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學——典型案例分析(七個案例)
案例一教師能否讓學生“牢記”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縣小學期末統考前,該校三年級某教師竟設法
弄到了試卷,并做出答案后,讓學生“牢記”,此舉引起了學生家長
的極大不滿。
據某家長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學時間了,而孩子們卻都
沒有回家,家長們都十分著急。直到晚上7時30分許,孩子們才回
到家,并告訴家長,因為“老師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讓他
們抄下來“牢記”。次日早上臨考前,這位老師竟然又“加班”,給
學生們又抄了一道“寫作題”。
家長們說,這位老師是公辦教師,去年10月份才來該校執教。
由于會駕駛,他經常晚上加班開車“掙外快”,甚至有時白天也不能
正常為孩子們上課。因他如此不負責任,使得孩子們的成績急劇下降,
原來數一數二的優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為了讓學生們“考個好成績”,這位老師竟然采用了“偷考題”
的手段。家長們認為,教師除了教書之外,還要育人,而這位老師卻
如此“做手腳”,只會教給孩子們學會“不勞而獲”,又談何很好地
“育人”呢?
這位老師的作法嚴重影響了人民教師的形象,并造成了極大的不
良后果。據了解,某縣教育局已委派專人去調查此事。
試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
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3.本案對你有哪些啟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該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學
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師漏題而造成的考試舞弊案,侵犯了學生的
受教育權。
(1)《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
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
務。……”。本案中,該教師身為公辦教師,卻違反未能很好地履行
自身的義務,其為追求個人利益,利用晚間開車,致使白天不能正常
上課,學生成績急劇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這是一種
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規定:教師應“愛崗敬業。
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
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
得敷衍塞責。”而本案中,該教師為了讓學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題、
讓學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說明他對工作和學生不負責任,敷衍
了事;另一方面,也說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書育人,而是引導學生弄
虛作假,因而,其缺乏作為人民教師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違反了教
師的職業道德規范,濫用了自身的教育權。
(3)考試是學生的知識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也是為學生
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為此,教育部特意頒布了《國家教育考試
違規處理辦法》,以進一步規范國家考試行為。而各個學校也都制定
了相應的考試工作規程,以保證考試的公正性。而該教師的做法則屬
于引導學生作弊行為,嚴重違反了學校關于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破
壞了考試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3.(1)《教育法》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
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本案的考試隨不屬于國家教育考試,但也可以
此為參考,給予相關責任人(該教師和泄題者)以一定的行政處分。
(2)《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
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本案中,該教師不能很好地完成教
學任務,又引導學生作弊,影響惡劣。學校可酌情對其給予適當的行
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3)由于學校對該教師平時的教學工作管理不善,監管力度不
夠,對其教學質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及時處理,最終導致
該事件的發生,并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為此,學校的有關領導也應
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4.由本案引發的一些思考:
(1)教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確
保教學質量;
(2)學校、教師、及相關教育部門均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的
考試工作規定,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3)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教學管理和師德教育,嚴格考試制度,
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教師的不良或違紀行為,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
不受侵犯;
(4)學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教師的違法違紀行為,應及
時提出批評意見或上報學校主管部門;
(5)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教師在高質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之余,
如有余力,是可以通過額外勞動取得符合規定的額外報酬的,但前提
必須是做好本職工作。只有那些不勞而獲,或置本職工作于不顧,以
權謀私,損公肥私的人,才是應該受到道德和法律譴責的。
案例二班干部應如何對待違紀的學生?
【案情】某小學的一位學生家長向記者反映了他上小學二年級的
孩子劉某被班干部懲罰的經過:5月15日午后3點整,這個班在教
室外排隊,由于他的兒子劉某在站隊時出了怪態,被一名班干部叫了
出來,當眾罰劉某下蹲35次(沒有老師在場)。
當學生們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覺得罰得還不夠,于是又叫劉某
再次當眾下蹲50次,還必須繼續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罰20次,
于是劉某又做了50個下蹲。這名班干部認為劉某下蹲得不合格,又
繼續加罰劉某下蹲90個。
劉某回到家后,感覺雙腿蹲得酸疼,頭昏眼花,更嚴重的是劉某
感到當眾受到侮辱,第二天說什么也不去上學了。
次日,劉某的家長到學校,班主任態度很好,表示事發時他正
外出開會,不知道發生了這種事,教師從來也沒給過班干部處罰學生
的權利,并表示對此事一定要處理好,要對班干部進行教育,等等。
試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
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示?
答:1.本案的涉案主體主要有:主要有學生、班干部及其監護
人、班主任、學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體罰違紀學生造成的學生傷害事件,侵
犯了學生劉某的人身權。.
(1)《教育法》規定,學校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
的合法權利”。《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
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
的行為”。由此可知,對違紀學生,教師有批評幫助的義務,但沒有
體罰的權利。本案中,當教師不在時,其可以暫時將維護班級紀律的
職責交給班干部負責,但這不意味著班干部可以粗暴對待、甚至體罰
違紀學生,這種行為顯然是違反《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
規定的。
(2)《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學校應當尊重未
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
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幼兒園、托兒
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
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由此可知,作為一名
班干部,應依法維護其他未成年同學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老師賦予
自己的維護班級紀律的權利,對違紀學生應當耐心批評教育,而不應
采取體罰手段侵犯其人身權。
3.(1)《教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對其造成財產或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
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
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劉某的人身權,對
劉某的身心造成了傷害,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因其尚未成年,
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應
由其監護人承擔。承擔責任的方式應以賠禮道歉為主,其它如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可以酌情處理。而學校則可對這名班干部
進行批評教育,并可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其適當的紀律處分。
(2)學校是學生學習的地方。對于未成年的中小學生而言,學
校應對其負有保護責任。由于事情發生在上課過程中,學校的教師本
應負有責任,但該教師不是外出辦私事,而是因公外出(開會),這
是由于學校本身的管理失誤造成的。因此,學校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在此,我們應該分清的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原因是失職,承擔的責任
不是連帶責任。
3.由本案引發的思考為:
(1)應當說,當班主任不在時,班干部維持班級紀律的行為是
正當的,但其必須依法進行。
(2)學校和班主任應加強對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確行使
教師賦予的管理班級紀律的權利,在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同
時,不得侵犯他們的人身權。
(3)劉某違反班級紀律,是本案的始因,學校也應對其進行批
評教育,使其加強組織紀律性。
案例三學校停電造成學生擁擠死傷案
【案情】某鎮實行限電減負荷,規定每晚8時停電一周,并已通
知該鎮的一所初中。這所學校學生人數嚴重超標,每班超出標準30
人。
就在停電期間的某晚8時以后,學校下晚自習,學生從教室蜂擁
而出。因沒有電,樓道也沒有備用燈,而整棟教學樓的樓梯結構為一
樓到二樓只有一個樓梯通道,到二樓后又分為兩個樓梯通道,到三樓
后又合成一個樓梯通道。
當眾多學生都擠到一樓的時候,一名學生惡作劇地減了一聲“地
震了”。結果造成學生嚴重擁擠,有些學生被擠倒,受到踩壓。而學
校也沒專人負責及時疏通。
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傷。
試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
法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學校和學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學校管理疏忽而導致的學生傷亡事故,侵犯
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1)《教育法》規定,學校“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
設施、設備等”,而該校教學樓內卻沒有備用燈,學生人數又嚴重超
標,這些都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2)《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
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
事故。”而本案中,學校在接到鎮政府的停電通知后,并沒有采取積
極措施,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以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此外,當
學生擠到一樓時,如能有人及時進行管理疏通,也不會造成如此重大
的事故,說明學校既缺乏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也沒有建立相應的應急
機制,以應對突發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
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
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教育行政等部
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
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
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本案中,學
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學設施也存在不安全隱患
等,均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4)《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
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
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晚自習學生
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顯然,該校
未能按照此辦法的規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學校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1)《學生事故傷害處理辦法》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
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
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
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
正是由于學校的設施不安全和不作為導致了這場事故的發生,為此,
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①學校負有行政責任。如上所述,學校的不作為違反了《教育
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
法》的有關規定。為此,學校的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對其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②學校負有民事責任。學校是對未成年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
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有保護未成年學生不受人身損害的責任和
義務。本案中,由于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此惡性事
故的發生,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
償責任。
③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應負有刑事責任。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
亡、8人重傷,是一起由于學校過錯致使學生死傷的重大惡性事故,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關責任人已觸犯了《刑法》,并構成瀆
職罪。
(2)喊“地震了”的學生應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這個學生不喊“地震了”,就不會造成其他學生的恐慌,這
場惡性事故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學生也應
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學校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相應的紀律
處分。
3.本案對我們的啟示有:
(1)學校要加強對教育設施的規范管理,應尤其注意到通道和
樓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設施是否齊備、正常。學校領導應高度重
視校園安全,提前排除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2)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進
行預防突發事故的演練等,提高學生的自救能力。(3)學生應自己遵
守學校紀律,增強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四假期排練:學生毆斗致殘案
【案情】寒假期間,某鄉鎮中學初三(1)班的數名學生根據老
師的安排到學校進行腰鼓排練。
上午排練剛一結束,學生李道與王磊因瑣事在教室內發生爭斗。
同學們看到惱怒已極的王磊用鐵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將王磊拉出教
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張海“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順手拎起落在
腳邊的鐵簸箕砸在李道頭上,致使其顱腦損傷,左側頂骨凹陷性骨折,
頭皮血腫、撕裂,經鑒定為10級傷殘。
李道的父母向學校索賠不成,便訴至法院。
庭審中,學校提出:雖然腰鼓排練為學校安排,但系假期,毆斗
又發生在排練結束之后,與學校的管理活動無關,而且教師事先已將
注意事項交待給學生,為此,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試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
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學生李道、張海、王磊(及
其他們監護人)和學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學生在教室內發生歐斗而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
侵犯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1)《教育法》規定,學生應“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的管理制度”,而學校的規章制度中,是禁止學生在校園內進行打架
斗毆的。本案中,學生李道、王磊和張海在學校排練結束后發生毆斗,
顯然違反了學校的管理制度。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學生在校學習和生
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而上述3位學生在學校排
練結束后發生毆斗,不僅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也侵犯了對方的生
命健康權。
3.本案中,學生李道、王磊、張海,以及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
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
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
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
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
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本案中,學生李道、
王磊和張海在排練結束后發生毆斗,三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過
錯,為此,他們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學校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并可根據其違法和侵權行為的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2)學生張海毆打李道致殘,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因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
其監護人支付相應的賠償費。
(3)因本傷害事件發生在校內,且腰鼓排練為學校所安排,按
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學校也存
在對限制行為能力學生教育、監管不力的過錯,也應適當承擔一定的
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3.由本案引發的思考為:
(1)學生應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身素質,自覺遵守學校的各
項規章制度,相互禮讓,團結互助,不打架斗毆。
(2)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監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3)對校園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嚴格按照《學生傷
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強法律意識,勇于承擔相應的
法律責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確保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當學生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有效途徑尋求法律救
濟。
案例五教師的教育權能否自行放棄
【案情】2004年,某中學青年教師薛明,因學校分給其新住房
以及在同年的職稱評定中沒能晉升中學一級教師,思想上想不通,覺
得自己受到排擠,因而對在該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學校提出了
請調報告,要求立即調走。
當時學校正值學期中間,工作非常緊張,并且薛明擔任的課程還
未結束,其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也還未到期。因而,經研究,學校
決定暫不考慮薛明的調動問題,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勸其認真考
慮,最好還是能繼續留校任教。
薛明卻認為學校這樣做是有意攔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課,
致使其所擔任的語文課被迫停課。學校領導多次薛明做工作,但其
仍不去上課,并聲稱:“教師有教育權,權利可以放棄,因此,我不
上課并不犯法”。
試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
律?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教師薛明、學校和學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師違約而導致的學生停課事件,侵犯了學
生的受教育權。
(1)我國《憲法》和《教育法》中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教師法》在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
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育教學權)等相關權利
的同時,也規定了其應當履行的“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
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等各項義務。
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為一名教師,在享有教育教學權的同
時,也應履行教師的各項義務。而其在與學校簽訂的教師聘任合同尚
未到期,請調報告未獲批準、所任課程還未結束的情況下,就拒不為
學生上課,致使他所擔任的語文課被迫停課,這是一種嚴重的失職行
為,其不僅違反了《教師法》,也違反了《憲法》和《教育法》的有
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本案中,薛明聲稱:“教師有教育權,權利可以放棄,因此,
我不上課并不犯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其將教師的教育權等同于
一般的公民權。
我們知道,教師作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與個
人利益相關的基本權利,如:選擇職業、調換工作、依法簽訂或解除
聘約等。但與此同時,其作為國家的一名教師所享有的教育權則是與
教師的職業密切相關的,它是國家賦予教師的特有的職務權利。而教
師的公民權和職權是有本質區別的,公民權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個人
利益,而教師職權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則是國家利益,是其作為一名國
家教師的職責。公民權可以放棄也可以不行使,因為放棄公民權并不
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職權卻必須履行而不能放棄,如若放棄職權,不
履行職責,則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權益,因而放棄職權就等于失職,當
事人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認為自
己有權放棄自身的教育權,但實際上其所放棄的是他作為一名國家教
師所應盡的職責,其致使學生的語文課沒人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
權,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3)根據《教師法》中的有關規定,學校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
制,學校和教師應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簽訂教師聘任合同,明確
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本案中,學校與薛明已簽訂了聘任合
同,當合同尚未解除時,薛明單方提出解除聘約而不去上課的做法是
不合法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
(4)根據《憲法》、《教育法》、《教師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應
責成薛明及時糾正自身的違法行為,自覺履行聘約,必要時應給予其
相應的行政處分。
3.由本案引發的思考為:
(1)教師在聘期間,應嚴格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認真
履行教師的職責,按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受
侵犯。
(2)教師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權利,也享有國家賦予教師特
有的職務權利,其應弄清兩者之間的界限,不能隨意放棄教師的職權。
(3)學校與教師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
合同的有關規定,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觀、耐心、
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教師,使其認真履行教師的職責,并應認真對待教
師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證教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案例六學生被老師毆打罰站回家后喝下農藥
【案情】2004年12月,某中學初一學生張鵬因沒完成作業,被
班主任張興陽打了一頓,說是不讓張鵬上學了,并沒收了他的凳子。
張鵬回到家后,父親張思文發現兒子的脖子、臉和手上均有傷痕。
第二天早上,張鵬去學校給張老師交完期末試卷費后,又被張老
師罵了回來。
次日早上,張思文讓孩子再去上學,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時,張興
陽看見張鵬后,又揪住張鵬的耳朵將他從學生中拉了出來,并罵道:
“張鵬,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這個班上上學。”無奈孩子又
回到了家。
張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趕回來后,便領著孩子去學校張老師,張
老師說讓孩子把作業補完后再來。下午,當孩子去學校補交作業時,
卻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張老師打了一頓,并且還不讓他進教室上課。
當日下午,孩子再次傷心地回到了家里,隨后,其母親又將張鵬
領到學校去見張老師。
在張老師宿舍里,張興陽用木棍點著翻看了一下張鵬的作業,便
讓張鵬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門,在凜冽的寒風中站著。
當張鵬母親和張老師交談一會兒出來后,卻不見了張鵬,張母以
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時,張鵬母親發現孩子坐在碳房
門旁,身上一股濃濃的農藥味,便將孩子送到海原縣興仁鄉衛生院進
行搶救。
試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
違反了什么法律?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學生張鵬及其家長、教師張
思文、學校。
2.本案是一則由教師體罰學生引發的學生傷害事件,侵犯了學
生張鵬的人身權和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和《教育法》中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
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
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
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
法權益。”《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
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
尊重學生人格,……”。《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
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
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本案中,教師
張思文違反了《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不僅對張鵬進行體罰,還不讓其繼
續上學,使其在絕望中喝下了農藥,嚴重侵犯了張鵬的人身權和受教
育權。
3.(1)《教師法》中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
惡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
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由此可知,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教師張思文進行批評教育,并給
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九)學校教師
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
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因學校
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
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本案中,
學生張鵬不堪忍受教師的毆打、歧視、體罰,直至喝下農藥,為此,
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可向教師張思文追償。
4.由本案引發的思考為:
(1)教師應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
應正確行使教育權,關心、愛護每一個學生,應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
不能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更不能體罰、毆打、謾罵學生。
(2)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關心、愛
互每一個學生,真正成為學生的良師益友,避免類型事件的發生。
(3)學生應當努力學習,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按時完成作業,
尊敬教師。當自身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因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途
徑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而不應消極被動地挨打,更不
能輕生。
案例七學校為啥拒收學生
【案情】李女士怎么也沒想到,因出車禍而休學的女兒王聰,今
年9月份去原學校報到時,學校卻把她拒之門外,直到現在,王聰還
在家里靠請來的家教維持學業。
李女士告訴記者,王聰今年16歲,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級上學。
3月28日早上,王聰在上學途中走到車站十字路口時,被2路
公交車撞傷,當時昏迷不醒,七竅出血。在內蒙古醫學院附屬醫院被
搶救過來后,王聰的面部神經全部癱瘓,被轉入中蒙醫院接受。
在醫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聰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
還沒好利索。
出院后,王聰就嚷嚷著要去學校,李女士領著女兒去班主任要
求繼續上課,但讓她沒想到的是,班主任卻以王聰當時沒辦休學證,
誤課太多為由,讓王聰轉學。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校長,要求讓孩子繼續上學,但校方一直
沒有答復。
李女士無奈地告訴記者,當時孩子出事后,她都嚇蒙了,根本顧
不上去學校辦休學手續,只是向班主任請了假,況且學校也知道孩子
出了事,孩子的許多同學都來看過王聰。
試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2.當事人
違反了什么法律?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3.本案對我們有哪些啟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體主要有:學校、學生王聰及其家長李
女士。
2.本案是一起由學校拒收因車禍而休學學生所引發的法律糾
紛,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1)我國《憲法》和《教育法》中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
會。”《義務教育法》中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本案中,學生王聰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還沒好利索,但其已能
在家靠請來的家教維持學業了。而該校的做法違反了《憲法》、《教育
法》、《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王聰的受教育權。
(2)《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
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本案中,王聰因車禍住院而忘
記辦理休學手續,是違反了學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長多次要求補辦
休學手續,而學校卻執意不肯,則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3.《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
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義務教育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
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據此,該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
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并盡快讓學生王聰返校上課。
4.由本案引發的思考為:
(1)接受義務教育是每個適齡兒童、少年的合法權利,學校應
增加法制意識,應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不能因為學生受傷休學養
病而剝奪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2)當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犯時,應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途
徑加以解決,如:可向學校所在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等,以
保證自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本文發布于:2022-07-29 17:39:3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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