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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摘要:《法律的概念》一書,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戰后西
方法律哲學發展的一些新動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學派的基礎?!ぁぁし膳c道德的關系問題是一
個古老的法哲學問題,但卻不是一個塵封于法哲學歷史中的過時了的問題.
關鍵詞:哈特《法律的概念》奧斯丁法律與道德惡法亦法最低限度
內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規則抑或原則
郝伯特·萊昂內爾·哈特,英國法理學家,是當代西方法學界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更是新
分析法學派的代表。其著述頗豐,主要有《法哲學的定義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懲罰
與責任》、《法律的因果聯系》。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書,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戰后西方法律哲學
發展的一些新動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學派的基礎。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問題是上世
紀50—60年代與哈特有關的兩次理論論戰。第一次是哈特與富勒之間的論戰,這次是西方法理學
傳統中自然法學派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兩大派之爭,論戰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
二次是在哈特教授與德夫林法官之間展開的,該論戰盡管不是兩大派之爭,但是爭論的焦點依然是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可以說,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形成和發展,同這兩次論戰是分不開的,
在這個過程中,哈特逐漸發展了他的新分析實證主義的法學思想體系
哈特的學說是在奧斯丁的分析法學基礎上形成的,奧斯丁認為,法是以命令為核心的,
而哈特對此持否定態度,他認為法律是一種規則【1】。哈特對奧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點:
①不能區分有義務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權性規則很難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為后盾
的命令不適用于命令每個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權者概念是不適當的。他在《法律的概
念》中提煉出三個相互關聯的“復現的問題”,用來駕馭既有的法律理論重大爭議的現實主義
所犯的錯誤就在他們把于奧斯丁的法律主義與法律實證主義等同。從而大行其道!。在哈特看
來,法律規則可以分為兩類: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主要規則設定義務,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
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次要規則授予權力,它規定人們可以通過做某種事情或表達某種
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規則,廢除或修改舊規則,或者以各種方式決定它們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它們的
運作。至此,哈特給出了完全不同于奧斯丁的法的定義: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是法律制度的
中心【2】
哈特認為人們在一起生活的目的是生存和繼續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殺,這是人類社會的
目的【3】。即任何社會組織都必須有某些行為準則,他們是構成一切社會的法律和道德的共
同因素。由此,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論,這個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的基
礎上的,之所以存在這種自然法,是因為①人具有軟弱性,要求克制、保護自己的生命,以
免除暴力的使用。②人是平等的,一個人不能長期的脫離他人,因此人與人之間需要相互妥
協、克制,這說明法律和道德兩種義務的基礎是一種相互克制和妥協的的制度。因此,對社
會的控制需要同時具有道德與法律兩種形式。③人具有有限的利他主義。④人類社會的資源
是有限的。⑤人的理解力額意志力是有限的。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古老的法哲學問題,但卻不是一個塵封于法哲學歷史中的過時了
的問題。哈特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上堅持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他認為,任何法律都會
受到一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的深遠影響,也會受到個人的超過流行道德水平、更開明的道
德觀點的影響,法律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并且內容上也存在與道德的重合。法律和道
德是有聯系的,但并無“必然的聯系”。從法律跪著理論出發,哈特捍衛法律體系的獨立與自
治,堅持劃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堅持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
區別,反對將法律與道德之間所謂的“必然”聯系作為法律中心。哈特指出,任何規則都旨
在設定行為的標準或者模式,這些標準具有對行為的批判性反思態度即借助于與設想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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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比較來判斷實際行為。
另外,哈特認為持自然法理論的人可能會認為它根本不是法律,但法律實證主義卻認為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壞是另一回事。如:“這是法律,但它是很不公正的法律,以
致不能加以適用和服從”。哈特認為這兩種對立實際上是兩種法律觀:前者采用的是狹義的法
律概念,把法律效力與道德上的善惡聯系內在的聯系起來,惡法非法;后者采用的是廣義的
法律概念,把法律視為規則體系,良法惡法都包括在內。持狹義法律概念的人將法律的人將
法律的效力和道德性混為一談,持廣義法律概念的人則將法律的效力性和道德性區別開來,
進而將法律的效力和對法律的評價與抵抗相分離。廣義的法律概念優越于狹義的法律概念,
因為廣義的概念能幫助我們看到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而狹義的法律概念卻使我們對
許多復雜的法律現象視而不見。
哈特與富勒的論戰在表面上仿佛是自然法學派和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一場殊死搏斗。福勒主
張法律總是有可稱之為道德的東西【4】。但是,這種搏斗中表演的喜劇效果遠遠超過了實際上的對
抗,這種爭論不過是現代性法律的以反諷的方式展開的一次自我表演而已。在這場的搏斗中,盡管
在表面上看來,富勒的自然法觀點更容易獲得人們的關注,激起人們更大的熱情,法律實證主義在
富勒法律目的論的批駁中破綻百出。但是,這不過是再一次以喜劇包袱的效果使得法律實證主義這
種解決法律與道德的現代方案獲得看不見的勝利,一次表面上的失敗導致的···更大的勝利:法律
與道德問題的解決可以放心地建立在技術、事實、程序等等這樣的立場上,建立在法治的立場上,
這難道不正是現代的法律技術的解決方案所夢寐以求的嗎?當德沃金將法律與道德之爭轉化為法
律內部的原則與規則之爭,一個龐大的法律帝國不就建成了嗎?
而在哈特與德沃金的論戰中,德沃金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是以哈特為靶子的。他毫
不忌諱的直言:“現在我要對法律實證主義進行總攻擊,而且,而當需要有一個具體的靶子的
時候,我將把哈特的觀點作為一個靶子。”【5】按照德沃金的概括,可以將哈特的論證方式概
括為“社會規則是自由行為構成的”。顯然,傳統的實然和應然之間的緊張,哈特以一種很狡猾
和機敏的方式給悄悄地回避掉了。德沃金因此質疑承認規則的概念,強調“規范性規則”和“社會
規則”之間的區別。德沃金提出信念的共識和習慣的共識這兩個概念,指出了哈特的實證分析法學
所存在的一個重要缺陷,那就是當他反對將規范化約為一個純粹事實,而提倡規則的規范屬性時候,
其實他為規范辯論的那些論證,同樣可以適用于道德論證。由此,這些論證不但無法支持他的法律
和道德的分離的命題,甚至還會化解這些命題。而如果更深入地考察哈特的理論,我們發現哈特強
調法律和道德分離的命題,其論證所依賴的資源和路徑和他挽救法律規則的規范性內涵的論證其實
也可以是相互獨立的。
總而言之,哈特梳理和加強了法律哲學與道德以及政治哲學之間的聯系、法哲學與精神哲學
和邏輯哲學之間的聯系,他在每一個領域里,都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參見哈特:《約翰·奧斯丁》,載《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1963年版,第一卷,第471—472
頁;《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載《哈特法學評論》,1958年第71卷,第601頁。
【2】參見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第82頁、第83頁、第197頁
【3】參見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88頁。
【4】參見富勒:《實證主義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載《哈佛法學評論》1958年第71卷,
第637頁。
【美】羅納德·德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
年5月版,P4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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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15 20:31: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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