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理案件的工作總結報告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
河北律師事務所于2009年5月競標貴辦訴訟及執行案件,中標
訴訟案件分別為:滄州市供水總公司,泊頭市自來水公司,泊頭工貿
合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中標執行案件分別為:河北錦綸切片廠,黃
驊市化工廠。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谷律師具體承辦以上案件。接受
委托以來,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滄州市供水總公司項目
債務人為滄州市供水總公司,貸款本金500萬元,截止2009年6
月20日,表外利息347.14萬元,孳生利息158.18萬元,包括孳生利
息的整體債權金額為1005.32萬元。原貸款方式為保證貸款,保證單
位為滄州市第二建筑安裝公司。本所競標時預計回收金額為500萬元。
該項目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訴至2009年8月底結案,歷時三
個月,回收本息675萬元,回收比例達到135%。
(一)、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及法律狀況:
債務人滄州市供水總公司原系滄州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2005年
12月16日,由滄州市大浪淀水庫管理處、滄州市供水總公司、滄州市
排水總公司共同組建滄州市供排水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滄州市唯
一一家自來水供應公司,擔負著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務,
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滄州市政府重點扶持單位,市政府對該
企業的生存及發展實時關注。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滄州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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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水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還款義務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證人為滄州市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后更名為河北天昕建設
集團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與保證人于1998年6月23日分兩次簽訂保
證合同,保證金額500萬元,保證期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但2000
年6月22日之前未見原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的法律文書,超過保證期
間未主張權利,喪失保證債權。
(二)、案件審理期間:
代理人于2009年5月31日與貴處簽訂《訴訟案件律師委托合同》,
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的訴訟及執行程序,并于6月1日向法院遞交了起
訴狀,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下午開庭審理,并于2009年8
月31日調解及執行完畢,期間:三個月。
(三)、案件進展過程中出現的情況:
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債務人接到起訴狀等法律文書后,即開始尋
當地相關部門的支援,給辦案機關施加壓力。在訴訟中,市政府也
是實時關注。但經過代理律師的大量調查工作,準確掌握了該企業的
可查封可操作財產,但是該公司通過其社會力量多次到辦案法官施
加壓力,氣焰之囂張,言語之激烈不可書面表達。
(四)、代理人采取的應對措施:
基于被告以往案件的查封又解封,以及了解到的原債權人起訴不
能立案等實際情況的考慮,本代理人經請示貴辦駐滄州工作人員并與
辦案法官充分磋商,決定暫不實行訴訟保全。在貴辦駐滄州工作人員
的協助下,代理人運用當地的社會資源積極參與與債務人的對壘,有
效打擊其囂張氣焰,迫使其坐到談判桌上不再叫囂。但考慮為有利于
貴辦實現債權的最大化,以同意與其調解為原則進行拉鋸戰。經過雙
方幾輪的磋商,終于達成共識,即由債務人支付本息合計675萬元,
最后債務人依據調解協議履行了義務。
二、泊頭市自來水公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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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泊頭市自來水公司,貸款本金是384萬元,截止2009年
6月20日,利息1335690元,本息合計5175690元。保證人為河北天
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及法律狀況:
債務人泊頭市自來水公司位于泊頭市新華街2號,為全民所有制
企業,主管部門為泊頭市建設局,注冊資金是61萬元,營業范圍:自
來水加工銷售,污水處理,水暖零件銷售;該企業年檢報表顯示企業
連年虧損。
保證人河北天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頭市安順街48號,注冊
資本2225.9309萬元,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生產棉紗,坯布、
服裝家用紡織品,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
本企業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表儀器,零配件及相
關技術的進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的進料加和“三來一補”業務。因受
金融危機影響企業經濟效益顯著下滑。
(二)、案件代理過程:
該案于2009年6月1日起訴至法院,并在向債務人送達起訴狀的
同時對其財產予以查封。因該公司是泊頭市唯一一家自來水供應公司,
擔負著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務,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單
位,也是泊頭市政府重點扶持單位,債務人接到起訴狀等法律文書后,
即開始尋當地政府支援,鼓動職工上訪鬧事,要求對查封的財產予
以解封。因債務人特殊的企業性質,以及在當地舉足輕重的作用,當
地政府領導開始動用各種關系對辦案機關施加壓力,阻撓對案件的審
理。了解這一情況后,代理人利用在當地的特殊社會資源,在貴辦駐
滄州工作人員的協助下,直接與債務人談判,打擊債務人的囂張氣焰,
最終使債務人于2009年7月24日在開庭審理前,雙方達成了(2009)
滄民初字第74-1號調解書,調解給付本金利息合計530萬元,訴訟費
用18760元,保全費5000元由債務人承擔。調解協議達成后,泊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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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行支付了13萬元,其余欠款以其名
下辦公樓一棟由法院予以查封。
一審法院在向保證人河北天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起訴狀的同
時查封了其名下的所有能夠查封的房屋、土地及保證人在當地銀行的
所有銀行賬戶。一審開庭時,法庭組織雙方調解但保證人不同意調解,
故未能與其達成調解協議。隨后一審判決保證人償還截至2009年6月
21日之前的本息合計5175690元,并由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保證人
收到一審判決后以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為由上訴,該案二審于2010年
1月27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后法官多次對雙方進行庭下調解并于
2010年3月9日再次開庭調解,因雙方對償還數額差距甚大且保證人
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債務,而調解未果。現二審法院即將作出生效判
決,我們將加大對債務人及保證人的執行力度。
三、泊頭工貿合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項目
債務人為泊頭工貿合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貸款本金490萬元,
截至2009年6月21日,利息3494144.25元,保證人為河北宏業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005年9月2日,債務人泊頭工貿合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申請破
產還債,2007年5月31日,泊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泊民破字第
2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泊頭工貿合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破產還
債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本筆債權在破產程序中未得到
清償。
保證人河北宏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頭市南倉街461號,注
冊資本2542.9915萬元,法定代表人沙潤州,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范圍:儀器儀表,汽車加熱器及其他汽車附件,泵閥配件,暖房機,
各類鑄造,原輔材料,包裝物,三類機電,制造加工銷售經國家批準
的進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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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代理過程:
該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訴。因主債務人已破產終結,故
直接起訴保證人河北宏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保證人送達起訴狀
的同時查封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及在當地銀行的所有銀行賬戶,但均
未查到現金資產。
案件開庭時,保證人的代理律師試圖從法律規定上擺脫其保證責
任,但均被我代理律師一一識破,保證人遂通過當地政府關系,給辦
案機關施加壓力,拖延案件的審理,妄圖以極低的價格調解解決此事。
我代理律師運用自身社會資源,在貴辦駐滄州工作人員的協助下和辦
案法官的協調下,與保證人多次調解,打消其不合實際的幻想,使保
證人逐漸作出讓步,不斷提高談判的價格,但終因差距較大而未能調
解解決本案。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由保證人承擔借款本金及截至2009
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合計8434444.25元,現該判決已生效即將啟
動執行程序,評估拍賣保證人被查封的財產,以實現債權。
四、黃驊市化工廠執行項目
債務人為黃驊市化工廠,借款本金500萬元,后償還2萬元,本
金余額498萬元;保證人為黃驊市五一機械廠。1998年4月8日,中
國工商銀行滄州營業部起訴黃驊市化工廠和黃驊市五一機械廠,訴訟
標的498萬元。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滄經初字第29號判
決書,判決黃驊市化工廠償還498萬元及利息,五一機械廠對其中的
398萬元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37744元由兩被告承擔。2000
年8月14日在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還款協議,以財產抵
償部分欠款。2000年12月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滄中執裁
字第106號裁定書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中止執行。目前抵債
財產原債權銀行已處理完畢,現債權余額為3291398元。
(一)、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債務人黃驊市化工廠現已改制為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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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羅金城,注冊資本50萬元,住所黃驊市東興工業園。該企
業經營范圍是制造、銷售燒堿、、鹽酸、氯化石蠟、氯化聚乙烯、
紙制品、DSD酸等。該企業年檢記錄顯示虧損。
保證人黃驊市五一機械廠現已改制為黃驊市五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騰永樹,注冊資本423.9萬元,住所地黃驊市渤海路14號,
經營范圍為:制造銷售啟閉機、閘門、清污機、泥漿泵等水工機械產
品。
(二)、案件代理過程:
該案中主債務人黃驊市化工廠已改制為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
公司,改制后的企業現在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具備清償能力,現已查
明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土地、房屋等財產情況。
該案中保證人為黃驊市五一機械廠,該廠現已改制為黃驊市五一
機械公司,因該貸款形成于擔保法施行前,故法院判決黃驊市五一機
械廠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黃驊市五一機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財產情況
已經查明。
通過與辦理該案的的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溝通得知,債務人
黃驊市化工廠為當地政府重點保護企業,保證人黃驊市五一機械廠原
來因為此案經常上訪,干擾法院執行,法院始終未予強制執行。因本
案為多年積案,加之債務人及保證人的特殊情況,辦案法官表示執行
此案難度很大。鑒于債務人及保證人的特殊情況及辦案法官的態度,
本代理人正運作將本案轉往異地其他法院執行。
五、河北錦綸切片廠執行項目
債務人為河北錦綸切片廠,借款本金950萬元,其中抵押擔保200
萬元,河間市正大農用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擔保200萬元,河間市鋼
絲繩廠擔保550萬元。河間市鋼絲繩廠擔保的借款尚未提起訴訟,另
外兩筆借款已進入執行階段。
(二)、案件代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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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貸款200萬元
2003年5月10日原債權人起訴河北錦綸切片廠,訴訟標的188.58
萬元及利息(抵押借款200萬元償還11.42萬元),2003年6月10日起
訴河北錦綸切片廠和河間市雙和錦制品有限公司、河間市華表錦綸棕
絲廠(代為請求權)。
2003年7月24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滄民初字第
103-1號判決書,判決償還188.58萬元及利息,訴訟費34000元由河北
錦綸切片廠承擔。
2003年8月27日申請法院執行。2006年9月11日滄州中院作出
(2003)執字第95-5號裁定書,裁定以物抵債并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
由,裁定終結對(2003)滄民初字第103-1號判決書的執行。
2、擔保貸款200萬元
2003年10月13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滄初字第
141號判決書,河北錦綸切片廠償還200萬元及利息,河間市正大農用
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用36000元由兩被告
承擔。
2004年5月10日工商銀行河間市支行申請法院執行。
通過查閱工商檔案,河間市正大農用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已于
2007年12月14日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但其名下仍有土地、房屋等
財產,通過與辦案法官溝通,執行法官表示債務人河北錦綸切片廠無
財產可供執行,保證人河間市正大農用車銷售維修有限公司已被吊銷
營業執照,停止經營,執行難度很大,表示不愿執行。針對這一情況,
代理律師正運作更換執行法官。
順頌商祺!
河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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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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