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
作者:卓澤淵
來源:《決策探索》2015年第06期
平等是人類重要的價值追求。資產階級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但是
資產階級并沒有實現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個徒有虛名
的口號。他們當年的革命口號,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貧富差異的遮羞布和資產階級炫耀
的裝飾品。無產階級在其革命歷程中也高舉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為革命的重要目標。在
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將平等作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則,寫進憲
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將其明確認可,并切實地加以堅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堅持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別指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
一、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對平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就表明了平等主體的廣泛性。進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把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加以了明確的宣示和確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也就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首先,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人人平等、一律平等,沒
有特殊與例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教育水平、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權
利,承擔法律義務。我國憲法權利主體的廣泛性與其平等性是并存的。我國憲法在第三十四條
規定,只要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
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這就是平等原則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的反映與體現。其次,是指所有公民都必須
平等地遵守法律、服從法律。誠如四中全會決定所要求,在社會主義社會之中“任何組織和個
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在守法上沒有特殊與例外,所有的法律主體都必須對憲法法律
一體遵行。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還明確要求“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
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最后,是指所有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等地承擔應
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承擔上必須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違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權。我們黨在
四中全會的決定中特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
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這里除了普遍的守法要求之外,還特別提出了權力
與職責的問題,把平等原則延伸到了公權力及其實施上。作為公權力,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
活動,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這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公權力的特殊性決定的。在我國,任何
公權力都來自人民,其最終都必須歸屬于人民,為人民服務。我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是保護人民權利的重要手段,它以其廣泛的平等性彰顯其普遍的人民性。這是平等原則對于公
權力的特殊要求,也是法律在平等意義上一般而普遍的要求。
二、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必須反對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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