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他人完成,尚未整理)
答:(一)我國法治理念的變化:1.以人為本2.尊重和保障人權3.正當程序原則。
(二)教育法律范式的轉型1.從單向度的政府選擇模式到政府、市場、公民社會的相互博
弈模式;2.從制度意義上的公益性到實踐意義上的公益性;3.從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業單位改革。傳統事業單位制度存在(1)功能的多樣性(集政治、社會保障、服
務等多種功能于一體);(2)管理主體的多頭性;(3)資源的不可流動性;(4)成員與單位
關系的人身依附性等弊端。事業單位改革的內容包括:(1)從單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權(2)
從財政撥款制到分類管理:經費體制改革(3)從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從
平均分配到差別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國已經通過的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
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過,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02年12月28日通過,03年9月1日起施行)。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
法權益
3、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權: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
的基本準則。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
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學科專業設置;教育教育計劃制定;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
和安排;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教育教育考核和評價。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即招生權):權限法定原則、平等 原則、公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4)學籍管理權: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學籍管理權與獎勵、處分權是緊密聯
系的,基本學、內容有學生的政治思想、成績與考核、升級、留級、降級、轉學、休
學、退學、報到與注冊、考勤、獎勵與處分等。
(5)學業學位證書頒發權:標準制定權、申請審查權、證書頒發權,典型案例:劉燕文訴
北京大學博士證書案
(6)聘任并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權7.
(7)對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權
(8)拒絕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權9.其他合法權益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6.依法接受監督。
4、高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教育教學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學術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學生管理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
成績;
(4)報酬待遇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參與管理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
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
學校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1)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教育教學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
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保護學生權益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
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自身思想業務水平義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
學業務水平。
5、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全: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
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獲得學金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獲得公正評價權: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
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申訴訴訟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
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
依法提起訴訟;
(5)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權
(6)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權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8)前7條為基本權利,特殊學生群體享有特殊教育權利,如女生、
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少數民族學生。
(1)遵紀守法的義務;
(2)養成良好品德的義務: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
(3)努力學習的義務: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5)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6)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6、學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指學校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與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否則無效。違反合
法性通常有三種情況:(1)主體不合法:在不具備法定權力
的情況下擅自剝奪或限制師生合法權利;(2)內容不合法:
第一,學校的規定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第二,學校超
越權限來規定本來應當由法律來規定的事項;第三,在沒有
獲得法律或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可能
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3)程序不合法:第一,規章制
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規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只有比較原則、籠統的規定時所應
堅持的基本標準。學校管理的合理性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
面:第一,其出發點是為了教育人,而不是為了懲罰人、限
制人;第二,學校規則是基于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實現或學
生的完善發展的需要而設定;第三,成員對規則有基本的認
同感。
7、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的種類:《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
(1)幼兒園教師資格;(2)小學教師資格; (3)初級中學教師和初
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
格); (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
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
資格); (6)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
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高等學
校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法》第十條: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
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的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
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
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
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教師資格的喪失和撤銷
《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
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
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
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
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8、教師聘用制度
《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
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高等
學校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
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性質:民事契約關系。特征:平等、自愿;書面契約、聘期;權利、
義務、責任對等。形式:招聘、緩聘、續聘、解聘、辭聘、拒聘。
9、高等學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權(案例)
學籍管理指的是經入學考試 手續、、正式錄取、按照規定辦理
入學手續、報到注冊后取得的學生資格。根據1983年教育部發布
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學籍管理
的事項主要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和記載辦法、升級與留、
降級;轉系(專業)與轉學、休學、停學與復學、退學以及畢業
等。對于違紀處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有
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權力,對于違反校規、校紀以及違法犯罪的學
生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等處分的
權力。一般而言,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學籍管理以及違紀處分不服,
并通過某些途徑提出異議,就會產生教育法律糾紛。學校對學生
的學籍管理的處分中應注意:(1)學校處理程序不越權,遵守處
理決定權的層級程序;(2)學校的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且要告知和送達學生本人;(3)學校的處理決定應在規定的期限
內告知或送達到處理的學生本人;(4)尊重和保障學生的申辯權,
學校要允許學生申辯,重大學籍的處理決定在作出決定前可進行
聽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正式決定;(5)一事不兩罰;(6)保障
學生的救濟權,告知學生救濟權。
補充:
學生處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實體合法: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
主、公布生效)2.行為合法性【權限合法(有相應依據)。程序公正:
告知原則、申辯原則、申訴原則。比例原則:過罰相當】
學生處分的種類: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3條: 警告; 嚴
重警告; 記過;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學生處理程序(7個步驟):1.處分的提起; 2.調查取證; 3.本人
申訴; 4.討論決定; 5.批準備案; 6.通知本人及存檔; 7.處分的
執行。
處分決定書基本內容: 1.被處分人基本情況2.違紀事由3.處分依據
4.決定機關5.處分種類6.權利救濟7.處理機關(蓋章)
對處分的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
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
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
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
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
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
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
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
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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