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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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平臺性質認定及法律問題研究
◎郭琪琪
2019年的3.15晚會首次出現了網
絡貸款的曝光,雖然曝光力度還比較溫
和,只曝光了“714”和“融360”這
類超短期高炮現金貸,但也算是主流
媒體的首次發聲。事實上,于2018年
雷潮,P2P、網絡借貸這一詞匯開始頻
繁出現,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
+民間借貸”的模式,在現代混業金融
背景下,網絡借貸產業以“影子銀行”
的形象規避了當前的監管規則。依據
P2P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自2018年
1月至7月,P2P網絡網貸平臺累計問
題平臺數量已達352家,涉及受害人
廣,投資數目巨大。本文嘗試從明確
P2P網貸平臺的性質入手,討論我國當
前監管法律制度內容的缺陷,從而提
出一些關于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
建議和意見。
和LendingClub快速發展了P2P的網絡
貸款模式。P2P,是peertopeer的簡寫。
它強調兩頭的P之間的點對點的網絡
借貸模式。相較于銀行的存儲業務,
將錢投入P2P平臺利息收益遠遠高于
銀行。依據網貸天眼最新公布的數據,
P2P行業平均利率達到9.57%,是當前
銀行利率的2.7倍。
我國于2007年首家網絡借貸平
臺誕生后,在短短的五年內野蠻發展。
我國早期網絡借貸平臺的評定多是背
景論,但在平臺前都很難顯現問
題。至今的現狀是,網絡借貸行業正
面臨“設立無門濫、行業無標準、監
管無機構”的“三無”狀態,實際控
制人攜款潛逃、虛設資金池、偽造債
權、資金挪用、資金鏈斷裂等問題顯
現。依據網貸天眼公布數據,網絡貸
款發展至今,累計行業平臺數量6495
家,能正常運營的當下只有1006家。
其中平臺失聯占59.92%,提現困難占
20.39%。同年7月,P2P平臺因逾期
兌付或經營不善等問題而停業,其中
部分機構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相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8月17日,《
P2P合規檢查問題清單》出臺,試圖為
網貸行業合規發展劃定統一標準。
二、P2P網貸平臺法律性質
從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角度來說,
投資人和借貸人交易過程構成民事借
貸合同關系,應歸屬于網絡范圍的民
間借貸。學界對于如何定性網絡借貸
平臺也存在頗多爭議。有人堅持是“準
金融機構”、有的則認為是“借貸服務
組織”,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是“金融服
務機構“,看法和論斷各不相同。
P2P網貸平臺在2009年中國人
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中
不到確切的類別對應,故先排除金
融機構這一說法。2015年7月《關于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首次將P2P網絡借貸平臺定性為”信
息中介”。這也將P2P網貸平臺的業
務僅限于個人與平臺之間的信息交互、
一、P2P網絡借貸平臺概述
網絡借貸平臺首次出現于2005年
的英國,隨后,美國信貸網站Prosper
體的屬性的前提下變更。根據是否涉
及公訴事實的變更將法院變更起訴罪
名做以下分類:(1)完全認定公訴事實,
僅在法律評價部分做出變更即單純的
法律評價的變更;(2)在對公訴事實
進行變更的基礎上變更罪名,即在公
訴事實的同一性內對事實進行適當變
更,從而認定罪名。在進行第二種情
形的變更時,應當明確公訴事實,判
斷公訴事實的范圍和界限,從而厘清
法院變更罪名的界限。
三、完善法院變更起訴罪名的
制度構想
首先,在構建該種制度的過程
中,以及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的案件
中,應當注意如下兩條基本原則:其一,
法院經庭審過后認定罪名所依據的案
件基本事實應當與檢察院起訴的事實
具有一致性;其二,變更罪名應當充
分保護被告的辯護權。
其次,關于變更檢察機關所指控
罪名的程序問題。經過法庭調查后,
個別法院查明事實與檢察機關提出的
罪名不一致,也不會回復庭審再次組
織雙方進行法庭辯論。如今這種做法
在很多法院屢有發生,但其實與法律
規定并不相符。刑事審判中需要注意
的是,法院在庭審前如果認為檢察機
關所指控的罪名有誤需要改變,應當
先告知控辯雙方,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庭審過程中,法官根據庭審查明的事
實認為需要變更罪名的,應當庭告知
控辯雙方對變更后的罪名進行法庭辯
論,并將各方意見計入庭審筆錄。
最后,若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已
經結束,案件還未宣判時,法院認為
應當變更起訴罪名,可以電話通知控
辯雙方舉行聽證詢問,充分聽取各方
意見,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
需要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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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旭,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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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01 08:2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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