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中譯本
兼與何勤華先生商榷宋飛
【學科分類】其他
【出處】中國民商法律網國聯民商法網刊2008年第6期(總第30期)法律書評
欄目刊載
【寫作年份】2006年
【正文】
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中譯本一書,是國內著名法學家何勤華先生組織人
員,在美國學者坎貝爾英譯本的基礎上轉譯過來的。此書的翻譯工作共進行了4
年,終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開始和中國讀者見面。
了解國際法和格老秀斯的人們知道,關于《戰爭與和平法》,早在1930年
就有一個岑德彰翻譯的版本,由商務印書局出版,題為《國際法典》。據王鐵崖先
生介紹,岑先生的譯本只是對《戰爭與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幾章進行的一個簡
要意譯,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現代讀者讀起來有些困難。為此,北京大學出版社
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一書,專門用了幾頁的篇幅對《戰爭與
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學思想加以摘要,但這也只是一些零星譯文資料。在國內的法
律網站上,也有一個名為“Grotius,DeJureDelleacPads”的《戰爭與
和平法》英譯免費下載版本,國內不少國際法學者就是根據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
的思想。
何勤華先生和他的同事們選擇的這個英譯本,是美國學者A.C.坎貝爾于
1901年根據原著整理的,題為“TheRightsofWarandPeace”。這個英譯
本因有當時的美國助理國務卿戴維.J.希爾撰寫的導論,而在眾多譯本中鶴立雞。
但與拉丁語原著和荷蘭語等版本相比,英譯者對原書內容進行了一些刪節。比如說
該書第二編第五章到第八章,本來是討論有關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權利及與人有關
的權利的內容,卻被英譯者刪除不譯。而在希金斯和哥倫伯斯合著的《海上國際
法》中譯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頁中,卻有對該內容的介紹,而且這段
內容很重要,它介紹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則的思想。03第二編中,第十四
章的內容也被省略,因為英譯者坎貝爾認為其內容涉及對誓約、契約、允諾本質特
征的總結;在該編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經談過,無需重復。第三編
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譯者坎貝爾認為這些章節都是對之
前內容的總結和重復;第二十三章是論私人間的約定,也被省略不譯。此外,該原
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譯者坎貝爾肆意省略。國實際上,這些章節談到的一些自然法、
市民法和萬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英譯者坎貝爾
的這種譯法本身就將該原著的個體從整體中割裂出去,影響了讀者的整體閱讀效
果。按他的想法,讀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還得參照《布萊克斯通法官
評注》以及另外一些國際法學家對格氏進行的點評。我想,這大概不是讀者們所希
望的吧!因此,中譯者在參考該書進行轉譯時,應當考慮一下廣大讀者的感受。
該書的中譯本中也有一些錯誤和不妥之處,這里我就簡單點到為止:如中譯本
第40頁第1段中出現了“百人隊隊長”的稱謂,傳統的譯法是“百夫長”;第76
頁第2段中出現“康士坦丁”的稱謂,傳統的譯法是“君士坦
丁”;第87頁第3段中出現的“海立卡納蘇”的稱謂,傳統的譯法是“哈利
卡納蘇”,第4段中“有關統治科學的名著”,可以直接譯成“《政治學》”;第
93頁第2段中的“賢哲馬可.安東尼斯”,就是歷史人物“馬可.奧勒留”;第107
頁第2段中“塞西亞人”和第123頁第2段中的“錫厄西人”,應當統一譯成“斯
基臺人”或者“西徐亞人”國;第108頁第3段中的
“卡密魯斯”,應譯作“卡米盧”國;第134頁第4段中的“塞門”,《辭?!?/p>
一書譯作“西門”,應從后者;第157頁第5段中的“阿爾塞拜亞底斯”,《辭
海》一書譯作“阿西比亞德”,應從后者;第163頁第1段中的“韋伯薌”,《辭
?!芬粫g作“韋斯巴薌”,應從后者;第244頁第2段
第5行中出現“盟同”一詞,相信是打印錯誤,應為“同盟”;第245頁第3
段中西賽羅的《論發明》被稱為“論文”不妥,應翻譯成“論著”為妙;第262頁
第2段迦太基將領“波米爾卡”,羅馬史書的中譯本中稱為“巴米爾卡”;第267
頁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頁第2段中的“克里昂”,
一般譯作“克瑞翁”國;第271頁第5段中的“以蘇斯戰斗”,一般譯作“伊蘇斯
戰役”;第272頁第2段中的“波塞尼亞斯”,一般譯作“鮑桑尼”;第273頁中
的“勒奧尼達斯”和“法利塞人”,一般譯作
“列奧尼達”和“法羅薩人”;第278頁第1段的“拉達曼修斯”,一般譯作
“拉達曼提斯”;第285頁第4段中的“共和國”,一般譯作“理想國”;第298
頁第3段中的“愛托利安人”,一般譯作“埃托利亞人”;第345頁第2
段中的“錫奧德瑞奇”,應譯成“狄奧多里克”;第383頁第2段中的“龐波尼烏
斯”,應譯成“彭波尼”,以便與后文相統一;第430頁第4段中“哥特人之
下”,應譯成“哥特人統治之下”;第446頁第1段中的“安提阿”,應譯成“安
提柯”;第452頁第3段中的“亞伯蘭”,應譯成“亞伯拉罕”;第468頁第5段
中的“普拉太亞”,應譯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譯本中戴維.J.希爾的導論中引
用了《戰爭與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張建立國際法庭構思的話,在所譯的正
文中竟然不到對應的原話!希望這些問題,在本書中譯本再版時予以糾正和改
進。
當然,該中譯本行文還算非常流暢,層次也比較清晰,讀來引人入勝。以上我
的這些評論,并不能掩蓋該譯本的閃光點。畢竟,這才是《戰爭與和平法》的第一
個比較完整的中譯本。
【作者簡介】
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
作。
【注釋】
G3轉引自梁淑英主編:《國際法》,第110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
年1月第一版
[U參見邵津主編:《國際法》,第21頁注釋1,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1月第
一版
03以上稱謂具體參見《簡明社會科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2年版;
《辭?!?,商務印書局2000年版
國參見向弓主編:《名家經典演說辭選》,第244頁,四川文藝出版社1995年版
CH迢斯威布:《希臘的神話和傳說》圍,楚圖南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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