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文章來源:中顧網作者:佚名點擊數:3390評論:0條更新時間:2009-8-716:37:04
貴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職
工并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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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致:青島XXX有限公司
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貴司委托,審查貴司與王XX簽訂的勞動合同并出具法
律意見。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法》(下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查貴司所提供的勞動合同,就勞動合同合法性
及法律問題,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1、貴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招用全
日制職工并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
2、王XX,身份證號:XXXX,已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勞動法》規定
的勞動者。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二、勞動合同中具體條款的效力及修改建議
1、第9條關于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的規定無法律約束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用
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a、保密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同,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止;如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高
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
或終止后的某一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
b、約定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的期間為解除或終止后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c、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必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法律未規定具體標準,每月支付的經濟
補償在職工月工資的20%以上為宜。
本所律師建議,貴司可修改如下:
第9.1條修改為:乙方在任職期間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在任職期間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
同后二年內,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第9.2條修改為:乙方在任職期間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內,不得到本單位生產或經營
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已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
同類業務。
增加9.3條為:在述規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內,乙方遵守保密和競業禁止義務的,甲方應于每月前
以貨幣形式支付經濟補償元。
2、勞動合同第10.3條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提供專項培訓、保密及競業限制的情形下可約定違約
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所律師建議:貴司刪除該條款,根據培
訓情況單獨簽訂服務期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違反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可參照商業秘密的經濟
價值確定。
3、勞動合同第11.1條關于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無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本所律師建議:貴司依法修改本條申請仲裁的時限。
經查,勞動合同其它條款符合法律規定。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律師認為:勞動合同中第9條、第10.3條和第11.1條無效,但不影響勞動
合同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三、勞動合同其它需要補充的條款
1、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應明確,避免爭議。
2、規章制度的告知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實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貴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無法律
約束力。本所律師建議:制作規章制度告知書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第7.2.4條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表述不準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有四種情形,律師建議與法律規定表述一
致,如下: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增加有關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方式及相應后果的條款。
勞動者書面確認郵寄地址的法律意義在于用人單位能夠將相關通知、文件及時送達給勞動者。
關于送達的方式,可約定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之一即可。同時,雙方應明確
約定,由于勞動者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的,或勞動者拒收導致用
人單位有關通知、文件等未能被勞動者實際接收的,郵寄被退回的,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
為送達之日。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勞動合同系雙方自愿訂立的,除第9條、第10.3條和第11.1條以外的其
它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雙方其它權利義務未明確的,依據《勞
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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