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
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
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
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
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
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
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
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
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
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
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
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
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
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
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
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
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
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
宗教活動場所等。
《江蘇省消防條例》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定期組織對
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
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
保養
第二十七條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
評估,滅火器維修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
法審查批準,取得相應的資質:
(一)有符合規定的執業人員;
(二)有關設施、設備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障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從事消防相關專業技術工作兩年以上,具有消防相關專業技
術職稱,經考試合格,取得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
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
術標準、執業準則,不得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第二十九條從事滅火、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和從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關
消防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鼓勵其他消防
從業人員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四十六條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審批文件
或者許可證件;申請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消
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征
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助。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
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但不需要取
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
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報送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抽查
并出具意見書;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予以檢查。
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
意或者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內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
核或者備案。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
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
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
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年度檢查測試報告應當經經辦人、項目負責人、法定代
表人簽名,并加蓋維保機構印章。年度檢查測試報告應當按規定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
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內部管理]維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服務質量保
證體系,嚴格技術服務流程控制,加強對本機構執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業務培訓和監督
管理。
維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技術服務檔案,及時、妥善保存維修保養記錄、
檢查測試報告、影像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在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技術服務文件;
(二)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或者違反維修保養程序,壓減維修保養
內容,降低維修保養質量;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
(四)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維修保養活動;
(五)轉包技術服務項目;
(六)故意壓價、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競爭;
(七)泄露委托方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八)違反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82號)
第十八條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
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四)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
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
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社區網絡
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六)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
明確其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統一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
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條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停用登記制度,并將消
防設施年度檢測記錄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
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或者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
組織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責令改正,
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
款;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有關消防安全情況的,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
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
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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