款包括現金和轉賬兩種方式,故陳琪
僅以轉賬金額來證明其已超額還款,與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內容并不相符,故陳琪的該項
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鑒于陳霞、陳琪雙方長期存在多次小額借貸和還款,且借款和還款
是交叉發生,具體借貸金額只能以陳琪出具的借條為結算依據。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借
條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借條的證明力。同時,根據陳霞提供的2020年
6月6日雙方通話錄音證據,該部分通話錄音發生在陳琪出具借條之前,通話中陳琪對陳
霞提出借款本金68萬元或60幾萬的說法未予否認,并兩次回復“對”“對的”。陳琪
本人也在其中說道陳霞可以起訴她60萬或60幾萬。之后陳琪于2020年6月16日向陳
霞出具一張68萬元的借條,也與雙方通話錄音內容一致。根據陳霞與陳琪在2020年9
月8日的電話錄音,陳霞向陳琪催收借款,陳琪回復還未收到父親轉款,等父親回話了
就給陳霞說。此時陳琪已向陳霞出具68萬元借條,陳霞向陳琪催收借款,陳琪并未否認
尚欠陳霞68萬元的事實,也未主張雙方尚未進行結算。根據陳霞與陳琪于2021年1月8
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記錄,陳霞問:“你剛剛說這個星期就回家問你爸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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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那余下的68萬元本金你是不是給你爸說清楚還欠我68萬本金了嗎其實你早就該給
你爸老老實實交代清楚的......”陳琪通過語音方式回復:“......反正他拿給我的時
候我就給你啥,我爸曉得我在你那兒拿了有錢,起碼有三十多萬以上,我是這樣子說
的。”此次是陳霞起訴前向陳琪催收68萬元借款,陳琪并未否認尚欠陳霞68萬元的事
實,同時表示其告訴父親自己欠陳霞起碼三十多萬以上。該部分陳琪的陳述亦表明陳
霞、陳琪雙方已經結算過,陳琪認可尚欠陳霞借款的事實,并告知其父親欠款“起碼有
三十多萬以上”。綜上所述,對陳琪主張其根據轉賬流水已超額支付陳霞的意見,因與
陳琪本人出具的借條中記載的借款包含現金和轉賬的內容不符,陳琪亦未舉證證明其出
具借條是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且陳琪在出具借條前后與陳霞的通話錄音
和微信聊天記錄中對其尚欠陳霞借款68萬元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對陳琪的辯
稱意見不予采納。陳霞基于借條向陳琪主張償還借款68萬元,有陳琪出具的借條、轉賬
流水、雙方通話錄音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為證,能夠證明陳琪出具借條時尚欠陳霞借款68
萬元的事實。但陳琪出具借條后向陳霞轉賬支付了13,400元,扣除該部分款項后陳琪尚
欠陳霞666,600元,該部分借款應當由陳琪進行償還,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對陳霞要求陳琪支付其資金利息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關于“既未約定借期內利
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陳
霞、陳琪未約定借款逾期利率,但陳琪未在約定的2020年9月15日前償還全部借款。
陳霞有權要求陳琪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承擔逾期還款的資金利息損
失。陳霞要求陳琪從2020年9月17日前起承擔資金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
持。因陳琪逾期還款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3.85%,故
一審法院以此作為計算資金利息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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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
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
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
定,判決:陳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霞償還借款本金666,600元及相應資金利
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借款本金666,600元為基數,從2020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
3.85%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借款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
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5,300元,由陳琪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二審查明:陳霞是陳琪的遠房表姐,經營服裝店生意。林剛是陳霞的丈
夫,林晨陽是陳霞的兒子。
二審中,陳琪陳述,其在陳霞處有少量現金借款,每筆現金借款不超過5萬元,
具體借了多少筆現金,陳琪已記不清楚了。在陸續借款的同時也在陸續還款,包括現金
還款。借款口頭約定按月息3分計算利息。
二審中,陳霞確認,本案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68萬元還包括以林剛名義轉給
陳琪使用的13萬元以及林晨陽轉給陳琪使用的25,000元。林剛到庭陳述,其同意陳霞
就林剛轉給陳琪使用的13萬元一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林剛本人不再就該13萬元另行
向陳琪主張權利。
本院查明 本院經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發的
民間借貸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
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
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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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琪是否尚欠陳霞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予歸還,是本案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本案
已查明,陳琪在2020年6月16日向陳霞出具的《借條》載明內容為“本人陳琪從2018
年10月至今借到陳霞現金及轉賬方式共計本金68萬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歸
還”。陳霞稱該68萬元系陳琪尚未歸還的借款本金金額,包括自己的丈夫林剛和兒子林
晨陽轉給陳琪的13萬元和25,000元。而陳琪稱該68萬元的《借條》系按陳霞要求出具
的,實際雙方并未對借款、還款進行結算,從雙方轉款金額來看,陳琪還款總金額已超
過陳霞出借款的總金額。對此本院認為,因為陳霞認可訴爭的68萬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剛
的轉款13萬元,故除去雙方爭議的林晨陽轉款25,000元外,陳霞與林剛向陳琪的轉款
金額合計為729,273元,已超出《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68萬元。結合雙方陳述存在現
金借款、陳霞與陳琪的微信聊天內容及陳琪陳述借款口頭約定月息3分的事實,本院認
定該68萬元應為截至出具《借條》之日陳琪尚欠陳霞借款本金的金額,并非出借款的總
金額。一審對此認定正確。雖然陳琪已舉證證明其已向陳霞及家人轉款合計1,003,380
元,超出陳霞及家人向陳琪的轉款總金額,但因雙方存在現金借款和還款,且約定了月利
率3%的利息,而雙方并未就本息歸還順序作出約定,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已歸還的
款項應先抵充借款利息,余款抵充本金。故陳琪已歸還的103萬余元系已歸還的借款本
息總額,而不只是歸還的本金。案涉《借條》出具后,陳琪只向陳霞歸還了合計13,400
元款項,一審法院已將該13,400元用于抵充尚欠借款本金,該抵充方式并未損害陳琪的
利益,本院依法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綜上,陳琪所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陳霞所
借的款項已清償完畢。陳琪上訴稱案涉《借條》系在未實際結算的情形下出具,案涉借
款已實際清償完畢的主張,因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陳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
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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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31元,由上訴人陳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
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
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款
審判長 陳正霞
審判員 李婧杰
審判員 魏云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高小敏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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