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司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認證事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09.04
?【文號】[92]司公函第105號
?【施行日期】1992.09.04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公證
正文
司法部公證司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認證事的通知
(1992年9月4日[92]司公函第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領八函〔1992〕6號《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不單獨受理
我因私公證書認證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在辦
理此類公證書認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西班牙使館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
不單獨受理我因私公證書認證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領八函[1992]6號)
司法部公證司:
西班牙駐華大使館最近通知我司,該館今后不再單獨受理因私公證書認證。如
持此類證書人員因私事(指探親、留學、定居等)申請赴西班牙,在其申請獲西國
內有關部門批準后,可將所需辦理認證的公證書連同申請辦理簽證的材料一起送往
使館,該館方可受理。另,未受刑事制裁公證書只有前往西班牙定居者才需要提
供。
西館還告,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今年二月底以前送去的因私公證書該館
允將全部辦理認證,但三月份及以后送至該館的因私公證書將全部退回。
以上請你司通知有關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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