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信息公開
【發文字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
【發布部門】浙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7.09.30
【實施日期】2018.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3號)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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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營造社
會誠信環境,降低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成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
例。本條例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
職能的組織以及團組織等(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
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
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
時、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的公共信用建設,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協調
解決社會信用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其所屬的公
共信用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處理、
披露、使用、服務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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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設綜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數據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守法履約的意識和水平,在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社會公眾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使
履約踐諾、誠實守信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規范。
第七條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學校、基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
應當開展公共信用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組織簽署
入職信用承諾書,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和誠信創建活動,培育單位信用文化。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應當發揮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
契約精神。
第二章信息歸集與披露
第九條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信息主體的信用檔
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分為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本條例所稱不良信息,是指
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條信息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基礎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在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或者注冊事
項;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信息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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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
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六)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共同制
定并定期更新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各行業、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
息具體項目。法律、法規規定記入信用檔案的,應當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省發展
和改革部門匯總形成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納入省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具體項目,存在較大分歧意見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省發
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組織評估,聽取相關體代表、專家
等方面的意見。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形成后,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
整地歸集本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省公共數據工作機構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單位對報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報送的具體
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的規定執行。省公共數據工作機構應當將
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給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省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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